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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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是指农民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恢复为森林覆盖,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目的。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一、林地质量
1.森林覆盖率:退耕还林后森林覆盖率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标准。

2.乔木种植密度:退耕还林后,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的乔木种植密度。

3.林木生长状态:林木应健康、生长良好,并符合当地的林木生长标准。

二、土地质量
1.土壤肥力:退耕还林后,土壤肥力应有所提高。

2.土地水源保护情况:退耕还林后,应对土地水源进行有效保护。

三、生态保护
1.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后,应有所增加或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种类。

2.生态环境改善:退耕还林后,应使当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以上是退耕还林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和反馈验收结果,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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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四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四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方案一:退耕还林基础管理】1. 制定细化政策:明确退耕还林的目标、范围、标准,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中,明确退耕还林的时间表和责任主体。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退耕还林的意识和认同度。

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退耕还林的理解和支持。

3. 建立监督机制:成立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退耕还林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推广合理的耕地改造和造林技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退耕还林的相关数据。

建立退耕还林档案,记录每个区域的退耕还林情况和成效,为未来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方案二:退耕还林财政支持管理】1. 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农民和推动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

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民相应的退耕还林补偿金。

2. 提供贷款支持:设立退耕还林贷款专项,为退耕还林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进行退耕还林活动。

同时,优化贷款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贷款方式。

3. 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评估制度,确保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使用。

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浪费。

4.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退耕还林项目,并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高退耕还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方案三: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管理】1. 加强生态修复: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注重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科学的种植方案,选择适宜的树种,加强土地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

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一)实绩检查验收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阶段验收目的与意义为改善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做出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决策。

工程自启动以来,截至2008年,我省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亿亩,其中退耕地还林???亿亩。

工程涉及??个县(市、区)、???个乡(镇)???多万户农户、???亿农民,已投入资金近????亿元,是我省迄今为止政策性最强、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已提高我省森林覆盖率???个多百分点,对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林草植被,减轻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依据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验收,其目的是有助于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快速发展;全面掌握退耕还林建设成效,为完善补助政策提供基础依据;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国家投资成效;全面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经验和问题,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农户的直接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

第二条细则制定的原则及依据一、细则制定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工程建设标准;2、满足兑现政策的要求;3、充分考虑退耕农户的利益;4、坚持为工程管理服务;5、立足实际,具有操作性。

二、细则制定依据1、《退耕还林条例》2、《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三、阶段验收与年度检查主要区别1、评价指标不同,年度检查以成活率为主,阶段验收以保存率为主;2、方式不同,年度检查采取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方式,阶段验收采取省级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重点核查验收的方式;3、抽查比例不同,年度检查除县级自查外,均以抽查为主,省级复查抽取10%,国家核查抽取5%,阶段验收中全面检查验收100%验收,重点核查验收抽取50%,阶段验收的精度远高于年度检查;4、结果的使用不同,年度检查结果作为管理依据,阶段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依据;5、目的侧重点不同,年度检查侧重于促进造林积极性,阶段验收侧重于促进成果巩固第三条验收范围与对象1、验收范围是国家历年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计划年度进行验收,不按作业年度验收。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浅谈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验收

浅谈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验收
8 5 % 以下 4 0 % 以上 需 要 补 造 ,生 态 林 在 7 0 %以 下
树种 ,还 可 以两种 或 者两 种 以上树 种 进行 配置 。栽 植 时间分 树种 进行 ,落 叶松 、柠条 、沙棘 等树 种在 春秋 两季 进行 栽植 ,苹果 、杏 扁等 经 济林树 种 一般
选择在 春 季进 行栽 植 ,容器 苗 可在 春 雨秋三 个 季节

者参考 。

退





荒 地


笔者 在退 耕还 林 办 公室 工作 多年 ,对 于退 耕 还 林检 查工 作有 一些 认 识与 经验 ,现 总 结 如下 ,供 读 退耕 还林 分 为县 级 自查 、省级 复 查 、 国家 核 查 三 级检 查 验收 方式 ,涉 及 到退 耕还 林 办公 室 的为 县
级 自查 。县 级 自查 是 基础 ,是 工 程和 验 收 的关 键 , 如 果工 程 不能 经过 县级 自查 ,是不 能 列入 工程 结算
的、合 格 面积 、不 合格
面积 、是 否与 原设 计 方案 的树 种 、林种 、面积 、密
度 等 等一 致 , 以及 与 设计方 案 的整 地方 式 一致 。 围 场县整地方式一般分大穴整地 ,规格 为 8 0 c m X 8 0 c m
l m, 并 且 每 穴 双 株 ;纯 樟 子 松 、油 松 为 1 1 1株 /
固林营 造 模 式 ,现 将 这种 营 造 方 式 总结 如下 :
1 适 宜的 土地类 型 沙化 半沙 化 土地 ,特 别 是御 道 口乡 的沙 化 半 沙化 土 地 ,这 种 土地 的特 点 是
2 造 林树 种 的选 择
×3 0 c m ×2 0 c m 的鱼鳞 坑 为 整 地 样 板 , 这种 坑 为 半 圆形 , 同时破 土面积 大 大缩 小 ,防止 造成 人 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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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切实把项目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安排的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检查验收负全责,按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分类。

按各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施,以县(市、区)的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为各类项目的基本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以建设项目为验收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管理、任务计划完成、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和总结,是安排调整后续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检查验收依据与技术标准第五条检查验收的依据。

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文件;经省、市评审批复的各县(市、区)年度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包括方案说明、投资概算;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图(作业设计)和图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

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国家和省颁布实施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获得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作业设计)中的技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检查验收的条件和内容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了相关部门下达和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项目各单项工程(单元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备案。

(三)建设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预决算书,并经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项目所有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归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施工技术、基建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情况。

建设项目履行各种前期工作审批手续证件是否完整合规,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是否按照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的设计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及有关财务制度,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建设资金支出执行报帐制等财务制度情况,各项建设资金支付履行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和合理性;项目竣工预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预决算书;审计机关审计情况等。

(四)工程建设质量效果情况。

项目建设的施工质量;工程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标准,项目建成后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目标要求。

(五)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否建立了工程后期管护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了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

(六)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按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分类归档。

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图片、统计数据资料及材料设备采购检验合格证书、施工资料、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文件资料、监理资料及报告、工程检查验收文件资料,资金审批拨付文件和会计账簿、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后期管护制度等文件资料。

(七)分类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第四章检查验收的组织、程序与实施第九条检查验收的组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两部分进行,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县(市、区)自查验收、市级复查验收、省级抽查验收,再由同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抽查检查验收。

第十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建设项目在检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整理相关施工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二)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报告要依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和工程竣工预决算审计报告。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可进行集中检查验收,也可按行业项目性质分批验收。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分别在实施方案批复一年后第一个月内将上年度项目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因客观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出具专项报告,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四)市级复查验收及省级抽查验收在县(市、区)自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市级复查验收范围应覆盖所有项目县(市、区)和专项工程,复查验收项目投资额应占该县(市、区)年度国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各市在收到县(市、区)项目验收报告两个月内将复查验收情况分别上报省级对口部门。

(五)省级抽查验收的形式与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复查验收的情况确定。

(六)各级综合抽查检查验收在行业分类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各级各行业分类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综合抽查验收请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的实施(一)在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复查验收、抽查验收前,验收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工作组,培训验收工作人员。

验收工作组组成:由检查验收组织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和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基建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各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检查验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各单元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通过查阅工程建设档案、财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验收组成员对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情况充分研究讨论,作出全面评价,在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并填写检查验收登记表,由检查验收组成员签字,形成验收评价结果意见,报送项目验收组织部门确认。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验收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检查验收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返馈建设单位。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工作审核结果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复核。

建设项目通过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抽查检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建立后期管护制度,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投资并对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四)年度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复查、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省联席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并向相关部门、市、县(市、区)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第五章检查验收的评价第十二条由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根据“第八条”检查验收内容分别制订生态移民项目、农村能源项目、补植补造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农民技术培训项目、基本口粮田项目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

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

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依据分类检查验收结果,并结合总体任务完成、效益发挥、成果巩固水平等,形成综合检查验收评价意见。

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第六章检查验收奖惩与纪律第十三条对项目任务计划和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好的市、县(市、区),省上给予通报表扬。

对在检查验收中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项目,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实后,可给予调增后续年度任务计划与相应资金的奖励。

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及方案,近按期完成整改。

对于不能按期整改的项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收回投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复查验收报告的市,省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审核下达该市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财政厅不予下达该市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数额指标。

第十五条对不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审核下达的任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市复查验收、省抽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审计、稽察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核实后,按照违规项目涉及专项资金额,同比例调减该市、县下年度任务计划;财政厅按照调减的任务计划,相应核减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

核减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

对存在特别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下达该市、县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检查验收组在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检查验收组对所检查验收项目结果负全责,检查验收应实事求是,验收结果应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各级检查验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安排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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