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及策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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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 渎职造成的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 成的事故。
意外事故,即责任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它具有客观 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
员工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预见幼 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 导;能够遇见教师的某些行为导致幼儿伤 害事故的发生,却没有相应的管理、培训 措施,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 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 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 给予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
• 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 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条件。如果损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
2、与家长沟通,晓之以理。力争法理、 情理的和谐。
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
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自愿,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进行解决; 3、幼儿家长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园长亲力亲为
1、自写《答辩状》。 2、如实、客观地描述事发经过,依法分
这是监护权之说的焦点所在。 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 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 承担无过错责任。
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幼儿园在事故中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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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 意或过失,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代理律师:设法把意外说成责任,追究过错,达到高额索赔之目的 幼儿园:不敢直言,“我们没过错”
一个误区
幼儿园怕被家长告上法庭,影响声誉、 影 响招生。怕麻烦
一针3000元 负面影响:
1、使家长对幼儿园造成误区:你看孩子只要出事故就是没尽责任,尽了责任 就应该不出任何事故;
活动场地抡跳绳
让实习生单独带班
凭侥幸心理暂时脱离对孩子的管理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
途径及策略
当幼儿意外伤害发生,无论幼儿园有无过 错幼儿园都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 行及时救助、最好的医疗,赠送营养品, 抚慰家长。遗憾的是受伤害幼儿的家长大 都提出高额索赔。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有力 措施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 依据及策略
北京红苹果艺术幼儿园总园长 金小娟
幼儿园保教工作面对的是活生生的孩子;
幼儿意外伤害,被家长视为教师没尽责任
家长普遍有了维权意识,但对相关的法律 知识不甚了解,在幼儿发生伤害事故时往 往扩大自己的权益范围,无限度地向幼儿 园提出索赔,使处理幼儿伤害事故增加了 难度。
幼儿园依法应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
•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 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 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 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不同,职 责范围也不相同。
• 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保教职责在事故 处理中是如何界定责任的呢?
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监护人(家长)适用的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监护 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 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 但不能免除!
幼儿园困惑:不知自己错在何处。
依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是幼儿园的出路。
两个矛盾焦点和一个误区
两个矛盾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家长:监护权转移、临时之说 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相关法律法规,面对高额索赔,不知所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 之规定,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 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
• 父母亡、无监护能力:
• 1、祖、外祖父母;2、兄姐;3、亲属;
• 4、单位;(同事、朋友)、(不当、争当。单位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法院裁决)
• 5、居委会、村委会;6、民政部门
《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规定是全面而宽泛 的,但其中恰恰没有把幼儿园和学校规定 进去,而幼儿园和学校恰恰又与未成年人 的关系密切。
“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
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 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 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 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 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过错责任原则是认定 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的措施
事发之际: 1、及时救助受伤幼儿,保健医先期处置; 2、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 3、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资质的医院; 4、细心抚慰致害幼儿,以免其受到惊吓
特别注意:
1、在未澄清事故性质之前,不要盲目向 家长承认错误或赔礼道歉!以免将家长带 入高额索赔的误区!
2、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 织幼儿自由活动;
3、“私了”的方式会为幼儿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和负面影响。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
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定职责。
《民法通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严格地将幼 儿园和学校排除在未成年人的监护范围以 外,所以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 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 法律程序不能解除,
• 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 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 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 担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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