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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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20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

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住建部官网)佞房和城乡建沪殳部市场监管帝局耒于印友建谡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工程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建市监函〔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9月20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紧抓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市场保障及社会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紧抓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市场保障及社会稳定

面推动标准定额 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 为了认 真履行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 系的责 任 ,2 9年上半年将完成城 乡规划 、城镇建设、房屋建筑 0
20 09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 ,以实物方式 为主 ,结合发放 租赁补贴 ,解决 2 0万户城 市低 收入住房 困难 家庭 的住 6
房 问题 。三 是 编 制棚 户 区 改 造规 划 和 2 0 0 9年计 划 。配 合 国家 发 改 委 、农 业 部 、国 家林 业局 编 制 国有 林 区棚 户 区 、
在编 制 住 房 保 障 规 划 方 面 ,住房 保 障 司今 年 将 落 实 四 方面 工 作 ,一 是 编 制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规划 。会 同 国家 发 改委 、财 政部 , 定 20 年 一0 1 廉 租住 房保 障 规 划 , 拟 09 2 1年 明确 今 后 3 工 作 目标 和 原 则 、 保 障措 施 等 ,做 好 年 度 年 任 务分 解 。 二 是 编 制 2 0 0 9年 廉 租 住 房 工 作计 划 。 编 制
部分的标准体 系修订发布工作 ,下半年在 完成 建筑节能 、
城 镇 轨 道 交通 标 准 体 系 的 制定 和 发 布 工作 的 同时 ,还将 推
进煤炭、建材等 工业领域标准体系的制定工作。 为加快 工程 建设标准技术支撑体 系的建设 ,标准定额 司把 “ 工程 建设标准化管理技术支撑体 系”作 为重要课 题 来抓 ,力争今年提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 系的组织架构 、层 级 目标 、 专业结构 、 专家队伍构成 以及工作机制的方案, 以 适应政府科学决 策和提高标准编制水平 的需要。
好 预 案 。 同 时 ,针 对 中小 建筑 企 业 反 映 的企 业 提 取 各 种保 证 金 较 多 目前 已成 为影 响企 业 发 展 的突 出 问题 , 以及 劳 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年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执业资格⾏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民政府,并由城市⼈民政府确定市政公⽤事业、绿化、供⽔、节⽔、排⽔、污⽔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解决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居⽣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件⼆、主要职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安排,监督地⽅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地利⽤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1.17•【文号】建市综函[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加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平台应用程度的加大,平台运行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完整,诚信信息数据较少,部省平台数据交换不稳定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我司对现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了升级,开发完成新版平台并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

新平台定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访问新平台可以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链接进入,也可以通过域名访问。

部省平台数据交换方式维持不变。

二、各地要继续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6号)要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提高数据质量。

(一)保证部省数据交换质量,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准确。

各地要按照我部印发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的采集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基础数据并及时与部中央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

(二)保证部省联通。

各地应建立保障机制,安排专人巡检,确保中间服务器正常运行,发现数据交换不成功或数据异常应及时解决或与我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8•【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本文将对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结构进行介绍。

一、领导机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部长。

部长在中央政府系统具有高级副部长的待遇。

部长主管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部门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对外代表该部门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内设多个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能和领域的工作。

1. 发展规划司发展规划司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规划和发展战略。

该司主要职责包括: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总体框架;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政策措施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组织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划工作;指导和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科学研究。

2. 市政工程司市政工程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的管理和规划。

该司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制定有关市政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动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进;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工程。

3. 建筑市场管理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该司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的科技发展和创新;组织开展建筑市场监测和评估。

4.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该司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范经营;推动住房供应与需求的平衡;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5. 农村建设司农村建设司负责农村住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规划。

该司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推动农村住房建设的政策和规划;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土地利用和农田水利的科学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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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监理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案例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标准规范[第一部分]
标准规范[第二部分]
地方法规[第一部分]
地方法规[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实施手册
第一部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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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7)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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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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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76)
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82)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83)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8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90)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06)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08)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111)
第四部分标准规范 (13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3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151)
第五部分规范性文件 (16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6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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