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1-01-13
新雷能:《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年8月17日,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uplet Power Co.,Ltd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Ltd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58.08】万元。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56.94】万元。
第20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558.0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20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556.9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30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30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瑞凌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精)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规定。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条文
原条文
修改原因
(本章程于2010年X月X日修订)
标明章程修订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九) 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本条修订与《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 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本条考虑交易所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增加开办资金的表述。由各交易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表述。
第十二条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 发布市场信息;
(八)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鹏翎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0年8月)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对照表(2020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为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拟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对照如下表: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62190084[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62190084[1]](https://img.taocdn.com/s3/m/1af37e6c783e0912a2162ae7.png)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依次顺延... ... (十)决定单个项目预计年均实现营业收 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的长期热能服务项目合同的签 署。 ...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 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 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依旧不履行 职责,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 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 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 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 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 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6)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 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 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质疑和投诉举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增加(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 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 议。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 负责人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 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监事会成员须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股东代 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公司可引入 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独立人士代表担 任外部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瑞凌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2021 年 6 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 6 月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科技园A3栋C单元207”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厂房B栋3-5楼”,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后续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变更后的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 区隆昌路8 号飞扬科技创新园B 栋501(4-5 楼)(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凰第四工业区4 号厂房)”。
此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外,《公司章程》其余涉及公司内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称谓,也均改为“总裁”、“副总裁”。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华控赛格: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2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十五)审议第四十二条所述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增加(十六)、(十七)条款,原序号顺延(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公司为非合并报表范围的控、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瑞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公告编号:2019-044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 年11 月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 年11 月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吴毅雄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邱光先生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一、以9 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金优势、团队优势,加速推进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深圳市建信远致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建信远致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建信远致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最后核名为准)。
本次投资涉及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具体内容及相关意见详见2019 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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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号
原章程<草案>条款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万股,于××××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2月0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2010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75万元。
3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17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175万股。
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5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6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刊登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
8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刊登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9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