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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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背景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建筑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消防安全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发展规划,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规则内容一、制定目的本规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明确审核评定程序和要求,保证建筑消防安全性能。

同时,本规则将帮助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合理运用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审核评定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其中,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并经过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

三、审核评定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审核评定2.实施科学、合理、依法、严格的审核评定工作3.尊重消防设计方案的差异性和创新性,满足建筑物不同的消防安全需求四、审核程序本规则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程序如下:1.提交审核材料:建设单位应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消防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消防管理部门。

2.及时反馈意见:消防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逐一解决和整改。

3.审核评定通过:经过消防管理部门审核评定通过,批准建设单位继续完成后续建设程序。

4.审核评定未通过:如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配合消防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经过再次审核评定后方可开展后续建设程序。

五、审核评定依据本规则所涉及的审核评定依据如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建筑设计电气防火规范》(GB50168)3.《建筑设计给水排水与供暖通风空调防火规范》(GB50241)六、配合审核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合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定工作。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和信息2.配合消防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3.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舍得技术相抵触的要求七、责任追究1.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1. 前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3. 规则解释3.1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设计文件。

3.2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是指审核消防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

3.3 建设工程分类建设工程分为以下三类:•A类建设工程:属于客运、物流、金融行业等高危建设工程。

•B类建设工程:属于医疗、科技行业等一般危险性建设工程。

•C类建设工程:属于居住、商业行业等低危建设工程。

3.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等级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复杂程度,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分为以下三级:•一级:适用于A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二级:适用于B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三级:适用于C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程序4.1 申报建设单位应在进行消防设计编制前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评定事项。

4.2 受理消防机构应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4.3 审核评定人员组成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建设规模等确定审核评定人员的组成,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消防工作的相关资格。

4.4 审核评定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指出并要求整改。

4.5 发布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意见消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评定工作,并根据工程危险性进行等级划分,最终确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并将审核评定意见予以公示。

5. 结语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一)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部门应当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机构和管理体制;(二)防设计审查单位应当注册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技术人员的分工来进行审查;(三)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四)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五)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电器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六)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有效的运行;(七)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检验和验收环节应当做到技术、资金、时间的有效把控,保证消防安全;(八)级消防部门应当落实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审批程序,组织检查和整改,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在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安全问题方面,暂行规定提出了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机构和管理体制的建议,提出要求技术人员严格按分工审查,以及对消防设施、设备、电器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等,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监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暂行规定还提出要求各级消防部门要落实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审批程序,对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处理,并要求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以确保有效的运行。

以上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本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改善社会环境,实现安全建设,促进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的范文,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规范消防安全工作流程,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并以确保安全为核心原则。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消防安全专业机构进行,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当与其他专业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应当在设计文件提交之后,由消防安全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结构、布局、材料的防火性能;(二)火灾防控设施的设计、布置和数量的合理性;(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宽度等;(四)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设计的合理性;(五)建筑消防用水系统和消防间距的设置;(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设计要求。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及时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

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给予通过审核的评定;对于存在问题的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整改重新提交。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审核要求和设计要求,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三章消防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评定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十一条消防评定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结构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二)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布置和性能;(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通行能力等;(四)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设施的使用情况;(五)建筑消防用水系统和消防间距的使用情况;(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设施使用情况和消防管理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察评定暂行规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察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察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饰、用途更改)等建设工程实行的消防设计审察和消防设计存案检查。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察应该依照资料审察、消防设计文件审察、综合评定、技术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资料审察应该包含对以下内容的审察:(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察申报表的填写能否完好,能否加盖公章;(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能否真切、有效;(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同意证能否真切,能否在有效期内;(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许消防设备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肩负工程范围能否与申报消防设计审察的建设工程一致;(五)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能否切合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要求: 1、消防设计文件的种类、编排能否切合要求;2、设计说明书的内容能否全面,有无遗漏;3、设计图纸能否xx;4、采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资料能否做出说明,能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备,切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察评定为合格。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备或许不切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察评定为不合格,退回受理窗口补正。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的审察,应该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抵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察:(一)建设工程类型、总平面布局、平面部署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1、建设工程类型:查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型,库房的储藏物件火灾危险性类型,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地道等其余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范的分级;2、建筑的耐火等级:依据消防设计说明供给的建筑物构件的结构及焚烧性能、耐火极限查对建筑耐火等级;3、防火间距:依据建设工程类型、耐火等级等条件查对建筑物、修建物知足防火间距的状况;4、消防车道: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状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5、消防登高面: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所的设置状况;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地点;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地点;8、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小孩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背景在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设计需要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评定。

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审核评定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安全风险的存在。

为了建设安全、可靠的建筑物,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规则内容立项阶段在立项阶段,建设单位需要提交消防设计方案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审核评定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等要求的符合性。

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需要依照审核评定部门的要求对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直至符合审核评定的要求。

审核评定部门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核评定,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控制室设计、消防安全通道设置等各项要求的符合性。

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过程中,由目视检查和监控技术检测等手段保障施工质量。

审核评定部门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消防安全问题。

竣工阶段在竣工阶段,审核评定部门需要对建筑物进行敲定式验收,以确保其消防设计方案在实际施工中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审核评定部门还要对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进行评定和追究。

相关法规建设行业中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与国家建筑法、消防安全法、城市建设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辅相成,为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语消防安全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建设单位、审批部门和施工单位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消防设计方案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评定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消防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坚持风险防控的思路,注重工程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的综合分析,确保消防设计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担任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工作认真负责,严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程序与要求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审核评定的范围和要求;(二)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和文件;(三)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定;(四)形成审核评定意见和报告;(五)指导和监督设计单位进行合理修改完善,直至审核评定通过。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参考以下要求:(一)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确保设计满足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二)对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性进行评定,重点考虑承载能力和逃生通道的设置;(三)对消防设备的选型和布置进行评定,确保设备的合理配备和有效运行;(四)对消防控制和管理系统进行评定,重点考虑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设置;(五)对建筑材料的选用和施工质量进行评定,确保材料的防火性能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六)对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进行评定,重点考虑通道的布置和通行能力;(七)对防火分隔和防排烟系统进行评定,确保防火分隔和排烟设备的设置和运行可靠。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核评定工作记录的保存和查询。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是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督促和指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管理机构,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成立。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消防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专家等,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审核评定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水源、消防配套设施、消防通道、消防逃生设施、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预案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

(一)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等消防隔离措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二)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三)建筑物的消防水源以及消防水带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四)建筑物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布局和功能是否合理;(五)建筑物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分为初步审核和深入审核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审核主要对方案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具体包括方案的防火性能、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内容。

深入审核主要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细致的审核评定,具体包括方案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小组由消防部门指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核评定报告,对审核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告知审核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方案,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改进并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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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创新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评定的工作。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与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使用等工作相衔接,互相配合,实现消防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结果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专业规范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依法实施,依据客观事实,科学分析,公正裁决。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评定和确认的过程。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审核评定:
(一)建筑物的结构、布局、材料等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二)防火分区、防火门窗、防火墙等消防分隔措施是否正确设置;
(三)消防设施设备的选择、布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标识等疏散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五)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箱等消防水系统是否满足需要;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专业机构或者从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人员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符合要求的具体项,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出具的合格证书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消防设计评定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评定是指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评估、审核的过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定应当依据已经施工完成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评定应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
(一)已经安装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设计要求;
(二)已经施工的消防分隔措施是否正确设置、完好无损;
(三)已经建设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疏散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已经建设的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是否满足需要。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评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专业机构或者从事消防设计评定工作的人员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评定的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消防设计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评定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符合要求的具体项,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评定出具的评定证书可以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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