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办合函[2016]88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商办合函〔2016〕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国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保证对外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特制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台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台账制度》,为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考核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考核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全面性为重点,同时将统计辅助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坚持既注重统计工作过程,又注重统计工作成效。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周期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统计基础、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等三个方面,统计工作考核应纳入被考核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为增强统计工作考核的时效性,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为当年考核周期。
三、考核计分及考核方法统计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将单项工作得分乘以相应权重相加后得出总分,其中统计基础权重15%,统计调查75%,统计服务10%。
若有扣分项则按各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08]118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8.06.02【实施日期】2008.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 2008年6月2日)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贯彻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将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合并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用于支持《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所辖市县给予有关政策支持的函一县两区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复函》(国西办综〔2006〕42号)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确定享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地区的外经贸事业发展。
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经贸区城协调发展挺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管理,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1.17•【文号】财建[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3年1月17日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24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24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文号】财企[2024]76号【发布日期】2024-04-18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4]255号,以下简称《方法》),接着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全部权、限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干脆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询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选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聘请、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供应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2.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国际绿色低碳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新设或并购的;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设或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境外设立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财政部、商务部文件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 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 外农、 境 林和渔业合作 , 对外 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
承 包工程, 对外劳务合作 , 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 台, 对 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的支持方式
( ) 一 直接补助。
外设计 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
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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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法 艘
财政部 、 商务部文件
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 0 12 2 614号 2 0 年 5月 8日 0 06
各省 、 自治 区、 市、 划单列市财政 厅 ( )商务 展机柏 。 直辖 计 局 、
财 经 法 穰
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 () 4 境外 突发 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 关企 业赴境 外处理 突发 事件 工作人 员的 护照 、 签证 、 国际旅 费和 临时出国费用 ( 包括住宿 、 伙 构的验资证明、 以设备 等实物投 资的须提供海关报 关
单复 印件 、 前期 费用 支 出情况说 明、 前期 费用 支付 凭
( 协议 ) 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 、 , 兴办企业等 方式在 农 林和渔业合作 境外 高新技术研发平 台业务 , 项 在 境外开展 的林木种植 、 采伐 、 更新及木 材加 工等方 面
的经营活动; 境外 渔业合作 是指我 国企业通过签署合
同( 协议 ) 购买捕捞许 可、 办企 业、 出渔船等方 、 开 派
合作业务, 财政部、 落实 商务部关于印发 < 外经济 对
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企 【05 2 0】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沪商促进〔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引进外资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促进〔2021〕3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7日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标准和对象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的使用与管理,稳住本市外资基本盘,进一步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细则所称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吸引外资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资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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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12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