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第二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它成员。
总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
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一)落实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五)向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八)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保监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监会负责指导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险防范工作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风险控制指标的制定和风险报告制度的建立等。
通过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其次,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员工应当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掌握非法集资防范的方法和技巧,能够识别非法集资风险,减少受骗的可能性。
第三,加强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包括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培训、合规监控和合规报告等。
通过合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掌握非法集资风险的动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将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等重要信息告知投保人。
投保人能够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风险的前提下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减少被非法集资欺骗的可能性。
第五,加强监管合作。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发生。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的线索,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帮助监管部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第六,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传递正确的理财观念和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
通过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要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加强合规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合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等。
只有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发生,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市场的利益。
保险公司部门防范非法集资部门工作计划

保险公司部门防范非法集资部门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相关的保险公司部门也在不断壮大。
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利用保险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和损失。
保险公司部门防范非法集资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目标设定针对保险公司部门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我们将确立以下目标:1. 完善公司内部制度,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2. 增强员工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3. 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防范合力;4. 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措施规划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1) 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大对中高风险投资项目的审核力度,提高内部的风险控制能力;(2) 建立健全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发现非法集资情况主动报告,并给予适当奖励;(3) 组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培训,提高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识别和防范能力;(4) 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能力,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内部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2. 提高外部风险防范能力(1)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对来自风险较大地区以及疑似非法集资组织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和监控;(2) 强化对保险产品推介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提醒客户理性投资,杜绝盲目跟风投资;(3) 出台更加严格的保险产品审核和管理规定,对高风险产品和非法集资风险产品进行限制或禁止销售。
3. 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合作(1) 主动与监管部门保持交流,及时了解行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公司运作符合法定要求;(2) 建立健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向监管部门通报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和打击工作;(3) 参与协助执法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行动,积极配合侦办工作,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秩序。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制度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制度1. 咱得知道啊,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那可就是个大陷阱,就像狐狸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比如说,有些不法分子打着高收益的幌子,骗咱把钱投进去,还说啥投的越多赚得越多。
哼,哪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啊?要是真这么容易赚钱,大家都不用干活儿了。
2.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这事儿可不能小瞧喽。
您想啊,就好像有人在您面前晃悠着一块香喷喷的肉,可那肉说不定是有毒的呢。
我有个朋友,就碰到有人说在某保险公司有个内部集资项目,收益高得吓人。
朋友差点就心动了,还好我及时拉住他,跟他说这就像赌博,十赌九输,到时候连本都没了。
3. 您听说过保险公司非法集资不?这就像一个黑洞,一旦您靠近,就可能被吸进去,再也出不来了。
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大爷被忽悠着把自己的养老钱都投到一个所谓的保险公司集资项目里了。
那大爷还以为自己能过上好日子呢,结果呢?钱就像打水漂一样没了,哭得那叫一个伤心啊。
您说这多坑人呐!4.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就像是一场骗局的魔术表演。
那些坏人就像魔术师一样,表面上把钱变得越来越多,实际上都是假象。
就像我邻居,听信了一个人的话,说在保险公司有个集资能让钱翻倍。
他满心欢喜地把钱交了,结果发现钱没了,人也找不到了。
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嘛,您可别上当啊!5. 咱可不能被保险公司非法集资给骗了呀。
这就好比走在路上,突然有人跟您说有个捷径能直接到宝藏地,您信吗?我有个同事就是,碰到有人介绍保险公司的非法集资,说收益快得跟火箭似的。
同事有点怀疑,但是又经不住诱惑。
我就跟他讲,这就像童话故事里的毒苹果,看着诱人,吃了就完了。
还好他听了我的话,没往里跳。
6. 您得小心保险公司非法集资这档子事儿。
它就像隐藏在草丛里的毒蛇,随时可能咬您一口。
我认识一个大妈,她被人拉去参加一个保险公司的集资活动。
那些人说得天花乱坠,什么钱生钱像变戏法一样容易。
大妈刚开始还觉得不靠谱,可架不住那些人一直劝。
最后大妈把积蓄投了一部分进去,现在后悔得直跺脚呢。
保险公司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报告

保险公司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报告目录1. 引言1.1 背景和意义1.2 结构概述1.3 目的2. 非法金融活动的形势分析2.1 非法金融活动的定义与类型2.2 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与影响2.3 全球非法金融活动发展趋势分析3. 保险公司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3.1 内部管理不健全导致漏洞存在3.2 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与技术支持3.3 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失或不完善4. 保险公司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策略和措施4.1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机制建设4.2 创新监测手段与技术应用,提高效能和精准度4.3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跨境追溯和执法5. 结论5.1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5.2 保险公司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责任和作用5.3 建议和展望1. 引言1.1 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也面临着非法金融活动的威胁。
非法金融活动包括违法犯罪行为、欺诈等,不仅对保险公司自身造成损失,还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当前形势下,保险公司必须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监测手段与技术支持,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提高防范和打击能力。
本报告旨在总结探讨保险公司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策略和措施。
1.2 结构概述本报告共分为5个章节。
首先,介绍引言部分中背景和意义(1.1)以及整个文章结构概述(1.2)。
其次,分析非法金融活动的形势,包括定义与类型(2.1)、危害与影响(2.2)以及全球发展趋势(2.3)。
然后,探讨保险公司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内部管理漏洞(3.1)、监测手段与技术支持缺乏(3.2)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3.3)。
接着,提出保险公司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策略和措施,涵盖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机制建设(4.1)、创新监测手段与技术应用(4.2)以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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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
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
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规部门是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部门,履行如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一)统筹落实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二)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制度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三)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四)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五)及时向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六)统筹起草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报告;(七)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项。
第七条总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一)在部门制度流程中嵌入必要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控制措施;(二)及时掌握销售业务过程中相关非法集资可疑信息并及时上报;(三)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四)定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业务部分的培训。
第八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成立设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该领导班子其它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二)研究、决定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大事项;(三)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四)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五)负责本级机构职责内非法集资相关情况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对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牵头统筹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机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非法集资犯罪形式第十二条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要类型为:(一)主导型案件;(二)参与型案件;(三)被利用型案件。
第十三条主导型案件是指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十四条参与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的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者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被利用型案件是指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第四章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年度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等方面展开全面风险排查。
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一)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二)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三)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第十八条在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公司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第五章非法集资案件的总结及报告流程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一)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二)每季度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三)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定期向合规部门上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分别定期向保监会稽查局以及当地保监局上报年度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分支机构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合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符合本办法的非法集资信息时,及时上报合规部门,并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还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当地保监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合规部门收到分支机构上报的非法集资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调查后,视调查情况向总裁室汇报。
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保监会稽查局进行报告。
第六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培训与宣传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本公司员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三)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第二十七条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三)展业中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开展各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七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组织对本级及下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应加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详细检查报告,并定期向法律合规部报送。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系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监管机构。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构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总公司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排查不细致,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不受理、不汇报,对相关线索不查处、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受到举报和监管批评的;(四)不按要求完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的。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合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