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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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能

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能

غنشغنيي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غنشغنيي直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颍发[2006]7号)文件精神,原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进一步扩大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的权限。

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能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搞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晋市政办[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晋城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办发〔2004〕40号),撤消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建晋城市商务局,为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国内外贸易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职能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国内流通贸易、市场运行、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整合起来,由市商务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市情况拟订具体政策措施,提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培育发展城乡市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负责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政府储备的组织实施,制定市场应急预案,保障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负责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晋市政办[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1日晋城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晋编办字〔2003〕201号文件,设置晋城市园林局,为全额预算正处级事业单位,是市政府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起草城市绿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拟定城市绿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参与制定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以及城市主次干道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及全市园林建筑的设计,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负责城市绿化建设的组织工作;负责城市绿化经费的申报、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占用绿地补偿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

(五)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制定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标准,检查和验收绿化工程质量等工作。

(六)负责绿化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市场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公园和各类绿地的管理;组织绿化先进单位的评定、城市绿化成果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八)负责城市游乐园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园林水系的设计、建设、管理。

(十)负责制定城市绿化科技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规划;组织本系统科普教育、科技成果鉴定及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名贵花木的引进、培育、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晋市政办[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市级技术中心申报;(二)组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三)指导帮助技术中心建设;(四)制定市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五)公布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六)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碎片化现状,杜绝国有资产管理“盲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激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厘清盘活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针对目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众多,布局分散、多头管理现状,为全面厘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边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及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要求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全面梳理摸底。

组织专人从资产性质、权属关系、价值规模、业务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化尽职调查,准确统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建立健全清单制度管理体系。

(二)根据摸底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区分及梳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划归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管理经营,充实优化市国投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1.定职责(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

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国办发[1998]133号•【施行日期】1998.10.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5日国办发〔1998〕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人口、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教育、生态与环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等社会问题的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二)转变的职能1.将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专门研究融入有关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研究中结合进行。

2.将对工业、交通等行业经济发展的研究,调整为对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及各产业的协调发展问题的研究,提高研究的宏观性和综合性。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不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为制定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提出建议;接受委托参与或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地区拟定的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国民经济的发展动态,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方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技术选择、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晋市政办[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5日晋城市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并入市经济研究中心。

晋城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更名为晋城市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直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超前研究和跟踪研究,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为制定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政策提出建议。

(二)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价,提供决策咨询、决策依据。

接受委托组织或参与对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重要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三)制定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年度目标和中长期规划,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剖析问题,总结经验,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为企业改制、农村改革提供服务。

(四)定期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动态,分析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发展趋势,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经济结构调整问题,对全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生产力布局的调整方向和发展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晋市政办[2003]146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146号)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03]144号)和省编办《关于成立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编办[2003)75号),同意在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增挂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现制定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工作,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道路、广场、游园、绿地、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对向市区河道内倾倒垃圾、超标排放废弃物、擅自挖掘河道和破坏河堤及河道内设罚障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晋市政办[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办发〔2004〕40号),将晋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为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改委是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搞好经济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所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2、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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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2]21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05
【实施日期】2002.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5日晋城市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并入市经济研究中心。

晋城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更名为晋城市人民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直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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