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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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____)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冶金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冶金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冶金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冶金工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

但是,冶金工艺复杂、设备庞大,安全风险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

为确保冶金企业的生产安全,加强隐患排查,特制定该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2.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冶金企业生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预防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涵盖流程、内容、责任等方面。

3.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冶金企业及其所辖部门,包括生产、协助生产、维护及保障等部门。

4. 职责分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向全体员工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和隐患排查整改的重要性。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制定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员工要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5. 流程5.1 隐患排查•第一阶段:全面调查排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通过专家评估、检查、自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问题后进行整理并上报。

•第二阶段:分析评估企业对整理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分类,并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将隐患问题分为高、中、低级别,根据级别进行重点处理。

5.2 整改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截止时间。

按计划整改,并进行跟踪反馈,确保整改措施到位。

5.3 核查验收•第一阶段:部门验收整改措施落实后,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验收,确认整改效果,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整改情况。

•第二阶段:企业验收整个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确保整改措施到位,并定期进行跟踪。

6. 注意事项为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目标,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责任明确,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要确保自身职责到位,避免职责上的推诿。

•随时关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培训,提高员工意识和技能水平。

7.本制度从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的流程、内容、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通过对各个环节的详细规定,增强了隐患排查整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确保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钢厂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区域、所有设备、所有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五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和整改;(四)定期召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会议,分析总结排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设立安全隐患排查办公室,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跟踪、督促整改;(四)定期向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排查情况;(五)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章排查范围及内容第八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一)生产工艺环节;(二)设备设施;(三)作业环境;(四)人员操作;(五)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炼钢厂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一)生产工艺环节: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是否存在潜在危险因素;(二)设备设施:检查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老化、损坏、漏油、泄漏等安全隐患;(三)作业环境:检查作业场所是否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四)人员操作:检查员工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作业等安全隐患;(五)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前言炼钢厂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措施必不可少。

为了确保炼钢厂的安全生产,我们制定了这个《2024年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排除炼钢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提高炼钢厂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工作原则1.全员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应该由全体员工来参与。

2.科学管理:排查治理工作应该遵循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作的高效和准确。

3.及时性: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该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整体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应该与企业的整体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

四、制度内容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1)定期排查:每月对炼钢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2)专项排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工序进行专项排查,确保没有盲区。

(3)随时排查:对于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需要随时进行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

2.隐患的治理(1)隐患整改方案:对于发现的隐患,应该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进整改工作。

(2)整改期限:对于各类隐患,应该按照不同的情况给出不同的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工作能够按时完成。

(3)整改验收:对于整改工作,应该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1)制定应急预案:制定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

(2)定期演练: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

(3)演练复盘:对于演练结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4.员工培训和教育(1)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技术培训:对于重点工序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该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的准确和安全。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5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目的为了及时掌握生产动态过程以及职工思想行为、操作环境、生产工具、设备和设施状况的变化,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原则安全检查必须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要求、有具体计划的“五有”方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到“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三定”:即定防范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四不推”:即个人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至分厂,分厂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行为;查动态;查隐患。

4、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

4.1综合性检查:分厂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分厂主管领导及各车间有关人员参加;车间每周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班组每日一次安全检查。

4.2专业性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四次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器、压力容器、起重、厂房结构、各介质管道、防火防爆防煤气以及防尘防毒等项的专业性检查;由分厂安全生产科及机动科联合组织,有关车间相关负责人参加。

4.3季节性检查:指夏季“四防”,冬季“五防”的检查。

“四防”即:防暑降温,防触电,防雷击,防食物中毒。

“五防”即:防滑,防冻,防火灾,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

5、具体要求5.1各级、各项检查都要填写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表,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档案,对安全检查工作做好记录,检查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存档备案。

5.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逐步登记,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并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限期内没有解决的单位,安全生产科有权处罚。

5.4凡因无故或借故拖延,不按时整改隐患而发生事故的,必须追究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5各车间每周一次自查自纠,除要求建档外,本单位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炼钢厂各个生产车间、办事处、仓库等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责任人为各车间主管。

第三条炼钢厂应严格落实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令、规范要求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的目的和原则、隐患排查的组织、责任和要求、隐患排查的方法和方式、隐患排查的周期和程序、隐患排查的整改、验收和记录等。

第二章隐患排查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隐患排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炼钢厂安全生产。

第六条隐患排查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及时整改、持续改进等。

第三章隐患排查的组织、责任和要求第七条隐患排查工作由炼钢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各生产车间、办事处、仓库等配合工作。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应设立隐患排查小组,由车间主管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本车间的各岗位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等。

第九条隐患排查小组负责本车间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将发现的隐患及时报告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生产车间的各岗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排查责任,对本岗位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

第四章隐患排查的方法和方式第十一条隐患排查的方法包括观察法、调查法、检测法、分析法、交流法等。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的方式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排查等。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重点包括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用电设备、作业规程等。

第五章隐患排查的周期和程序第十四条隐患排查的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的程序包括制订隐患排查计划、召开隐患排查会议、组织实施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等。

第六章隐患排查的整改、验收和记录第十六条发现隐患后,隐患排查小组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报告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炼钢厂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炼钢厂的安全生产环境,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炼钢厂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炼钢生产过程和相关设备、工具、设施的使用,以及员工的安全行为。

所有在炼钢厂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责任和义务1. 炼钢厂管理层应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并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自己的安全并协助他人的安全。

3. 安全和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报发现的隐患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4. 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达到安全操作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1. 隐患排查(1)由安全和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年度和季度排查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2)安全和保卫部门根据排查计划,组织人员对炼钢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包括设备、工具、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作业流程和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等。

(3)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安全和保卫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汇报,并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2. 隐患整改(1)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按时进行整改。

(2)安全和保卫部门要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隐患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3)整改完成后,由安全和保卫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3. 隐患治理(1)除了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外,炼钢厂还应对排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导致隐患的深层次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2)炼钢厂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1. 落实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的使用,确保其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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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6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
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
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

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
冶金安全 | Metallurgical Safety
冶金安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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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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