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可以转移
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社保异地转移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1、养⽼保险: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规定,需要携带包括参保⼈员居民⾝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证,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申请。
2、医疗保险: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当地的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职职⼯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续。
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凭此证明到迁⼊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4、⼯伤保险、⽣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因为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所以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代办失业保险转移授权书

兹有本人(以下称“授权人”)因工作调动或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要将本人已缴纳的失业保险权益转移至新就业地或居住地。
为确保失业保险权益的顺利转移,本人特此授权以下人员代为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一、授权事项1. 授权代理人代表本人向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权益转移手续。
2. 授权代理人代表本人向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权益接收手续。
3. 授权代理人代表本人了解、查询和确认失业保险权益转移的进度和结果。
4. 授权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与失业保险权益转移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授权范围1. 本授权书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失业保险权益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个人参保信息、申请转移手续、提交相关材料、领取转移证明等。
2. 本授权书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失业保险权益转移手续,仅限于本人已缴纳的失业保险权益,不包括其他任何与本人无关的失业保险权益。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人完成失业保险权益转移手续之日止。
在此期间,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失业保险权益转移手续均视为本人授权。
四、授权人义务1. 本人在授权期间,应确保授权代理人了解本人失业保险权益转移的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 本人在授权期间,如发现授权代理人违反本授权书的规定,有权撤销授权,并要求授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授权代理人义务1. 授权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本授权书的规定,代表本人办理失业保险权益转移手续。
2. 授权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授权代理人应在本授权期限内,尽力完成失业保险权益转移手续,并及时向本人报告办理进度和结果。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本人和授权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3. 如因本授权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保转移接续有哪些要求

社保转移接续有哪些要求在如今这个人员流动频繁的时代,社保转移接续成为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社保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
当我们因为工作变动、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要在不同地区之间转移社保时,了解相关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社保转移接续。
简单来说,社保转移接续就是将在一个地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另一个地区,使社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等能够累计计算,以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那么,社保转移接续都有哪些具体要求呢?对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暂停手续。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已经按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正常缴费。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的缴费年限需符合当地的规定。
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比如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转移的流程通常是,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后,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要求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
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需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般来说,需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停保手续,并在新参保地办理参保手续。
转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同转移,同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医保转移接续的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比如有些地区可能会对转移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有特定要求。
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相对较为复杂。
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但转移的前提是,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在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等。
除了上述三个主要的险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般不进行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异地转移流程

失业保险异地转移流程
一、查询转入地是否接收
在进行失业保险异地转移之前,首先要查询转入地是否接收。
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前往当地社保机构咨询转入地的接收情况。
二、前往转出地办理
确认转入地接收后,需要前往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在转出地,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并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三、转出地办理转移手续
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会审核申请资料,并核实参保缴费情况。
符合条件的,转出地将为您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四、前往转入地报道
拿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后,需要前往转入地社
保机构报到。
在报到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社保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等相关证件。
五、转入地办理接续手续
在转入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会审核申请资料,并核实参保缴费情况。
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将为您办理接续手续,并建立新的社保账户。
六、录入转移信息
在办理接续手续时,转入地社保机构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录入系统,并更新您的社保账户信息。
七、核对保险状态
完成转移手续后,请务必核对您的保险状态,确保各项保险权益准确无误。
如有疑问或问题,可以及时与当地社保机构联系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人社厅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2023年最新的社保跨省转移手续

2023年最新的社保跨省转移手续社保跨省转移手续2023年跨省转移社保新政策:辞职后如何异地转移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离职后,劳动者的五险一金和档案的处理通常如下,具体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应该以当地为准,当事人应该去当地咨询一下: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
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3、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重庆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

重庆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重庆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一、重庆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失业人员跨区(县)市的由原单位劳工(人事)经办人员将原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拿到参保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证明该单位己在该区参加或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然后将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卡及档案材料一并送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重庆市职工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及材料准备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2.单位形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4.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1.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2.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拓展阅读: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走整理

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走整理(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呢?离职之后在该公司全部的权利都会消逝,单位不会再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盼望能够帮到你哟!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转一、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纳“双转移”模式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即公司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转移手续如下: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次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劳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
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二、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淌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从7月1日开头,流淌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依据《暂行方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供应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全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三、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四、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淌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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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以转移
失业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当下,有的劳动者换工作的频率比较高,此时如果购买
了失业保险的话,并且已经要去外地工作,那么其失业保险关系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进行转移呢?这是很多人都想
了解的,接下来,来告诉大家失业保险是否可以转移。
一、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
失业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
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
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分为两种情况:
(1)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
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
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失业保险是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的,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此时失业保险的交费年限也是可以累积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