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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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09•【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3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含摩托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管理第四条各级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的运量、动力、道桥、油料供应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辆发展的具体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的营业性运输包括:(一)专营或兼营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与雇主发生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二)采用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代客送货等形式,以自用运力为客户运送本单位出售的产品和生产资料,与客户结算费用,货价与运价并计的;(三)同一系统、同一部门、同一经济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内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的公路运输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四)工程承包单位以自用运力为承包工程运送所用物资,采用工程费用包干结算或直接发生运费结算的;(五)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力、劳力,为本单位内部生产和生活服务,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六)以自用运力和自有维修能力实行租赁经营、外部承包经营或其他承包经营后,对外发生的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

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持有合法证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经营场所;(四)车辆应符合国家和省汽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黑交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1〕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现将《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和奖励程序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遵循企业自愿、创新引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提升交通运输效能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专班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省重点物流企业分为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三种类型,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型物流企业。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运输工具和设备;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二)仓储型物流企业。

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分拨、配送、流通加工等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对仓储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三)综合型物流企业。

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多种物流服务;为客户制定系统化的物流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及相关设备;具有货物集散、分拨、配送网络;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农村公路办~各市农村公路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农村公路办~省林业厅农村公路办~省监狱管理局农村公路办: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公路办工程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决战三年”建设目标~规范全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商品粮基地项目、农垦、森工等专用公路比照农村公路执行。

各地市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道、乡道、独立大中桥或国家和省单项补贴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

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农民出资出劳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和我省“决战三年”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广泛开展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储备和“路基工程”储备~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目标、下达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查或审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指导养护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权限内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等。

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不含省管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协调、质量监督、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等工作(市、县权限划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由其设置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运营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筹措必要的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3年10月目录总则 (1)第一部分工程前期 (1)1.1委托项目建议书(预可)、工可研究咨询 (1)1.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 (1)1.2.1报批流程 (1)1.2.2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1.2.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2)1.2.4项目报批前应完成的工作 (2)1.2.5项目报批同步应完成工作 (3)第二部分征地拆迁 (4)2.1征地 (4)2.1.1征地申请前期的相关手续收集、办理 (4)2.1.2征地单位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用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5)2.1.3区(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的拟定 (5)2.1.4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上报编制“一书四方案”,开展征地公示及听证,由区(县)政府初步审核 (5)2.1.5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5)2.1.6征地组织实施及征地补偿安置 (6)2.1.7征地资料汇总、归档 (6)2.2拆迁 (6)2.2.1拆迁许可 (6)2.2.2实施拆迁 (7)2.3杆管线迁移 (7)2.3.1前期准备 (7)2.3.2制定迁移方案 (7)2.4城市树木砍伐、移植 (8)2.4.1办理行政许可 (8)2.4.2实施树木砍伐、迁移 (9)第三部分工程勘察设计 (10)3.1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0)3.2工程勘察设计 (10)3.2.1初步设计(方案设计) (10)3.2.2施工图设计 (11)3.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13)第四部分工程招标 (14)4.1招标准备工作 (14)4.1.1 编制招标工作计划表 (14)4.1.2 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14)4.1.3编制招标实施方案 (14)4.2发布招标公告 (15)4.3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准备 (15)4.4开标、评标(资审) (15)4.5定标与合同签订 (15)第五部分工程建设管理 (17)5.1工程质量管理 (17)5.1.1质量监督申请 (17)5.1.2 质量保证体系 (18)5.1.3 质量管理制度 (20)5.2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21)5.3合同管理 (21)5.3.1计划进度 (21)5.3.2投资控制 (26)5.4内业管理 (43)5.4.1文件材料收集及编制 (43)5.4.2文件流转 (49)5.5教育培训管理 (49)5.5.1监理、施工单位进场人员需具备培训资格证书 (49)5.5.2监理、施工单位进场后需要参加的培训 (50)5.5.3其他培训 (51)第六部分交(竣)工验收 (52)6.1交工验收 (52)6.1.1交工验收条件 (52)6.1.2施工单位自检评定主要流程 (52)6.1.3监理抽检评定主要流程 (53)6.1.4交(竣)工文件整理、归档 (53)6.1.5施工单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 (54)6.1.6监理单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 (55)6.1.7质量检测评定报告 (55)6.2质量监督回访 (56)6.2.1质量监督回访的条件 (56)6.2.2质量监督回访的准备工作 (56)6.2.3质量监督回访的方法和重点 (57)6.2.4质量监督回访结果的处理 (57)6.3缺陷责任期管理 (57)6.3.1缺陷责任期的计算 (57)6.3.2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划分 (58)6.4竣工验收 (58)6.4.1工程项目环境专项验收 (58)6.4.2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59)6.4.3竣工决算 (59)6.4.4竣工文件 (59)6.4.5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59)6.4.6竣工验收前检查 (62)6.4.7竣工验收会议 (62)6.4.8竣工资料移交手续(档案/管养) (63)总则1. 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推行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使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程质量明显提高,特制定本指南。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黑交规〔2018〕6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厅建设管理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2号;邮编:150040;联系人:赵国强,电话*************;E-mail:*****************),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指南。

公路大中修、桥梁加固及其他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交规〔2018〕7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交规〔2018〕7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交规〔2018〕7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是指与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公路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对管辖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负总责,应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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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11.27
•【字号】黑交规〔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七章附则
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审
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省公路工程造价站承担建设项目造价审查、核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条建设项目原则采用两阶段设计。

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项目必要时采用技术设计。

设计文件审查按照《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文件及工作报告报送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协调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应建立项目建设协调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环评水保等保障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
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省、市(地)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权限内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加强对从业单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品质工程”创建、“平安工地”监督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超出批复概算(预算)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

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等相关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不得通过设计变更降低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项目法人负责一般设计变更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各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
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廉政建设制度。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

从业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投标、履约等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信用评价,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年度国、省投资申报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二十九条市(地)交通运输局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确定年度投资目标,提出资金需求。

应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计划执行过程监督,确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防止资金沉淀。

在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一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条市(地)交通运输局在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附申请资金项目的工可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保专款专用,防止串用、混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照《交通
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向省厅报送统计数据,加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管理,做到数据统一,应统尽统。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计量结算、价款支付、费用核销、资产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等日常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各市(地)交通运输局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抽查;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项目至少开展一次财务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监督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交工验收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项目交工验收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地)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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