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养护科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加强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养护科的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是保障政府管理规范和效率实施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工程养护科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坚决维护组织机密、加强预防保护等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配合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意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工程养护科档案管理工作由科长统一组织实施。
设立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应当是具有档案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校档案管理专业实践经验或相应档案管理证书。
第八条档案管理员由科长提名,经科室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任命。
第九条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包括:1. 负责本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做好档案管理相关文书的起草工作;2. 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档案信息安全;3. 组织档案信息的更新和归档工作,做好档案整理和清理工作;4. 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档案审查和调阅工作,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工程养护科建立档案管理委员会,由科长或其委托人担任主任,档案管理员担任副主任,科室其他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查看和审议档案管理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建议;2. 协助科长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3. 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书面备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养护科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第一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xx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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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21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21年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
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
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
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
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3.1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
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3.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4.1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
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工程质量管理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
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
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
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4.8.1工程变更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5.1工程验收程序5.1.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竣工验收条件5.1.5.1交工验收合格。
5.1.5.2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验收报告主要内容5.2.1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5.2.2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5.2.4有关决定和建议5.2.5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5.3资料归档5.3.1综合文件5.3.1.1验收报告5.3.1.2工程总结5.3.1.3征地拆迁资料5.3.1.4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5.3.1.5合同5.3.1.6工程数量完成表5.3.2竣工决算5.3.3竣工图表5.3.4设计、施工文件5.3.4.1技术、设计文件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5.3.4.3进度控制文件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5.3.4.5施工原始记录5.3.5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