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制度
有限合伙的管理制度

有限合伙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合伙的管理及运行,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有限合伙所有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变更,需经有限合伙全部合伙人通过。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与合伙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合伙人会议。
第六条管理合伙人会议由有限合伙的管理合伙人组成,每个管理合伙人有权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管理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组织召开,并向所有合伙人通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第八条管理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合伙事务合伙人制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管理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管理合伙人一致通过。
第十条若发生紧急情况,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但必须通知所有合伙人参加。
第三章管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管理合伙人有权参与管理有限合伙的运作和决策。
第十二条管理合伙人应当忠实履行其管理职责,维护有限合伙的利益,不得违法或损害有限合伙的利益。
第十三条管理合伙人有权查阅有限合伙的账目和财务报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管理合伙人有义务定期报告有限合伙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决定有限合伙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合伙人有权申请提前解散有限合伙,需经过全体管理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权参加管理合伙人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权分享有限合伙的利润,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九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得擅自处置有限合伙的财产,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义务配合管理合伙人的管理工作,确保有限合伙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限合伙的财务管理由管理合伙人负责,实行专人专责,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制度2015.12.11分解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4)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5)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6)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9)第七章附则 (10)附件一:工作流程图 (11)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 (13)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33)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 (34)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伙企业治理,规范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合伙企业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合伙企业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合伙协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合伙企业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企业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合伙企业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合伙企业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合伙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
合伙投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投资公司的管理,确保投资活动安全、高效,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投资公司及其合伙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合伙投资公司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合伙投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董事会由合伙人组成,董事长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七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合规性原则:投资活动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
(四)收益性原则: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
第八条投资项目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由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投资决策过程中,合伙人应充分表达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十一条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投资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二)投资过程中密切关注项目进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预警。
(四)投资结束后,对投资项目进行回顾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制定财务管理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管理:合理调配资金,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二)成本控制: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合伙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投资公司的运作,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投资公司的全体合伙人及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合伙人之间应公平、公正地处理各项事务,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人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
(三)风险共担原则:合伙人共同承担公司风险,分享公司收益。
第二章合伙人及公司管理人员第四条合伙人是指依法设立合伙投资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投资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公司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公司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忠诚于公司,勤勉尽责。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八条合伙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调研:合伙人共同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估项目可行性;(二)投资决策:合伙人共同讨论,形成投资决策;(三)投资实施:公司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投资决策。
第九条合伙人有权对投资决策提出异议,如合伙人提出异议,应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合伙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状况公开,接受合伙人监督;(三)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合伙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一)财务报表编制及审核制度;(二)资金管理制度;(三)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四)利润分配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合伙投资管理规定完整版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合伙投资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X 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伙企业治理,规范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合伙企业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合伙企业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合伙协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合伙企业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企业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合伙企业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合伙企业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合伙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
合伙企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有限合伙公司管理制度

有限合伙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合伙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有限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进行经营活动,实现股东、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有限合伙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公司的决策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决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决策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商业诚信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公司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经营行为,预防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合伙人、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经营状况,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决策,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提升整体绩效水平。
第十条公司应当重视社会责任,履行企业公民的义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有限合伙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主体,代表公司行使法人权利和履行法人义务。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合伙协议指定,合伙协议未明确规定的,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合伙人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依法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及时向合伙人公开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确保公司内部管理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合伙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投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伙投资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提高合伙投资效益,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合伙企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规范有序。
(二)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三)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对外信息披露。
(五)协助合伙人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合伙投资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七条合伙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约定。
(二)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追求最大经济效益。
(三)安全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合伙投资资金的使用流程:(一)资金申请:项目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合伙人审议通过。
(二)资金拨付: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资金使用:项目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
(四)资金回收:项目完成或终止后,将剩余资金回收至合伙企业账户。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条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一)资金核算:包括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等。
(二)投资核算:包括投资项目、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等。
(三)成本核算:包括项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的编制:(一)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财务核算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合伙投资管理制度

合伙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合伙投资行为,保障各合伙人的利益,并对合伙投资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细致、全面的规范。
该制度适用于合伙投资机构内部,旨在建立合伙制度下的人员管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范体系,以期达到合伙投资机构高效运营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二、合伙投资机构入伙资格审查1.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合伙投资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申请入伙的自然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财产证明等材料,以便核实其真实身份和财产情况。
3.申请入伙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法定证明文件,并出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以便进行财务状况的审查。
4.合伙投资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入伙的人员和机构进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业背景等调查核实。
5.没有经济能力或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得入伙。
6.通过资格审查的入伙申请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向合伙投资机构缴付入伙资金。
合伙投资机构在收到入伙资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多余资金按照合伙协议规定返还给入伙申请人。
三、合伙投资机构治理结构1.合伙投资机构应当设立合伙大会、管理委员会等治理机构,完善合伙治理结构。
2.合伙大会是合伙投资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合伙投资机构的重大事项。
合伙大会决议是合伙投资机构的重要决策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3.管理委员会是合伙投资机构的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业务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决定合伙投资机构的运营管理事项,任免合伙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合伙投资机构的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年度财务报告等。
4.合伙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对合伙投资机构的运营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5.合伙投资机构治理结构应当经过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
四、合伙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1.合伙投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合理、规范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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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4)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5)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6)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9)第七章附则 (10)附件一:工作流程图 (11)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 (13)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33)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 (34)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伙企业治理,规范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合伙企业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合伙企业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合伙协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合伙企业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企业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合伙企业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合伙企业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合伙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
合伙企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合伙人会议的授权,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共同组成。
其中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指派3名成员,其他有限合伙人可指派2名成员。
投资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4/5以上人员的同意通过,并签署形成书面投资决议。
投资决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发的支付通知,送达托管银行审核后才能够完成投资。
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当所表决的被投资项目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其所代表的投资人之间为关联人时,该关联委员的表决权应在表决基数中扣除。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制定基金的募集方案;2、决定报请合伙人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3、制定投资方案;4、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5、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6、根据合伙人会议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合伙人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总经理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会由总经理牵头,由投资经理、法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可在必要时决定合伙企业其他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初审会。
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十六条投资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征:1、较高的成长性;2、先进的技术;3、较高的进入壁垒;4、优秀的管理团队;5、领先的市场地位;6、有利的投资价格;7、很强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未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2、用借贷资金投资;3、向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购买投资组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除外);4、投资于有可能使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5、投资于可能会损害合伙企业商誉的产业、产品或领域;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第十八条项目搜集合伙企业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1、与国内外私募股权投结基金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2、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九条项目初审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
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第二十条签署保密协议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
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立项申请与立项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报合伙企业项目初审会批准立项。
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项目投资建议书》。
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
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
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签订投资协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合伙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
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1、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2、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合伙企业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3、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投资的退出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
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
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
IPO及出售将是本合伙企业主要的退出渠道。
项目推出时机成熟时,由项目经理起草《投资退出方案书》。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退出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退出方案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
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退出决策意见表》。
在退出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
第二十八条项目总结项目退出后,项目投资经理应当书写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投资中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以资参考。
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合伙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察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包括项目投资考查及决策阶段档案、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三部分。
第三十一条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档案包括商业计划书、项目概况表、尽职调查提纲、尽职调查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立项审批表、投资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投资协议以及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包括企业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访谈/项目进展报告、重要会议纪录。
第三十三条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包括投资退出方案书、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业务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
项目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
第三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做好业务档案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业务阶段结束后的五日内按合伙企业行政管理部的要求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将业务档案移交归档。
第三十六条业务档案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管理部,一分留部门保存。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附附件为投资管理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工作流程图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业务档案1:项目概况表项目概况表项目人员日期业务档案2: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提纲一、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结构1、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比例;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目前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3、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二、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1、公司主要产品及业务;2、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3、公司主要资产状况:土地、房产、主要设备等的数量、购置价格;4、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5、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6、公司主要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抵押情况;三、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1、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参控股企业);2、公司参控股企业的业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介绍;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专家介绍;四、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1、公司股东从事业务情况介绍,是否从事或投资于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2、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3、公司主要原料供应商名单,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公司主要设备的采购方式;五、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合同、法律诉讼情况;六、公司设立以来资产重组(资产出让、资产收购、股权转让、收购等情况)七、公司发展规划,近期资金需求,拟投资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