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车辆购置税【发文字号】财建[2005]241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6.14【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41号2005年6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2.17•【文号】国税发[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7日国税发[2004]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
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税地点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出的管理监督,根据《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案⼈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中安排的⽤于国家计划内⼲线公路项⽬及其他交通项⽬⽀出的资⾦。
本办法将利⽤交通专项资⾦的项⽬简称项⽬,其中:国家⼲线公路、特⼤桥梁、隧道项⽬简称重点项⽬,其他项⽬简称⼀般项⽬。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付银⾏将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其中:重点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项⽬法⼈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般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直接管辖⼀般项⽬的建设单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法⼈单位或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同);特殊情况下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指定的⽤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使⽤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暂在⿊龙江、江苏、海南、云南、⼭西省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的项⽬实⾏。
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六条财政部批复交通部按项⽬编报的年度交通专项资⾦⽀出预算(以下简称财政预算);交通部向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复财政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项⽬所在省份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七条⽤于重点项⽬的交通专项资⾦原则上按⽉请拨,⼀般项⽬按季请拨。
项⽬法⼈根据财政预算、上期合格⼯程计量及本⽉的合理⼯程预付款项(以下简称合理⼯程⽤款)、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5⽇前(节假⽇顺延,下同)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程进度、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季初5⽇前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财建〔2019〕272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等决策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现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一、凉山州、怒江州、临夏州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按项目建安费50%执行,普通国道按项目建安费100%执行,建制村通硬化路按70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安排的车辆购置税资金以所在地区政府收费(还债)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为上限。
三、不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非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安费,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标准。
四、将复线改造和电气化改造等扩能改造类港口集疏运铁路项目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照单线铁路,并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上限控制。
五、将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
其中:西藏按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青海、新疆按项目核定投资的70%执行,其他地区按核定投资的50%执行。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07•【文号】[86]交计字481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7日(86)交计字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广州市公路局:经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长期稳定的专项基金来源。
为了管好、用好这项基金,兹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车辆购置附加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路建设专项基金,由交通部归口,统收统支。
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为了加强对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地发挥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的使用原则。
(一)新建和重大公路改建工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一般公路改建工程(包括对原有公路进行拓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标准)纳入国家其他固定资产建设规模。
(二)合理地使用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贯彻“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
国家补助的金额,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为建设项目批准概算的三分之一左右(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
第三条公路建设基金投资使用范围(一)国家重点补助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包括疏港、公铁分流、能源运输及国道断头公路等)、特大桥梁、隧道及重要的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
(二)适当安排补助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
(三)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补助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而对筑路材料工业的投资及供应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转资金。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7•【文号】财库[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库[2000]23号)财政部驻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七日附件: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必要性1985年开始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现行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资金拨付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不一致,随着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有必要对现行的资金拨付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从制度上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补助政策

力蒙古后招8“十田娟期公路水路立通建侵搂资卦财政策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及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实际情况,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十三五”跨“十四五”的续建项目,继续执行“十三五”时期的投资补助政策;“十四五”时期新开工项目执行以下投资补助政策。
一、国道建设项目(一)国家高速公路。
1.采用专项债券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资本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2.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
除可行性缺口补助外,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即按照建安费的35%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
注:L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50%执行;2.采用PPP模式的新建项目以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以基准标准的50%为上限;3.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不高于5000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4.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核定投资的70%o (二)普通国道。
1.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2.列入自治区但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即一级公路160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80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320万元/公里,四级公路60万元/公里。
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建安费的35%o注: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20%执行;(2)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一级公路建安费超过3000万/公里,每增加4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1000万/公里,每增加15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500万/公里,每增加1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50%;(4)新建单体长度超过1000米的桥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测算车购税资金;(5)沿边国道二级、三级公路(含其中千米以上隧道)项目基准标准上浮10%;(6)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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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
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
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
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
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
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
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
奖励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
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
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
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
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
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核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
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