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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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性和实践性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

第三条申报资格与条件(一)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三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四)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报名及审批序(一)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前公布接收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

(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本科三年级秋季入学后第一周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承办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结果。

第五条教学管理(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具体拟定。

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班的教师聘请及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

(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根据学生报名情况自行选学课程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教师的聘请及排课、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安排。

(三)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教学要求、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四)为保证教学的稳定性,计划一旦确定,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安排。

第六条学生注册(一)凡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系统中注册相应课程。

注册课程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所有该学期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做注销处理,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

(二)凡注册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班级上课学习,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在学习结束时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落实xx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继续实行辅修学士学位制度,并修订原管理办法。

一、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模式与设置(一)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模式“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修读跨专业大类的另一专业的核心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专业大类的学士学位。

(二)辅修学士学位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设置,由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根据社会需求、教学条件等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请,并制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报学校审定,省厅备案批准后实施。

辅修学士学位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学位资格的审查、学位数据上报、证书的发放;各主办单位负责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资格审核、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课程考核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二、辅修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一)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条件1.辅修学士学位主要是满足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的需要,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在合格及以上,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且愿意支付相关修读费用方可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2.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学生不能辅修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学位,师范类专业之间可以互相开放辅修学位教育,学生只可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期间不得变换。

3.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应与学校对主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年限规定相一致,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4.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程序学校向学生公布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人数和辅修要求。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本科生于第二学年初(9月份)填写《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到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名,经主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满足广大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的需求和对教育管理学科的深入学习,本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对象凡本校正式本科生(下称“主修生”)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

本校教育管理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习时间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时间为2学年。

其中第一学期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第二学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三学期为论文指导,第四学期为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四条课程设置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以遵循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和适应时代发展为原则,共计八门必修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必修课程(八门):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信息化教育沟通学2、选修课程(两门):教育史教育社会学第五条学位论文辅修生需在第三学期指定导师后自行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以教育管理实践为基础,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提出创新性或系统化的理论、方法、管理课题或重大现实问题,阐述和论证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术论文成文应符合规范,内容应有独创性。

第六条考试评定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应以平时考核、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相结合,并应有明确的权重比例。

其中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以上。

2、论文的评定应包括格式、内容、创新性、实践性及表达能力等方面。

3、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七条证书发放辅修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领取本校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同等。

第八条其他规定辅修生参加的物资、场地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校制度处理。

辅修生违纪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将不得领取学位证书。

第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2.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2.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3.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三、报名程序1.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时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再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招生学院进行审核,如设有考核面试环节,学院自行组织考核面试。

对于各学院审核或考核面试通过的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与教务处及招生学院签订协议,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备案。

3.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修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

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豫学位〔2010〕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规定要求,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三条双学位教育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学习课程为双学位教育专业主要课程。

双学位教育一般要求完成40个以上学分的课程和5个学分的专业综合能力考核。

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学生进校后,修满一个学年的主修专业课程,各门课程取得学分并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双学位教育,每人仅限申请一个双学位教育专业。

第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双学位教育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 有双学位教育资格的专业所在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开设双学位教育申请,包括专业名称、可接收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审核;(二) 教务处审核有关学院提出的开设申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三)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XX大学双学位教育申请表》,交主修所在学院;(四) 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双学位教育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五) 教务处审核后向开设双学位教育所在学院报名学生;(六) 开设双学位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七) 教务处对申请参加双学位教育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终审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公布最终名单。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双学位教育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的方式组织教学。

第七条每个双学位教育专业学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超过30人时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状况确定当年人数上限。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3M)”和宽、专、交”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学分制条件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跨学科交叉学习的教学改革,满足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的修读要求,根据《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发本[2008]116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发本[200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设置和教学要求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弁完成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双学位的还应参加毕业设计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课程、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三条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培养方案应涵盖专业主干课程),经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系)根据学生人数自行确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形式。

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的,可单独编班。

个别特殊课程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以考代修”形式修读。

单独开班的,须报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未考试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任务书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下发。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单独开班的,应计教学工作量,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报名、修读要求第六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资格标准由开设学院(系)制订;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跨学院(系)或跨门类的学科专业进行修读。

第七条学生可在第二学年起,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学习。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华师〔2012〕26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 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二○一二年四月五日—1—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发展的需要,我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制度。

为保障该制度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另一专业相关培养方案,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的一种学习方式。

学生通过学习、考核,达到相关培养要求,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二章 培养方案及修读要求第三条 主办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及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前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证书的要求,制定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为学生选课和修读提供依据。

第四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2—(一)能够系统地反映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应包括专业主干课程。

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课程、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二)理论课、实验(实践)课的安排及比例由主办院(系)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学生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取得学业(位)证书的最低学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跨院(系)修读的,依照辅修培养方案修满30学分,取得辅修证书;依照双专业培养方案修满50学分,取得双专业证书;依照双学位培养方案修满60学分取得双学位证书。

(二)在院(系)内部修的,除了与主修专业重复的课程学分外,还需按照辅修培养方案修满20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辅修证书,按照双专业培养方案修满40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双专业证书;主、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学科门类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文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划分)的,需按照双学位培养方案修满50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双学位证书;主、辅修专业属于相同学科门类的,需按照双学位培养方案修满45学分不同课程才能取得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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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

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
(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第十四条凡申请免修辅修双学位课程,其学费不免,学生可改选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辅修双学位的资格:
(一)一学期辅修专业课程有三门不及格者。

(二)辅修课程考试中违纪舞弊且情节严重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六条学生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且满25学分或虽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未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25学分,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中止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其已修的辅修专业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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