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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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

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烟台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烟台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烟台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烟台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烟台市总体规划》《烟台市城市规划若干管理规定》提交材料(1) 工业项目需要工艺流程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2) 该位置1:1000航测地形图一份。

(3) 该位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4) 规划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批流程(1) 建设项目申请。

应写明申请建设理由、建设项目性质及规模、拟建位置、用地面积及计划投资额等。

(2) 填写的《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审批时限资料备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收费说明本事项不收费烟台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烟台市总体规划》《烟台市城市规划若干管理规定》提交材料(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 (2)(3) 该位置1:1000航测地形图六份(4)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5) 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计划批文(原件一份)(6) 土地证(7) 规划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批流程(1) 建设项目申请。

应写明申请建设用地的理由、性质、规模、位置等。

(2) 填写的〈〈烟台市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综合表〉〉。

审批时限资料备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收费说明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34号文“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用地面积1.8元/平方米。

收费许可证号码:37060093001-1 烟台市规划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项目名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烟台市总体规划》《烟台市城市规划若干管理规定》提交材料(1) 建设工程审批综合表(2)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五套,装订成册。

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方案构思;2) 外墙材料;3) 停车数量及测算依据;4) 需拆迁建筑面积;5) 新建建筑面积;6) 绿地率;容积率; 7)8) 建筑密度;9) 建筑日照分析及测算成果;详尽的经济技术指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日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大项目顺利推进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围绕稳增长、转调创、强蓝区、惠民生,着力用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机遇,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国家、省、市一个时期确定的重点投资领域,如粮食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服务、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清洁能源、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二)带动力强、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对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和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三)跨区县并对全市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四)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大项目;(五)重点利用外资大项目;(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市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负责全市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各区县(包括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下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大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好大项目的管理、监督、保障和服务等工作,集中力量保障大项目建设,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其顺利实施。

(新)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新)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日照工程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日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各个阶段,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三条日照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设计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进行论证,明确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形成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太阳光照、遮阳、通风和空间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资源,提高建筑能效,并满足人们对室内光照、通风、舒适度等需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文档进行存档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为日照工程的施工、监理、维护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施工时,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技术员和质量技术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不得违法违规施工。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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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责任者(发文单位)烟台市规划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民的合法采光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方案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出具有日照标准要求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设计方案调整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章日照分析标准
第五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的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可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间距系数法确定建筑间距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如下:
(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卧室和起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二)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卧室和活动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3小时. (四)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其居住空间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五)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六)对于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保留住宅的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保留住宅日照因旧遮挡建筑不达标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且当旧遮挡建筑拆除后,保留住宅的日照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第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建筑周边地块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按以下方法进行控制:
(一)南侧为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保证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的日照时数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相应日照标准;南侧为拟建低、多层建筑,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
间距系数法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二)北侧为拟建建筑,且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南侧为规划地块时,拟建建筑退后地界不少于15米,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第七条住宅朝向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接受日照的,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方向居室的日照时数。

第八条:居住建筑有效日照计算点
(一)底层住宅窗户以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以窗宽的中点为计算点。

(二)底层住宅阳台不管封闭与否均以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阳台外墙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以阳台宽的中点为计算点.
第九条:日照参数的确定
(一)地理位置:烟台市区,东经121°23′,北纬37°32′.
(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或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方式,其中必须有一段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日照分析时间间隔:1分钟。

第十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其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围墙、挡土墙等),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二)拟建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三) 被遮挡建筑存在自身日照遮挡的,应考虑其自身遮挡。

第十一条对已建成或拟建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时采用窗户分析法.对其它性质的建筑及未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模拟计算采用等时线分析法。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必须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分析软件。

第三章日照分析成果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日照分析范围内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
窗台高度等);
4、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来源说明;
5、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1、标明被遮挡建筑每一分析窗位或被遮挡地块日照分析线处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

对于拟建建筑为遮挡建筑的,要分别计算出该建筑在建设前和建设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列出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间表。

2、附图
a. 日照分析条件图(1:500~1:1000):标注所有基本参数。

b。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单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成果图。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加盖日照分析单位资质印章及建设单位印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烟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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