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维修规定
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构造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科学施工;(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房屋构造管理第四条房屋构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齐全。
第五条房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房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房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二)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三)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四)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房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三章房屋维护管理第十条房屋维护是指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改造,以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房屋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二)维护保养,预防为主;(三)科学合理,经济适用。
第十二条房屋维护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日常保养:包括清洁、通风、防潮、防霉等措施;(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维修: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四)改造:对房屋进行功能性、美观性改造。
第十三条房屋维护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房屋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房屋维护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房屋的日常保养、定期检查、维修和改造;(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工作。
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规定

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关于房屋质量保修的规定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4.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和养护由物业公司来负责。
5.业主室内的维修如防盗门,门锁,家里的电源开关以及其他非国家规定的保修项目由业主自行负责,未入住的业主可以在入住前全面检查室内的电器开关,水暖,门窗等并签字确认,有问题的由物业与工程部联系协商解决,入住后按国家的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执行。
森洲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维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维保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房屋的维保管理。
第三条房屋维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科学养护;(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维保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维保责任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应当对其所有房屋的维保工作负责,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维保的,应当签订维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履行房屋维保职责。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责任由以下单位承担:(一)房屋产权人:负责房屋主体结构、装修部分的维保;(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绿化、消防等公共部分的维保。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维保内容第十条房屋维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主体承重墙、梁、板、柱、楼梯、电梯等;(二)装修部分:门窗、墙面、地面、天花板等;(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燃气设施、供暖设施、通风设施等;(四)公共设施:绿化、照明、消防通道等;(五)其他需要维保的内容。
第十一条房屋维保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二)及时维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三)预防性维护:对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进行预防性维护,延长使用寿命;(四)定期保养:对房屋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保持美观和整洁。
楼房土建及设备大修标准

备注: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且达到该部件的30%的。
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需要动用资金达到该部件15%的但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维修后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中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收费标准
1 般住宅为5.4
2 元/平方米•年
2 类住宅为7.06 元/平方米•年
3 类住宅为8.19 元/平方米•年
中修工程是指 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 要动用资金达到该部件15%的 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修后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 修工程
1 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 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 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 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 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作者:————————————————————————————————日期: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主要依据《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以下是住宅建筑维修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修缮范围:住宅建筑的修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建筑构件、设备设施和附属设施等。
具体包括:
- 主体结构:承重墙、屋面、楼板、阳台、门窗等;
- 建筑构件:屋面防水、墙面、地面、天花板、楼梯等;
- 设备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燃气管道等;
- 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停车位、照明、围墙等。
2. 修缮标准: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型、使用年限和现状,制定相应的修缮标准。
修缮标准包括:
- 结构安全:确保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防止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 防水性能:保证住宅建筑的防水性能,防止渗漏、积水等问题;
- 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住宅的舒适性和使用寿命;
- 附属设施:维护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
3. 修缮流程:住宅建筑的修缮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修缮流程包括:
- 勘察现场:了解住宅建筑的现状,确定修缮项目和范围;
- 编制修缮方案: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制定详细的修缮方案;
- 审核审批:将修缮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修缮施工:按照修缮方案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 验收:修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修缮质量。
4. 修缮资金:住宅建筑的修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共同筹集、物业公司代收、政府补贴等。
具体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修缮活动,保护城市房屋的安全和建筑的文化价值,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修缮活动,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历史建筑等。
第三条城市房屋修缮应遵循“保护为主、修缮为辅、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的历史、文化及功能要求,做到修缮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修缮范围和权限第四条城市房屋修缮分为日常修缮和大修缮两类。
日常修缮是指定期内进行的房屋维修和更新,不改变原有建筑形态的修缮。
大修缮是指涉及房屋结构、外立面等重要部分的修缮。
第五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需向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体修缮方案应提供有关专业机构的批准意见,并符合相关保护规范和建筑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修缮审批机构,负责日常修缮和大修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修缮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提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并提供修缮计划和预算。
报备后,应按照规定进行修缮,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功能。
修缮完工后,应向报备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编制详细的修缮方案,包括修缮内容、施工方法、保护措施等,并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审批的,视为自动批准。
第十条修缮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要求:(一)保护原有建筑的结构和外观,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历史文化特点;(二)加强建筑的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三)提高建筑的环保性能,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四)保护和修复建筑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持建筑的文化价值;(五)合理利用建筑内外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和舒适度。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号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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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维修规定一、目的规范凤凰岛物业工程保修处理流程,以确保快速、高效地处理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二、适用范围适用凤凰岛各业态的售后维修服务工作三、职责(一)品质部1、负责业主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维修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工程保修款的申请发放及初审工作。
3、负责收集与整理典型的工程质量与工程设计类案例,于每月25日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同时报与地产和集团客服中心。
(二)客户服务中心1、负现协调物业服务中心处理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以及由地产公司出资的配套设施完善、改造工程。
2、负责监督工程保修款的使用与审批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设计部、项目部)1、各部门经理为与本部门相关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
2、按要求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地产客服中心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工程类投诉工作。
四、房屋维修管理流程五、回访维修任务关闭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物业客服中心派专人进行电话回访,须保持100%的回访率,回访内容如实填写在《客户服务回访记录表》上。
于每月25日前将《客户服务回访记录表》上报品质部存档。
六、房屋交付保修任务处理作业指引(一)收集保修信息1、收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1)集中交付:前台接待员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收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及返修钥匙。
(2)零星交付:由陪同业主验收人员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与返修钥匙直接交给前台接待员。
2、问题录入、开单、《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移交(1)前台接待员收到《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后24小时内将表中问题录入电脑。
(2)前台接待员录入电脑,做好钥匙登记后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移交责任维修工程师管理。
3、钥匙管理(1)前台接待员接到的钥匙要及时将项目、房号、钥匙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填写在《钥匙留用情况清单》上,以便钥匙全面管理。
(2)施工单位人员维修时借用钥匙时要详细填写借用单位、人员、时间、数量等信息填写到《钥匙借用情况登记表》上,前台接待员核实后签字认可,钥匙借给施工单位人员。
(3)前台接待员实时监控钥匙借用情况,为统筹安排现场维修工作原则上要求每个施工单位每次借用钥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若维修任务量大不能在48小时内归还钥匙的,施工单位要提前向前台申请续借,每次续借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保修工作实施1、接单(1)维修工程师从前台接待员处每天至少2次收集《房屋维修意见征询表》。
(2)维修工程师对照《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后期维修工作开展随时更新监控表。
(3)维修主管每周至少2次检查《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
2、派单(1)维修工程师接到《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后,上午的最迟当天下午派完,下午的最迟第二天上午前派完,让施工单位接单人签字接收(包括姓名、时间)。
(2)出现“接到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和“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等特殊情况,将:▉另行委托维修单位维修,费用由原保修单位承担;▇对原保修单位进行处罚,具体办法参照《工程保修约定》;▇维修工程师填写罚款通知单并知会责任单位后,将罚款单原件交客户服务中心存档,同时抄送地产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上门处理1、以下几种情况必须由维修工程师陪同上门并确定维修方案(1)渗漏水问题(2)结构裂缝(3)室内出现大面积空鼓裂缝(4)重复维修(5)责任界限不清的(6)业主因工程质量问题拒绝入伙2、技术复杂等特殊问题寻求技术支持对于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维修任务维修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现场不能确定维修方案或对已确认的方案维修效果没有把握的,维修工程师应上报维修主管,并及时知会驻场客服经理,由驻场客服经理联系项目部或设计部门的同事协助确定维修方案,具体实施由物业维修工程师执行,驻场客服经理全程跟进。
3、除上述情况外,其它问题施工单位维修人员自行上门处理(四)维修过程管理1、以下情况,需维修主管、维修工程师定出计划并重点跟进:(1)业主特别关注或拒绝入伙;(2)业主有指定完成时间的;(3)重大质量问题;(4)疑难、维修时间长的问题。
2、维修现场监控。
(1)维修工程师应对责任范围内的任务每天现场巡查。
尤其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维修任务,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维修工艺、材料、质量、进度、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视问题严重情况上报维修主管,由维修主管进一步安排处理。
(2)维修单位在实施渗漏水、裂缝、管道、线路、防锈等维修时,在每道工序隐蔽前须通知维修工程师现场验收,维修工程师针对施工做法、施工材料等按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签署《隐蔽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在维修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隐蔽及后续施工。
3、业主沟通。
(1)对业主有强烈投诉的,在方案确定后要主动与业主沟通维修方案、计划安排等信息;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计划或方案变更,要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
(2)对业主有指定维修完成时间的,预计在指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工程师应提前两天主动与业主就现场维修进展等情况进行沟通,尽可能避免因业主焦急等待产生抱怨或投诉升级甚至索赔的现象发生。
(3)对业主没有具体指定维修完成时间的,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仍未完成的,维修主管督促原因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客服经理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寻求专业支持。
(4)维修工程师应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详细记录沟通时间、业主姓名、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对业主出现强烈投诉或索赔要求的及时上报维修主管及驻场客服经理。
4、结果验收(1)现场验收。
通知业主验收前维修工程师须逐单进行有效验收,维修工程师也可在每户维修任务完成后按户进行验收。
(2)维修工程师更新《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
维修工程师在现场任务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中第四列“任务完成时间”栏。
5、业主确认(1)通知业主验收1)通知业主验收时间要求。
维修任务完成并经维修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2天内需通知业主前来验收,2天内3次电话无法联系上业主的,以统一格式短的信方式知会业主。
2)沟通情况记录。
维修工程师应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详细记录沟通时间、业主姓名、电话、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对业主出现强烈投诉或索赔要求的及时上报维修主管及驻场客服经理。
3)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
维修工程师补充填写表中“通知业主验收时间”栏。
(2)陪同验收1)对业主前来验收确认的,维修工程师陪同现场验收,验收过程中应简单说明问题原因、维修方案、提醒“房屋使用及养护方法、装修注意事项、沟通渠道”等。
并请业主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上签字确认维修结果,签收维修钥匙。
2)如业主对维修结果提出异议,视情况进行沟通解释或安排二次维修;3)如业主发现新的问题,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争取业主对已完成的维修任务先行签字确认,对新问题记录、并安排维修。
(3)任务关闭1)正常关闭。
维修工程师将业主签字确认的《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交给前台接待员,前台接待员核实无误后关闭任务。
2)非正常关闭(发特快专递关闭)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发出特快前维修工程师应至少应和客户有三次(每次间隔10天左右)以上的电话通知,沟通时态度应积极,尽量争取业主能亲自到现场签字确认。
并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作详细的电话沟通纪录,至少包括:沟通时间(精确到分)、业主姓名、电话、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
▇促请知会上《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的编号和《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上面的编号要完全一致,避免人为更改。
▇特快专递信封封面上投递内容一栏内详细注明邮寄内容(任务编号、房号、知会名称等),保存邮局签收的回执(应有邮局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4)任务关闭后前台接待内业资料整理及信息更新1)前台接待员应将所有已发的特快信息全部登记在《特快专递信息一览表》上,清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房号,业主姓名,受理日期,投诉内容,对应的《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编号,发特快日期,是否有邮局签收的回执,是否有业主签字后的邮局回执,回执编号,发特快后业主是否到现场签字确认等等。
2)前台接待在业主现场签字确认后或维修工程师将特快专递回执提交后,一天内关闭任务,并注明非正常关闭、发特快的时间。
3)正常关闭业主领取钥匙的,前台接待员应在一天内更新《钥匙留用情况清单》。
4)维修工程师更新《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维修工程师在业主签字确认后或发特快专递后的一天内补充《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中“业主签字确认栏”七、日常报修任务处理作业指引(一)接收报修信息1、信息来源(1)电话报修(2)客户来访报修(3)其他部门报修(4)电话回访生成任务(5)网络、媒体投诉2、录单、派单使用《零星维修工程现场调度通知单》,操作内容详见《维修接待管理规范》3.保修工作实施(1)开单1)确认、填写承建商、房号、部位、维修内容、报修人等信息。
2)开单后,责任维修工程师确认是否属重复维修,然后联系施工单位人员接单。
(2)维修工程师派单1)一般情况、维修工程师接到调度单后,上午的最迟当天下午派完,下午的最迟第二天上午前派完,让施工单位接单人签字接收(包括姓名、时间),将第一联(白单)派给责任施工单位安排处理,维修工程师保存“红单”存根,任务处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凭“白单”换回“红单”。
2)紧急情况:发生渗水、漏水、给排水、门不能正常开启、供电设施及线路等出现故障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必须抢修的情况,维修工程师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业主生活的影响,同时联系责任单位派人上门维修。
3)出现“接到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重复维修和“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等特殊情况,将:①另行委托维修单位维修,费用由原保修单位承担;②对原保修单位进行处罚,具体办法参照《工程保修约定》;③维修工程师填写罚款通知单并知会责任单位后,将罚款单原件交驻场客服经理存档,同时抄送地产公司财务部备案。
(3)预约维修1)已留钥匙的直接安排施工单位上门处理2)未留钥匙的:业主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维修工程师派单时要与业主预约,确定上门维修时间,并在派工单上注明;业主已明确时间要求的,上门前提前半小时电话确认。
如在业主要求时间无法上门的,为便业主做好安排,需第一时间与业主沟通,另约时间维修;完成第一次预约后,因业主原因仍未能实施维修的,应主动再次与业主沟通,确定维修时间并将以上沟通情况在调度单背面作好记录。
(4)上门查看1)下述情况必须由维修工程师陪同上门查看:①渗漏水问题②裂缝③责任界限不清的④室内出现大面积空鼓、起砂⑤重复维修⑥维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事项⑦业主有要求的⑧调度单有特别提醒的;2)其他情况施工单位人员自行上门查看;4)按约定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现场;5)行为举止符合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6)问题查看、原因分析,对不属维修单位责任范围的应向业主解释说明并立即安排相关的维修责任单位处理,如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向业主致谦,并另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