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

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
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
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
在补助钱、粮发放15 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 C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C—25 C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退耕还林还草是治理我国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完成退耕地造林1.39亿亩,工程建设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是一项深受老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
目前,一些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地区仍然在耕种陡坡地和沙化地,由此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导致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等重要水源地涵养水源能力下降,山洪和地质灾害多发,基层干部群众期盼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借鉴以往退耕还林还草的经验,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自觉行动。
为此,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实施,即在农民自愿申报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基础上,中央核定各省总规模,并划拨补助资金到省,省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自主确定兑现给农户的补助标准。
按照这一思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
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几点建议

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几点建议作者:柴得岘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7期加快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健康落地,需要综合考量当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来达成。
强化领导重视力度、加大政策宣传与普及、解决退耕地认定并及时调整、提高政策补助标准和确保经费能够专款专用是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更快落实的主要措施。
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所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重视,科学理性应用相关措施促进新一轮退耕还林的顺利推进。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面临的问题1改善生态与改善民生的问题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建设中,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并且立足于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林种、树种,对植被进行优化配置,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联。
2农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的问题在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关注民生,重点考量农民的意愿,选择性退耕,合理选择林木品种。
在还林方面,农民可以将林地流转给大户、合作社或者公司,农民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还林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及林业部门不能因此而降低退耕还林管理力度。
3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的问题按照中央领导的要求以及《新一轮退耕还草总体方案》中的要求,2020年必须将全国严重沙化耕地以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另外,还应科学制订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年度任务,明确退耕还林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制订治理对策。
对于生态环境脆弱、集中连片的困难区域,可优先安排退耕还林。
4退耕还林与耕地保护的问题退耕还林退的是25°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坡耕地,水土流失问题严重甚至出现沙漠化问题,粮食产量较低,对于粮食生产的影响比较小。
但是,这类耕地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如沙尘暴、泥石流等,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生态治理和保护对策,就会导致农业生产水平不断下降,甚至会对粮食生产起到限制作用。
5工程建设质量与数量的问题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质量控制。
最新整理退耕还林工作管理办法_退耕还林工作管理通知.docx

最新整理退耕还林工作管理办法_退耕还林工作管理
通知退耕还林工作总结
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春季造林时节已至,为抢抓时机,全面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各项工作,抢抓时间组织春季造林,确保按时完成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项目建设任务,确保今年到期坡耕地退耕还林顺利通过市级复查和国家阶段验收。
为此,现将及时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生态建设工程,历来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来认识和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做好调研和汇报,尤其是向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做好汇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当好决策参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三、及时启动,按时完成。
各乡镇街道必须迅速启动项目建设工作,保证按期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凡是涉及造林和开展育林措施的工作,必须在3月低全面完成;封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改等工作必须在4月低前全面完成。
项目建设完工后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开展自查工作,并将项目建设的过程材料装订成册,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林业局申请验收。
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和认真实施,凡是上级部门验收不合格,到期退耕还林复查和核查不过关,其后果和责任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并在年度退耕还林工作考核中进行通报。
凡是影响全区退耕还林工作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退耕还林还草是治理我国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完成退耕地造林1.39亿亩,工程建设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是一项深受老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
目前,一些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地区仍然在耕种陡坡地和沙化地,由此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导致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等重要水源地涵养水源能力下降,山洪和地质灾害多发,基层干部群众期盼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借鉴以往退耕还林还草的经验,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自觉行动。
为此,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实施,即在农民自愿申报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基础上,中央核定各省总规模,并划拨补助资金到省,省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自主确定兑现给农户的补助标准。
按照这一思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
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制度

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快推进草原生态恢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草原生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明确工程责任主体,规范工程实施程序,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推动退牧还草工程顺利进行。
三、管理机构1. 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领导、协调、督促和推动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工作。
2. 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处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处,负责具体工程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等具体工作。
四、工程实施1. 规划设计进行退牧还草工程前,要制定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根据草原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范围、目标和时间进度,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计划。
2. 资金保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确保工程实施顺利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防止浪费和滥用。
3. 专业技术支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确保工程设计合理、施工顺利、效果显著,做到科学施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公开透明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信息公开和沟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
五、工程监督检查1. 日常监督设立专门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工作,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 专项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工作,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检查,及时整改,保障工程质量和效果。
3. 质量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评估,评估工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
六、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广大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工程实施,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惩罚措施对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影响工程实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推动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效果。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发〔2015〕18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发〔2015〕18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精神,为调整和优化我区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建设,现就启动我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把万州建成碧水青山、绿色低碳、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的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生态质量,有效治理水土流失,为构建渝东北生态屏障、保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和全面建成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由农民自己决定。
各镇乡、涉农街道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做到发展与保护的有机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尊重规律,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结合全区及各镇乡、涉农街道农业产业布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经则经,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点发展特色经济林和生态景观林。
3.严格范围,稳步推进。
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要根据流域、区域的特点,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2008—2013年实施的长江绿化生态景观林、高速路红线外景观林、城周森林屏障等森林工程的非基本农田造林地,可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
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鄂发改法规[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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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规划与计划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主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规划引导,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三)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界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四)坚持创新机制,整合资源。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及管理、考核机制。
(五)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及上游县(市、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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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要求,结合万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万源市行政辖区内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下简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四)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五)落实责任、依法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政府负责制。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乡(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是:(一)林业、畜牧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以及检测考核,其中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畜牧食品局负责退耕还草;(二)国土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图变更完善。
协助林业、畜牧部门完成数据转换、任务到户、检查验收和检测考核等基础工作;(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综合协调;(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和政策兑现。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户意愿的调查摸底与申请登记、还林还草地块的落地与落户、面积的分摊与公示、合同的签订与规范、苗木和草种的监管、组织实施、自查验收、严格政策兑现以及成果巩固。
配合完成市(县)级验收、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九条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申请,村组核实,乡(镇)政府登记、审核确认,上报市林业、畜牧部门汇总,形成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组织林业、畜牧按职责分别牵头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达州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任务分解到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一)工程区情况(自然地理概况,社会经济概况);(二)工程建设思路(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三)工程建设方案(申报情况,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及规模,还林还草技术措施设计,组织实施);(四)资金测算及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组织领导,宣传引导,科技支撑,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六)附表附图:工程区基本情况表、退耕还林还草申请情况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设计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第三章建设和管护第十二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已退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范围。
对符合未纳入耕地统计但实地又是25度以上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坡耕地,以及一些已划为基本农田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的要求地块,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在先退耕后,按规定程序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还草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
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鼓励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
允许在退耕地上间套牧草、豆类、草本中药材、菌类、蔬菜等矮秆作物,培育相关产业,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增加退耕农户收入。
第十五条鼓励退耕土地承包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牧)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为确保退耕还林还草质量,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实行市、乡(镇)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管护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确定管护人员。
退耕还林还草后,禁止擅自复耕、复垦,毁坏林木和草地。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印发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乡(镇)收集整理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根据批复的市级实施方案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填发分户建卡卡片、统计相关数据。
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各一式三份,退耕农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还林报市林业局退耕办一份,还草报市畜牧食品局饲草站一份。
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退耕还林还草地点及规模;(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由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
拟退耕土地流转的,应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由土地承包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及土地合法手续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户自愿流转退耕还林还草地申请书,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流转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签订合同前,对流转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调查,并对退耕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性、公平性、自愿性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农户自愿流转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流转协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各一式四份,退耕农户、经营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市退耕办和市饲草站各一份。
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各一式三份,退耕农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还林报市林业局退耕办一份,还草报市畜牧食品局饲草站一份。
第二十一条退耕农户及其他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栽植、抚育、管护等活动,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地点、面积、树种、草种、密度等实施方案规定的技术要点。
第四章种苗草种生产和供应第二十二条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计划,制订种苗草种生产、供应方案。
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实行种苗产业化经营;种苗、草种必须在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
第二十三条种苗草种选择应符合生物多样性和“适地适树适草,就近优先”的原则,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种苗草种。
必须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应当选择适宜本地的优良品种。
未经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省外引种和推广使用未经引种试验的品种。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苗草种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种苗草种质量。
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所用种苗验收、技术方面指导;畜牧部门负责退耕还草所用种草验收、技术方面指导。
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还草造林种苗草种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标准规定,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苗木出圃须具备《种苗标签》、《苗木质量检验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和草种,可采取集中政府采购供应、分散采购供应和农户(经营者)自行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大宗种苗草种,确需集中采购供应的,由市林业局、畜牧局牵头,发改、财政、纪检等部门参与,按规定程序采购;小宗种苗草种由各实施经营主体或农户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自行采购;(二)退耕还林还草种苗草种实行许可准入制度,种苗草种供应者必须是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苗草种生产、经营单位;(三)提供种苗草种质量必须达到Ⅱ级以上的质量标准;(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草种供应商,严禁垄断经营、哄抬苗价等行为,维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乡(镇)要开展种苗草种栽植技术指导、苗木栽植和牧草后期管理技术培训。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每年秋冬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自查工作,验收不合格地块,以书面通知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在自查合格后,上报市退耕办和市饲草站申请市(县)级全面检查验收。
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第一、第三、第五年开展市(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作为调控建设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内业检查及外业检查。
内业检查主要是查阅农户意愿申请、设计、种苗草种采购发放、合同签订等相关档案资料,外业检查主要是造林种草地块、面积、质量、成活率、保存率、幼林抚育及管护情况等。
第三十条市(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在退耕户所在村组公示,公示内容包含:退耕农户(或流转后的经营主体)姓名、退耕面积、地点、树种、草种、验收结果、政策兑现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将公示结果(包括公示影像资料)和资金兑付花名册上报市退耕办和市饲草站。
第六章政策兑现第三十一条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第一年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
(一)种苗费补助。
按退耕还林每亩300元的标准,退耕还草每亩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和补植的种苗(草种)费开支。
种苗(草种)费实行市内包干统筹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
(二)现金补助。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200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680元,分两次下达,第一年380元、第三年300元。
第三十二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根据检查验收及公示结果按政策兑现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直补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等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