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0•【文号】[85]工商145号•【施行日期】198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诉和受理第一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
第二章诉讼参加人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2023年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3年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年受理案件通知书1×××:本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与你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审理秩序,履行相关义务。
3.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如你方系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递交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你方有权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出异议。
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有关异议事项,详见所附的《异议权利告知书》。
附:《异议权利告知书》××××年××月××日2023年受理案件通知书2(____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______:你诉被告______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____审判__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____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______元。
本院开户银行:________,帐号:________。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合同仲裁条款

合同仲裁条款
一、仲裁协议。
双方同意,任何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
或索赔,应依据本合同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机构。
双方同意,仲裁应提交至(填写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依据该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应为(填写具体仲裁地点)。
三、仲裁程序。
仲裁应由一名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庭进行,根据仲裁规则进行
程序。
双方同意,仲裁程序应尽快进行,以便及时解决争议。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的(填写具体天数)内作出。
仲裁裁决应是书面的,并应包括对争议的解决结果、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方式。
五、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应依据适用的法律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执行。
六、费用分担。
仲裁费用、律师费和其他与仲裁有关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七、保密性。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应保密,双方不得将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八、其他。
对于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
协议。
以上为合同仲裁条款范本,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并确认同意该条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
我国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仲裁法。
199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仲裁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有仲裁委员会、有关部门、法院、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到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在总结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起草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于1993年3月印发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法律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做了修改,形成现在的草案。
总的精神是,仲裁委员会要与行政机关分开,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
草案对仲裁范围、仲裁组织、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与法院的关系等做了规定。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仲裁范围关于仲裁的范围,草案是依照仲裁的性质,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
因此,草案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范文最新推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字第号(申诉单位名称):19 年月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
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2、1 / 63、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本会开户银行为:。
帐号:。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19 年月日(印章)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国家工商管理局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股权证发行)ХХХХ公司(发行人):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ХХ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ХХ律师事务所指派Х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ХХ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范文最新推荐------------------------------------------------------ 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WORD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3年8月22日国发〔1983〕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第六条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七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本条下列各项规定的除外:(一)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二)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4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1997.07.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
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结束了这种局面,将附 设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独立出来,同时也将 各种仲裁法律规定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下,并为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找到了共同的法律依据。
在涉外仲裁方面,中国的涉外仲裁一开始就实行了国 际通行的仲裁惯例,因此发展较为迅速。80年代,中 国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唯一两家仲裁机构更名为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 目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 一切方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80年代审 理的仲裁案件也大大增加,仅1989年就受理了189件案 件。进入90年代,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至 1999年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连续6年案件 受理量超过600件。据官方统计,2005年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更是高达979件。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 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 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 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 决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 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 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 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 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 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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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第六条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p> 第七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惺楸匦爰敲魑惺孪詈腿ㄏ蕖?p>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纠纷。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本条下列各项规定的除外:
(一)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
(二)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
(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
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
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组织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各级仲裁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执行职务时,原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仲裁机关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十七条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八条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仲裁机关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四章程序
第十九条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条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仲裁机关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
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仲裁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
第二十三条需要委托外地仲裁机关调查时,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受托仲裁机关
应当认真办理,并在委托范围内主动补充调查,及时回复;如果在收到委托调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因故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告知委托方,并应继续完成调查,尽快回复。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案件时,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保全措施限于申请仲裁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仲裁机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保全措施可采取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五条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六条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第二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翻悔的,仲裁庭应进行仲裁。
第三十条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三十二条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
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诉讼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仲裁费收取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调解成立,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仲裁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