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积极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2009年在你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探索。
从各地实践看,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践需要,逐步扩大建设内容。
二、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财办建〔202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村镇建设正文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下统称三部门)定于2022-2025年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
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财办建〔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建立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电商发展成果,以创新引领农村流通转型升级,以信息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农村物流设施设备基础,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一)基本原则。
市场有效,政府有为。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政府重点做好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
立足地区差异及产业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电商发展格局,搭建与县域产业配套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探索大数据、云服务、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农商旅文娱体跨界融合。
助力扶贫,巩固提升。
支持贫困地区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克服疫情影响,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畜牧产品销售渠道。
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农村电商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商办运函[2013]2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办运函[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入冬以来,受天气寒冷、成本上升、节日消费需求增加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地区鲜活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信息引导
充分利用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百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报系统,加强对主要蔬菜品种价格、销量的监测,掌握消费需求变化。
加强与本地农业部门协作,了解当前
寒冷天气下北方大棚菜、南方反季节菜的播种面积、品种、长势、上市时间等情况,准确分析研判蔬菜市场供应状况。
及时发布当地蔬菜市场供应、需求、价格变化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市场流向,提高市场调节能力。
二、完善流通功能,促进产销衔接
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功能,充分发挥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网上对接、直供直销。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深入产区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针对不同农产品市场需求和行情,及时掌握本地区重点鲜活农产品种养殖规模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主销区市场分XXX差异化需求等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和会商分析,提前制定销售预案,落实销售渠道。
强化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动态协作,及时发布农产品供应需求价格等动态信息,引导农户合理调整农产品种植品种面积。
同时,加强在田农产品品种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时间等信息调查,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服务。
二、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优化县域农产品市场物流基地布局,提升产地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
合理规划布局冷链物流设施,加大对农产品预冷分拣包装等集配设施推广力度,用好用足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建设一批冷藏库移动冷库等基础设施。
引导供销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脱贫村,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供销合作社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对集中上市农产品进行错峰调节。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财办建[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推进诚信经营,促进放心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财政部、商务部决定2014年继续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以肉类、蔬菜、中药材为重点品种,支持部分省市建设覆盖各类流通节点和经营主体,并延伸到部分种植养殖、加工和消费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运、批、零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流通运行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目标与任务,有序推进。
(二)标准统一,形式多样。
在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追溯解决方案,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商流通发〔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县域商业体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全面促进农村消费的必然选择,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县域商业发展迅速,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总的看,县域商业发展依然滞后,商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与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还存在差距。
为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村消费提质扩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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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2.1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
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
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019年,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6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两年内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对接,构建农产品现代供应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应急保供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菜市场、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等流通企业是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促进价格稳定的重要载体。
各地要在《通知》基础
上,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视情增加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的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倾斜,支持做好货源组织、储备和对接调运,确保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供应链不断链,切实保障市场供应。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资金支持方案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2019-2020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商互联工作事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保供工作,相关资金不受《通知》中70%资金比例用于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限制。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在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具体支持方向、方式、比例及标准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关支持方案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突出重点,切实发挥保供作用
中央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目的是调动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性,做好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
各地要认真制定支持方案,重点支持有较强实力,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保供作用大,尤其是对湖北、广东、浙江等保供任务较重的地区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
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应急需要时及时拨付使用,务必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此前已经确认支持的农商互联项目和资金,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各有关省份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支持、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工作,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
联系人: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电话:010-******** 010-********
传真:************
Email:************************.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 010-********
传真:************
Email:***************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