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XX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风险揭示书

XX并购基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风险揭示书致:XX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拟入伙之有限合伙人XX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设立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XX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为使拟入伙之有限合伙人更好地了解本合伙企业的风险,特此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入伙本合伙企业。
第一章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上述独特的法律结构使其成为开展股权投资的理想模式。
在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中,XX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委托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共同作为投资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分担损失。
第二章了解本合伙企业所从事的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拟入伙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一)常规风险1、法律风险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基于成文法的大陆法制度。
在先的法院裁决可能作为参考被引用但其判例价值有限。
许多法律和法规相对较新且可能发生变化,相关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有些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修正案的生效可能被延迟,从而导致依赖于该等法律、法规或修正案做出决策的投资者利益受损。
有些新颁布或生效的法律法规可能具有追溯力从而影响本合伙企业或被投资公司的现有业务或拟议的将来业务。
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将受到法律、行政和监管程序约束。
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将受到法律、行政和监管程序的约束。
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是指一套规范基金投资行为,避免风险并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1. 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设立投资限额,避免过度集中投资、过度依赖某个行业或个股,分散投资风险。
2.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公开基金的重要信息,如基金投资策略、持仓情况、基金风险等,提高基金投资者对基金风险的识别和理解能力。
3. 风险评估和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设置风险控制指标、制定止损策略、建立灵活的资产配置机制等。
4. 业务流程规范: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和落实一套规范的业务流程,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交易流程、风控流程等,确保基金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5. 基金合同和合规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合规性要求,包括投资限制、净值计算、信息披露等内容,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这些制度,确保基金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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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风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风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目的:确立风险管理的基本方针,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涵盖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
3. 责任:公司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的总体指导,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1.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监督风险管理的实施。
2. 各部门设立风险管理岗位,负责收集、分析本部门的风险信息,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三、风险识别与评估1. 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2.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分为不同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风险应对与控制1. 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包括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减轻和风险接受等策略。
2.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如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业务流程、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性等。
3. 对于重大风险,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风险监控与报告1. 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检查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2. 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的变化、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六、风险管理培训与文化1. 对员工进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2. 建立风险管理文化,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风险管理,形成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管理最新办法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基金投资业务有序运作,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依据《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对基金直接股权、类股权或债权等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设立项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阶段,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相应审议。
投委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秘书负责处理投委会交办的事务。
第四条项目执行初期,投资团队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发掘、筛选、储备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拟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
项目执行中期,尽职调查团队负责组织开展已立项项目的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调”)、投资方案的拟定、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协议的谈判,并准备拟投项目的预审、投资方案的申报。
项目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投资团队负责实施投资方案,参与项目投后管理并组织安排项目退出。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趋势以及金融市场状况,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投资策略和拟投项目的选择标准。
第六条公司应秉承稳健、专业、诚信、共享的投资理念,提倡精诚合作、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初步筛选第七条投资团队应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政策与投资策略,主动寻找和收集潜在投资信息,积极开拓和储备项目资源,密切关注基金所投资行业的发展状况,认真做好行业背景研究,并有选择地进行重点研究。
第八条投资团队负责项目信息的档案管理和更新维护。
各类信息须设置相应的加密权限,确保内部信息隔离机制符合公司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
投资团队在调查项目过程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或《投资合作意向书》(或类似的非约束性文件)的,须经风控团队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高
级管理层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二、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机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公司的风险暴露,并及时采取措施
来应对风险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责清晰、内部审计制度健全。
公司应
建立审批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杜绝内部欺诈和腐败行为。
四、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情况,确
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作状况和风险情况。
五、人才培养机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增值贡献力量。
六、合规合法制度
公司应坚持合规合法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不道德
的行为,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七、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建立科学、合理
的内部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回报,并为公
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风险可控。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设立投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的投资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风险评估、资金成本等因素。
第六条投资决策机构应由合伙人会议、投资委员会等组成,其成员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投资项目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形成投资报告,提交投资决策机构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机构在审批投资项目时,应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并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九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
第十条投资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履行出资义务,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评估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设立风险控制机构,负责投资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投资风险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1. 市场风险的管理;2. 信用风险的管理;3.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4. 法律和合规风险的管理。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五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确保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和报告。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合伙人披露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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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合伙企业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或募集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合伙企业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合伙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合伙企业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防火墙原则:合伙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合伙企业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合伙企业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合伙人会议职责:()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股权投资项目;()决定合伙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职权。
合伙人会议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组织拟订合伙企业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务风险控制部和内部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是合伙企业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
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合伙企业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合伙企业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综合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行政部和财务部。
行政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项目合伙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合伙企业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
项目合伙企业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合伙企业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项目合伙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
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合伙企业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合伙企业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其中,对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一节合规风险的控制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合伙企业通报;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合伙企业内部制度。
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制订项目立项标准。
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合伙企业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
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
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合伙企业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法律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合伙企业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
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如果突破,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四)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合伙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五)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合伙企业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更多方案下载请点击:/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根据合伙协议规定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合伙企业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合伙企业;定期收集项目合伙企业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合伙企业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项目组负责每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合伙企业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