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为确保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施工人员和路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1.施工前准备: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专业培训,明确施工任务安全要求,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编制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2.人员管理:要求施工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等。
3.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现场设置合理的施工区域、安全标识和告示牌,保持施工道路畅通,合理安排施工车辆和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作业管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标准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施工和违规作业,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5.机械设备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对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加强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6.应急处理: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7.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通过建立和执行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提高公路养护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工程项目高效、高质量的完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机构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依托于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部、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督部等相关部门。
三、项目管理流程养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确定、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及批准,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项目确定在项目确定阶段,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养护需求等因素确定项目的开展。
通过调研、评估等方式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定项目的目标和范围。
五、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和布局的阶段。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依据项目的可行性、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六、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安排。
同时,对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实施结果的检查和评估阶段,也是项目管理的总结阶段。
项目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做出最终结论,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八、质量管理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素,也是公路养护工程的重点之一。
项目管理机构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确保道路养护的效果和效益。
九、安全管理养护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保障道路养护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项目管理机构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十、成本控制养护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长路农养字〔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路农养字〔2018〕160号各区交通运输局、望城区公路管理局、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2018年9月25日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各级财政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基路面大中修、桥涵大中修、安防与沿线设施、绿化、水毁及重点养护项目等工程。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安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一)优先安排影响公众安全通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二)交通流量大的先于交通流量小的,行政等级高的先于行政等级低的,技术状况差的先于技术状况好的;(三)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一)根据路况评定结果或现场调查发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等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根据对路面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二)经过调查确认的桥涵、安保、绿化及单项水毁修复工程。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附件1台儿庄养护中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台儿庄养护中心(下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的范围和内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维修,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管护和生态保护,以及防汛、除雪防滑及各类养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作业原则。
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和养护作业机械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发展绿色养护,推动养护管理高效低碳发展,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降低养护成本,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条养护工程要贯彻“全寿命周期和精准养护”理念,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检查和评价结果,按3~5年周期统筹考虑,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科学决策,分步投入,逐年实施。
第六条本中心所指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维修工程和隧道机电养护三部分。
小修保养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范围及要求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规定。
维修工程是指《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 号)规定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隧道机电养护分为隧道机电专业工程、隧道机电系统的维修维护和隧道机电系统备品备件采购及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养护工程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 万元及以上路基路面工程、200 万元及以上桥(隧)梁维修、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维修工程。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八条养护中心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养护中心相关职责:(一)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管理办法,负责所辖路段日常养护巡查、桥隧经常检查、路况调查、隧道机电设施巡检、隧道监控调度、信息数据采集报送等技术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8〕40 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 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 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
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 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 修、中修、小修。
第十一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 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 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 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 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 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 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 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01 期 29
部门文件选登
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 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采取“储备一批、安 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方式,合理筛选需要实施 的养护工程,建立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项目库的建立和维 护更新。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 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 能。主要是对原路全幅加铺基层或对原路面 层、基层进行翻修后,全幅重新铺装面层。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相关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三、管理机构1.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别负责的原则。
2.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管理岗位和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性原则: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的原则,做到合理规划、科学施工、有效管理。
2.先进性原则: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3.安全保障原则: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把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经济效益原则: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注重经济效益,提高效益水平,降低成本。
五、工作流程1.规划阶段(1)明确养护工程的目标,确定养护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2)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保养护工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设计阶段(1)根据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的设计方案,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养护需求。
(2)编制养护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3.施工阶段(1)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验收阶段(1)完成施工后,进行验收工作,确保养护工程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2)出具验收报告,确认养护工程的最终质量,并进行竣工。
6.维护养护阶段(1)完成养护工程后,进行养护保养工作,延长养护工程的使用寿命。
(2)对养护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养护工程的稳定运行。
七、责任追究1.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责任进行评估。
2.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和渎职行为,应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确保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
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
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八)完成财务决算;(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日常养护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管理需要细化。
第五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同时废止。
附录注:1.修复工程大修、中修、小修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规模自行划分。
2.专项养护具体作业内容由各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自行确定,如灾害防治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畅安舒美创建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