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

合集下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9
•【文号】建标标备便[2007]175号
•【施行日期】200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175号)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上报福建省地方标准《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114-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本篇法规中第1.0.3、3.0.2、3.0.3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三十日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2008-07- 30 发布2008- 07 - 30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GB 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实函[2016]230号
山西、内蒙古、浙江、山东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渝建函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批准单位
1
DBJ50-112-2016
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DBJ50-043-2005
2017-02-01 3
4
J10707-2016
DBJ04/T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4-241-2013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34-2007
2016-11-15
2017-01-0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2.28
•【文号】建标标函[2011]163号
•【施行日期】2011.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1]163号)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武威任主任委员,戴一鸣、张炜、康景文任副主任委员,郭明田任秘书长,梁金国、王笃礼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2•【文号】建标标备便[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7]23号)陕西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陕西省地方标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第3.0.1、5.1.1、5.2.3、5.2.5、5.2.12、5.4.7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7.0.2条分别列入第4.1.3、4.2.4、4.3.1条中;建议将第4.1.3、4.2.4、4.3.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943-2007。

(强制性条文见附件)。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三月二日附件:陕西省地方标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3.0.1 住宅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4.1.3 建议修改为:4.1.3 建筑物体形设计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1.3的规定时,应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4.2.4 建议修改为:4.2.4 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表4.2.4的规定时,应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表4.2.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4.3.1 建议修改为:4.3.1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3.1规定的限值。

当不能满足表4.3.1的规定时,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其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4
•【文号】建标[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9]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发展,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标函[2012]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01.10
【实施日期】2012.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
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2]7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6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刘东卫任主任委员,孟建民、庄惟敏、胡越任副主任委员,郭景任秘书长,钱方、韩冬青、蔡昭昀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