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企业影响论文

浅谈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企业的影响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2摘要: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但是,现阶段也存在很多现实性问题,必须从政策制定上加以完善和引导,使得企业在跨境结算中积极主动地采用人民币结算。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好处问题建议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内容及意义所谓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
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凭借美元国际货币的霸权地位,实行量化宽松币政策,由全世界来为美国危机买单,掠夺全世界人民的财富。
我国要保证国家安全,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防、经济等领域外,金融安全将变得举足轻重,而人民币跨境贸易,将使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我国将掌握金融核弹,在货币战争中取得主动权,增加胜利的筹码。
二、对企业的有利影响企业可以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下面着重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一)规避汇率风险。
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激烈波动,加大了外贸企业出口的汇率管理难度。
一些外贸企业由于不能有效对冲汇率波动,出现大量的汇兑损失。
而且,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是长期趋势,自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19日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从6.8275到6.3009,累计升值7.68%。
目前,美国经济还未走出困境,欧债危机正高烧不退,全球经济遭受重创,加上人民币持续升值,使得外贸企业雪上加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2011-12-16 22:15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现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阶段试点工作。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统一规范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
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统计,截至2009年年末,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09笔,金额为35.8亿元。
2010年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业务持续大幅增长。
第一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83.5亿元,为2009年下半年结算量的5倍多。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3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19.4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8.6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81.3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19.5亿元。
2010年第二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86.6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5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6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06.0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65.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563.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76.8亿元。
自2010年6月扩大试点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大幅增长。
2010年第三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264.8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9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970.8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77.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570.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222.6亿元;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493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191.4亿元。
1、公告(2009)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浅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

2012年·8月·下期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现代企业教育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浅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许红妹(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全球经济金融的融合日益紧密,人民币受到国内外多方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经贸发展,规避汇率风险,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对现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行了分析,找出其中若干问题关键词:人民币贸易结算交易成本全球经济在经受了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之后,贸易增长明显疲软,且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支付货币美元、欧元等汇率在危机中波动剧烈、幅度较大。
这就意味着采用美元及欧元结算越来越面临更大的货币风险,从而使得我国出口企业承受极大的汇率风险和竞争压力,我国对外贸易形势严峻等一系列因素,促进了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产生及发展。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举行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2009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09〕第10号公告,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从贸易便利化角度,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结算方式、监管模式、出口货物退税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这一细则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中国在促进国际贸易中人民币载体货币(vehicle currency )功能发挥的制度支持。
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
跨境人民币业务对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的影响

( ) 口: 管尺 度过 宽 , 二 出 监 造成数 据 统计 失真
转每 日汇 出 8 万元以下 即可办理 ,未对资金分拆 汇 出进 行 限制 ,客 观上 为 违规 资 金 流 出人 提供 了
乏依 据 。人 民币 直 接投 资 企 业 利 润汇 出并 未 做 具
使 相 关制 度失 灵 。导致 国际收 支数据 不 准 , 且短 时 间 内通 过 非现 场监 测 无法 发现 。
二、 政策建议
( ) 一 理念 上 : 主体 监 管 , 分类 考核 随 着 “ 个 转 变 ” 念 的 提 出 , 国 的外 汇 管 五 理 我 理正 在 向着 以全 面 了解 涉 外 主体 相关 信 息 的基 础 上对 其 风 险状 况 进行 综 合 评 判 和 等级 分 类 后 实施 不 同 的监 管策 略 的主体 监 管 模 式 过渡 。从 涉 外 主
便 利渠 道 。因我 国个 人境 外投 资 尚未放 开 , 项业 此 务 极易 导致 个人 资金 大量转 移境 外 。
( ) 四 外资 : 商直接投 资后 续操 作 不 明 外
根 据跨 境 人 民币 业 务管 理 的相 关 要求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中出 口企业 向银 行 提 供 报关 单 号 、 报
即金 融机 构 代位 监 管 ,审 核个 人 项 下 资金 流 动 的 表 面 真实 性 。但 人 民 币跨 境 管理 中未对 人 民币人 账 、 出设 置 前 置性 条 件 , 汇 金融 机 构 代位 监 管 职 责 无 法有 效 履行 。例 如 : 外 人 民 币汇 入境 内业 务 , 境 收 款方 无 需 提供 任 何证 明 即可 入 账 划转 ,缺 乏 必 要 的 申报审 核条 件 。而 汇 出方 面 , 仅规 定额 同名 划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银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区)的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以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称试点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试点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试点企业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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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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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