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医学院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协作共同研究编制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现批准颁发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试行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卫生部并抄送北京市劳动科学研究所耳鼻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订附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分

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分贝

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相应放宽

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

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第十条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

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

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第十一条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 单位:db(A) 《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见表2、表3)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A)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 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要求规范》GB/T50087-2013(整理最新版)

1 总则 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2.0.2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 2.0.3 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声级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C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频带宽度为1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 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企业。 2.0.8 噪声控制专用设备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 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制造的设备。 2.0.9 高噪声设备high noise equipment 辐射噪声对工作环境或生活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设备。 2.0.10 隔声sound insulation 利用隔声材料和隔声结构阻挡声能的传播,把声源产生的噪声限制在局部范围内,或在噪声的环境中隔离出相对安静的场所。 2.0.11 透射系数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频率的条件下,通过材料后透射的声能量与入射的声能量之比。 2.0.12 扩散声场diffuse sound field 能量密度均匀、在各个传播方向作无规分布的声场。 2.0.13 声桥sound bridge 在双层或多层隔声结构中两层间的刚性连接物、声能以振动的方式通过它在两层中传播。2.0.14 声阱sound lock 具有大量声能吸收的小室或走廊,其用途是使室内两边可以相通但声耦合很小,从而提高两个分隔室的隔声能力。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 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 Leq=10Lg()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Leq=10Lg() 式中:L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n-采样总数。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被测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时段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采样方式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oc-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 L 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 Aeq,T 表示,(简写为L 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A 式中:L 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4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关于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通知 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医学院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协作共同研究编制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现批准颁发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试行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卫生部并抄送北京市劳动科学研究所耳鼻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订附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分 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分贝 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相应放宽 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 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第十条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 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 准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 12348-90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发布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局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 45 Ⅱ60 50 Ⅲ65 55 Ⅳ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 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 Leq=10Lg()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Leq=10Lg() 式中:L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n-采样总数。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被测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时段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采样方式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 Leq=10Lg()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Leq=10Lg()

式中:L 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n-采样总数。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1.5 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 2.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2.2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2.3 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被测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时段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2.4 采样方式 2.4.1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2.4.2 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5 测量值2.5.1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 2.5.2 周期性噪声测量一个周期的等效声级。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 45 Ⅱ60 50 Ⅲ65 55 Ⅳ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 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 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 12349-90 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 声级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 声级,用Leq 表示,单位为dB(A)。按此定义此量为: Leq=10Lg()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Leq=10Lg() 式中:Li-第i 次采样测得的A 声级; n-采样总数。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 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1.5 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 2.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 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 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行业行政法规,即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44号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 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目录 1概述 2环境保护部公告 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 概述编辑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是行业行政法规,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2. 环境保护部公告编辑 (2008年第44号)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联合发布。 3.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编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 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

厂界噪声测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1.5 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 测量条件 2.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2.2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2.3 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被测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时段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2.4 采样方式 2.4.1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2.4.2 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5 测量值 2.5.1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 2.5.2 周期性噪声测量一个周期的等效声级。 2.5.3 非周期性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的等效声级。 2.6 测点位置的选择 2.6.1 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2.6.2 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3 测量记录及数据处理 3.1 测量记录围绕厂界布点。布点数目及间距视实际情况而定。在每一测点测量,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内的等效声级,填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记录表(见附表)。 3.2 背景值修正 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10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10dB(A),按下表进行修正。 如果声级差值小于3 dB(A),则被测声源的噪声小于背景噪声,修正的声级仅能作为近似的测量值;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测量应安排在较为安静的环境中重做。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卫生标准》11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 ,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表1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A)〕| |---------------|-----------| |8|85| |---------------|-----------| |4|88| |---------------|-----------| |2|91| |---------------|-----------| |1|94| |---------------------------| |最高不得超过115|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参照表表2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A)〕| |---------------|-----------| |8|90| |---------------|-----------| |4|93| |---------------|-----------| |2|96| |---------------|-----------| |1|99| |---------------------------| |最高不得超过115|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作业指导书.docx

文件编号: 作业指导书 第 1页共2页 发布日期: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定 版本修订日期:年月日 1、测试项目: 厂界环境噪声、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等效声级) 2、测试主要仪器设备: 多功能声级计; 声校准器。 3、测量条件与测量时段: 测量条件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 ,风速 5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 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 况。 测量工况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并在测点示意 图上标注出声源的位置。 测量时段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 ,采用 1min 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 ,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 ,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 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4、噪声测量程序: 测点位置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 ,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 ,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 ,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 1m、高度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m 的位置。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a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

以上的位置; b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 ),应按 “设置测点 ,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c 室内噪声测量时 ,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以上、距地面高度处 ,在受噪声影 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d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 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e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 距任一反射面至少以上,距地面、距外窗 1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 关闭。 噪声测量 将所用多功能声级计开机,测量前在测量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学校准 ,其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将所用声级计频率计权设为“ A”、时间计权特性设为“ F",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1s;根据所测项目需要,调整其他项目或参数;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在选好的测量点处依次开始测量,并将所测数据记录在测量 原始记录上; 测量完毕后,用声校准器对多功能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其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 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背景嗓声测量 测量环境 :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 :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测量方法 :与测量噪声的测量方法相同。 5、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 ,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之间时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 ,按表 1 进行修正。 表 1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dB(A)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56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4月1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调查研究了国内有关单位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收集并分析了国外同类测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工作,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经反复修改提出了送审稿。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声学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最后,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四章及二个附录。内容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和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41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3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Standard of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12348-90 1990-11-09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边界的噪声限值,如下:单位:等效声级Leq(dBA)。各类别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值分别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 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50 ;工业区 65,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55 。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45 Ⅱ6050 Ⅲ6555 Ⅳ70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GB 12349-90 Method of measuring noi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 Leq=10Lg()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Leq=10Lg() 式中:L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n-采样总数。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4 周期性噪声 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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