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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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四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四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方案一:退耕还林基础管理】1. 制定细化政策:明确退耕还林的目标、范围、标准,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中,明确退耕还林的时间表和责任主体。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退耕还林的意识和认同度。

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退耕还林的理解和支持。

3. 建立监督机制:成立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退耕还林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推广合理的耕地改造和造林技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退耕还林的相关数据。

建立退耕还林档案,记录每个区域的退耕还林情况和成效,为未来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方案二:退耕还林财政支持管理】1. 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农民和推动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

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民相应的退耕还林补偿金。

2. 提供贷款支持:设立退耕还林贷款专项,为退耕还林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进行退耕还林活动。

同时,优化贷款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贷款方式。

3. 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评估制度,确保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使用。

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浪费。

4.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退耕还林项目,并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高退耕还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方案三: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管理】1. 加强生态修复: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注重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科学的种植方案,选择适宜的树种,加强土地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
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05.30
•【文号】林退发〔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
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正文:----------------------------------------------------------------------------------------------------------------------------------------------------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1]521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二)对上年度的补植情况;(三)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四)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情况;(五)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一)《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三)《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91)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

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

2023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退耕还林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的生态工程,旨在恢复退耕地的生态功能,加强退耕地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验收管理制度。

以下是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一、建立统一的验收标准1. 制订退耕还林工程的目标与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植被恢复率、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方面的标准。

2. 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退耕还林项目的详细验收指南,确保验收过程的标准化和公正性。

二、明确验收责任和机构1. 设立退耕还林验收机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专业机构共同参与,负责验收工作。

2. 各级政府要明确验收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

三、实施全过程监测1. 确保退耕还林项目从规划、实施到验收过程的全程监测,采用遥感、无人机、摄像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及时获取项目进展情况。

2. 加强数据共享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调整和措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开展严格的验收程序1. 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包括田间地块的实地核查和数据的审核。

2. 由验收机构组织验收专家进行评估和打分,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给予整改和追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退耕还林的认识和理解。

2. 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3. 鼓励媒体关注和报道退耕还林工程,提高社会各方面对该工程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推行,可以有效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验收。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3、管理情况。

1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其中:承担省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35号);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五)《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十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七)《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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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

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一)实绩检查验收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造林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第十一条人工造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一)人工造林保存标准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

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具体保存标准如下:人工造林保存标准表(二)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3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封育对象: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

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方式;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三条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1、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每亩阔叶母树/4)≥1则符合条件;(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则符合条件;(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则符合条件;(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沙区10)个以上;(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6.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6.7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10%以上;(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I、II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 乔灌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每亩灌木丛数/50(或沙区每亩灌木丛数/10)2、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3、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5、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6、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按封育类型分别确定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小班是否达到成效合格标准。

(一)乔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郁闭度≥0.20;或者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乔木郁闭度≥0.20;或者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7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灌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灌草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或者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5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竹林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5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五条林带确认标准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六条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

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七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八条管理类指标标准作业设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规定,封山育林作业设计须符合《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的规定。

基本要求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的规定。

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等。

封山育林的管护还应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按设计要求建设封护设施。

抚育:人工造林小班按作业设计要求连续进行3~5年抚育作业,每年1~3次。

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人工补植(补播)、平茬、断根复壮、除草、破土整地、沙障固沙、抗旱浇灌等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林权证发放: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第三章检查验收方法第十九条资料收集(一)省级资料收集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省级复查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县级自查材料。

包括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小班登记表、自查报告等。

4、工程管理情况。

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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