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复核制度
项目方案日照分析、指标复核办理作业规则

项目方案日照分析、指标复核办理作业规则1.目标: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进行项目方案的日照、指标复核;2.范围:本作业规则适用于各类住宅、商业、写字楼项目,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向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建筑所提供项目规划方案,取得项目方案日照、指标复核成果;3.名词解释:日照分析:规划院依据规划设计相关规范及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技术指标,复核项目日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要求;4.关键职责产品研发部---项目拓展组:负责办理项目方案的日照、指标复核,并取得成果;产品研发部---设计组:负责提供项目方案的平、立、剖图等相关资料,与规划院沟通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财务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与支付;5.操作指引5.1.1项目拓展组提供所需报建资料,提交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建筑所,清单如下: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B.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C.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D.项目方案平、立、剖图,电子版1套、打印加盖单位公章1套;(产品研发中心准备)E.设计院的日照分析图,电子版1份、打印并加盖设计院章一份;(产品研发中心准备)5.1.2项目拓展组按要求把资料提交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建筑所,并与设计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建筑所负责人指定技术员进行复核;(1天)5.1.3项目拓展组督促规划院技术员进行复核,并组织产品研发部相关人员与规划院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沟通;(日照、指标可同时进行)(15天)5.1.4复核完成后,由项目拓展组负责办理款项支付,根据相关收费标准,由项目拓展组按照公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办理,财务部根据审批情况支付相关款项,规划院出成果,规划院有关人员签字后由项目拓展组领取成果(3天)6.办理时间:20工作日7.收费标准:5000元+0.5元*建筑面积。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责任者(发文单位)烟台市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民的合法采光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方案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出具有日照标准要求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设计方案调整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章日照分析标准第五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的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可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间距系数法确定建筑间距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如下:(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卧室和起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二)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卧室和活动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3小时。
(四)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其居住空间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五)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六)对于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保留住宅的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保留住宅日照因旧遮挡建筑不达标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且当旧遮挡建筑拆除后,保留住宅的日照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第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建筑周边地块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按以下方法进行控制:(一)南侧为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保证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的日照时数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相应日照标准;南侧为拟建低、多层建筑,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间距系数法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 u n7.5及其以上版本。
2.S U 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 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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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复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对外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行日照分析和复核委托的建设单位和参与日照分析复核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进行。
第二章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流程
建设单位在报批总平面图和规划方案时,按要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管理流程如下:
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
第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办理流程
第二条:日照分析必备材料:
1、局审批处室划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图(经审批处室签字或盖章认可)
2、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的电子地形图。
3、该项目基地内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的平立剖等图纸资料和电子文档。
(如
果单体建筑立面剖面图还没有出来,可以提供单体建筑的的每层层高,总高度,室内正负零标高、室内外高差等数据,制成表格,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经局审批处室签字或盖章)
4、该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纸(必须提供平面图,附有窗户详细位置
和尺寸,如果没有立剖面图纸,可以提供窗户的窗台标高,正负零标高和建筑高度、室内外高差等数据,制成表格,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经局审批处室签字或盖章)。
5、该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附有正负零标高和建筑高度、室内外高差
等数据)。
6、所有提供纸质资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三条限定办理时间
从进窗签订完合同到审核完成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其中分件0.5个工作日,经办人3.5个工作日,校对人0.5个工作日,审核人0.5个工作日。
第四章日照分析报告复核
第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办理流程图
第二条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必备资料:
(1)日照分析报告三份及日照分析计算模型(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
(2)局审批股室划定的日照分析空间范围图及指定的客体建筑(须经局股室认可后签字或盖章)
(3)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的电子地形图。
(4)该项目基地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和标高,室内外高差。
正负零处的绝对标高等)。
(5)该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附有详细窗位尺寸和窗台高度)(6)该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附有屋顶或檐口处得详细标高)(7)根据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和拟建的建筑资料。
(8)所有提供纸质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三条限定办理时间
从进窗签订完合同到审核完成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其中分件0.5个工作日,经办人
3.5个工作日,校对人0.5个工作日,审核人0.5个工作日。
第五章办卷人职责
第一条分件人职责
(1)分件人分件必须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基本原则。
(2)接到案卷时应及时检查资料是否完整,如果资料不齐或存在问题,应及时退卷或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然后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缓办。
第二条经办人职责
(1)案卷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办人依次对报告书的完整性、地形图和总图位置、分析范围、参数设置、分析建模、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如遇任何一项错误,则可停止复核剩余项,出具修改意见。
(2)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纸质报告书进行存档,电子文档按月份进行保存,文件夹命名方式为:案卷号+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复核)。
(3)如遇建设单位中途修改方案、报告书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可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缓办或者退卷。
(4)案卷办结后,如有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咨询建议,报部门负责人依据个人工作量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咨询。
第三条校对人职责
(1)优先办理校核案卷,对经办人复核出的错误予以确认。
(2)案卷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条审核人职责
(1)优先办理审核案卷,根据经办人意见填写最终复核意见。
(2)案卷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六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一条为了保证日照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地拟建建筑设计图纸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任何的调整必须出具设计院正式的技术联系单原件,同时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
(2)已审批的建筑项目,其图纸采用审批后在规划部门档案室或者相关档案部门备案存档的建筑施工图纸。
(3)已建建筑其图纸原则可以采用审批后在规划档案室或者相关档案部门备案存档的建筑施工图纸。
但如果施工图与现状存在差异,或者无法取得设计图纸的老建筑,则必须提供实地测绘资料。
(4)本基地外拟建或正在建筑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5)地形图资料必须从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获取。
第二条建设单位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日照分析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层数、高度、基底内外情况、已建和拟建情况、主客体关系、正负零标高等
第二条日照分析结果:对拟建住宅建筑报批窗户日照时间,统计受影响的户数百分比。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客体建筑计算出在拟建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情况。
第三条日照分析说明:资料的来源说明、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技术参数等。
第四条附图:日照分析范围图、窗户分布图、窗日照时间表、多点分析图、等照时线图、经审查后的总平面图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新化县规划管理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化县规划管理局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