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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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是指农民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恢复为森林覆盖,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目的。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一、林地质量
1.森林覆盖率:退耕还林后森林覆盖率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标准。

2.乔木种植密度:退耕还林后,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的乔木种植密度。

3.林木生长状态:林木应健康、生长良好,并符合当地的林木生长标准。

二、土地质量
1.土壤肥力:退耕还林后,土壤肥力应有所提高。

2.土地水源保护情况:退耕还林后,应对土地水源进行有效保护。

三、生态保护
1.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后,应有所增加或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种类。

2.生态环境改善:退耕还林后,应使当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以上是退耕还林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和反馈验收结果,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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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推进措施

延寿县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推进措施

内容摘要:延寿县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推进措施1、苗木标准:造林所用苗木符合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390—200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要求,工程造林苗木达到i级以上;2、造林密度:严格按退耕还林设计要求栽植,因加行加株可高于初植密度,但不能低于初植密度;3、幼林抚育:可以采取全面抚育或带状抚育,为苗木生长创造良好环境,但必须以能看清苗木趟为准;4、成活率、保存率: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验收时采取随机抽查代表性标准样地或标准行的方法。

造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不含100亩),标准地面积不低于造林面积5%;造林面积在(100—150)亩时标准低面积不低于造林面积3%;造林面积在150亩以上时(不含150),标准地面积不低于造林面积2%,标准地或标准行上的成活株(穴)数成活率=────────────────×100%标准地或标准行上设计株(穴)数标准地或标准行上的保存成活株(穴)数保存率=──────────────────×100%标准地或标准行上设计株(穴)数各树种、各小班、各施工单位造林平均成活率、保存率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5、幼林管护: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无人为损坏、无放牧、无牲畜损坏,苗木损坏率不超过5%;6、退耕还林农户档案齐全,乡镇政府法人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备;7、面积确定:造林面积在15亩以上用gps测定,15亩以下(不含15亩)用米绳实测,当面积大于原设计面积时,仍按设计的面积兑现政策,少于设计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兑现政策。

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兑现退耕还林政策:7.1、当年退耕还林成活率达不到90%以上的、历年退耕还林保存率低于85%的(如有合同约定,按合同执行);7.2、造林苗木达不到工程造林用苗标准的;7.3、不按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的、造林初植密度未按作业设计要求造林的,株行距明显不符的;7.4、未成林造林地未进行抚育的,林地草荒的;7.5、退耕还林地块未管护、放牧、牲畜毁坏的,苗木损坏率大于5%以上的;7.6、村屯、道路绿化苗木未组织修枝定干、未抚育的;7.7、工程造林不按设计规格、密度补植,补植后成活率仍达不到90%以上的;7.8、在基本农田内退耕还林的;7.9、没有承包到户、没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的地块,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地块。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

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一)实绩检查验收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林地的需求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然而,农民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受到一些问题的制约,如退耕地被非法占用、退耕还林项目进展缓慢等。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政策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退耕还林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退耕地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监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3. 保护退耕地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合法合规。

2. 客观公正:在验收过程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效果,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验收情况。

3. 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整个管理过程的严谨性和认真性。

4. 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1. 设立专门的退耕还林验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

2. 制定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细则,明确验收标准、程序和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立项审批,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重点关注项目的造林质量、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性。

5.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 建立健全退耕还林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归档相关项目的资料和验收情况,便于监督和管理。

7. 加强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退耕还林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8. 加大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维护政策的权威和严肃性。

五、管理效果评估1. 建立退耕还林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阶段验收目的与意义为改善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做出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决策。

工程自启动以来,截至2008年,我省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亿亩,其中退耕地还林???亿亩。

工程涉及??个县(市、区)、???个乡(镇)???多万户农户、???亿农民,已投入资金近????亿元,是我省迄今为止政策性最强、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已提高我省森林覆盖率???个多百分点,对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林草植被,减轻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依据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验收,其目的是有助于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快速发展;全面掌握退耕还林建设成效,为完善补助政策提供基础依据;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国家投资成效;全面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经验和问题,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农户的直接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

第二条细则制定的原则及依据一、细则制定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工程建设标准;2、满足兑现政策的要求;3、充分考虑退耕农户的利益;4、坚持为工程管理服务;5、立足实际,具有操作性。

二、细则制定依据1、《退耕还林条例》2、《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三、阶段验收与年度检查主要区别1、评价指标不同,年度检查以成活率为主,阶段验收以保存率为主;2、方式不同,年度检查采取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方式,阶段验收采取省级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重点核查验收的方式;3、抽查比例不同,年度检查除县级自查外,均以抽查为主,省级复查抽取10%,国家核查抽取5%,阶段验收中全面检查验收100%验收,重点核查验收抽取50%,阶段验收的精度远高于年度检查;4、结果的使用不同,年度检查结果作为管理依据,阶段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依据;5、目的侧重点不同,年度检查侧重于促进造林积极性,阶段验收侧重于促进成果巩固第三条验收范围与对象1、验收范围是国家历年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计划年度进行验收,不按作业年度验收。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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