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北京·前言为提高通信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水平,指导通信建设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减少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操作规范。
本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要紧内容包括总那么、一样安全生产要求、工器具和外表、器材储运、通信线路、管道施工和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微波、移动通信基站天馈线、通信电源设备安装、综合布线及国际通信工程等。
本规范用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说明、监督执行。
本规范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往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主编单位:中国通信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公司要紧编写人员:冯璞孙玉东袁立云刘克白全发叶辉崔建桥金德祥名目1 总那么 (6)2 一样安全生产要求 (6)2.1 施工安全治理 (6)2.2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6)2.3施工现场安全 (6)2.4施工驻地安全 (7)2.5 施工交通安全 (7)2.6施工现场防火 (7)2.7 野外作业安全 (7)2.8 用电安全 (7)2.9 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监督要求 (7)3工器具和外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一样工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需掌握的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需掌握的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1YD 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2YD 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3YD 5018-2005《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4GB 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GB 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7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8YD 5002-199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2005版)9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10YD/T5026-2005《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11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12YD/T5175-200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13YD/5003-2014《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6.2.2 光缆埋深应符合表0的规定。
注1: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注2: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沙土。
此时光缆的埋深相应减少。
注3:上表中不包括冻土地带的埋深要求,其埋深在工程设计中应另行分析取定。
6.2.14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的要求。
表错误注:1.直埋光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燃气管、输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0.15m。
2.对于杆路、拉线、孤立大树和高耸建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3.大树指直径300mm及以上的树木。
4.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5.隔距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8 架空线路与其它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杆路与其它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0-1的规定。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满足隔距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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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7条)
第一条 选择站址时应尽量共用已有的站址,新建站址应采 用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的方式。 第二条 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 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臵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第三条 铁塔的工艺要求,应考虑多系统共享,满足多系统 共享对系统间隔离度、风阻和承重的要求,并满足多系统 信号覆盖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技 术措施予以改造。 第四条 在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 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 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保证结构安全。
3.专用网接入公用网时的中继电路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话务量的大小和 第10.0.6条规定中相关的呼损指标通过计算加以确定。
要点: 1.专用网应就近接入关口局信令转接点(二级),同时必须满足统一的 传输质量指标、信号方式、编号计划等相关标准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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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2.电信业务网络互联互通三个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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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通信网互连互通(3条)
第一条 根据业务需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各种业务应 实现互通。互通时应参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要求不明确 时可进行协商保证业务的互通。 第二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多媒体信息业务必须实现国内 互联,互联应至少支持终端业务。 第三条 SG(信令网关)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七号信令 网间,应按网间互连互通原网同步”,保证信令点(SP) 互通。 2.信令点(sp)应满足NO.7电话用户部分(TUP)的全部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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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1条)
(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0 内容简介 (1)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 (1)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1)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2)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2)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1.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1.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3)1.7 通信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3)2 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3)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3)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8)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 (15)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 (16)3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 (16)3.1 耐火等级 (16)3.2 防火分区 (17)3.3 楼梯间 (17)3.4 孔洞封堵 (18)3.5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19)3.6 安全出口 (20)3.7 供电要求 (21)3.8 配电线路敷设 (21)3.9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 (21)3.10 通信工程验收安全检查 (23)3.11 其他 (26)3.12 引用《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 (27)4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 (29)4.1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9)4.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31)4.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37)5 通信工程防雷接地及强电防护的规定 (47)5.1 通信局(站)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7)5.2 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 (48)5.3 通信局(站)相关线缆布放与接地处理 (49)5.4 过电压保护器的选用和安装 (50)5.5 静电防护 (51)5.6 设备、装置的接地要求 (51)5.7 通信线路工程的防雷与接地 (53)5.8 通信线路的强电防护 (54)5.9 通信系统的防雷接地规定 (54)6 通信工程环境保护的规定 (56)6.1 通信工程建设环保通用规定 (56)6.2 综合布线工程 (57)6.3 移动、卫星无线通信工程 (57)6.4 电信专用机房 (59)6.5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59)7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的规定 (59)7.0 工程建设中各专业通用的强制性规定 (59)7.1 通信核心网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1)7.2 通信无线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2)7.3 通信数据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3)7.4 通信传输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4)7.5 通信传输(线路)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5)7.6 通信接入网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8)7.7 通信电源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9)7.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70)8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72)8.1 基本规定 (72)8.2 工器具和仪表 (73)8.3 器材储运 (75)8.4 通信线路工程 (75)8.5 通信管道工程 (77)8.6 通信设备工程 (77)8.7 通信铁塔建设工程 (77)8.8 通信电源设备工程 (77)附录: (78)1 电信专用房屋监理规定 (78)2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规定 (82)3 通信钢塔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规定 (89)4 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95)5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97)0 内容简介为了便于公司通信业务板块的管理、技术人员更全面地掌握通信信息工程建设领域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2014年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通信类)》。
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1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都必须严格执行。
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一、标准(一)、标准的定义为了取得国民经济的最佳效果,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经济技术活动中具有多样性、相关性特征的重复事物,以特定程序和特定形式颁发的统一规定,叫做标准。
(二)、标准的地位和作用1、标准是竞争和协调的产物一方面表现在同一领域不同标准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集团内企业标准间的竞争。
2、标准可以规范市场,也可以保护市场。
是促进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的有效工具,也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有效技术手段。
3、标准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利益4、标准已成为各国、各大公司经济利益的争取核心,在一定意义上讲,标准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在经济领域的延伸。
5、谁拥有标准,谁就掌握了进入市场的主动权。
所谓: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一流企业卖专利;二流企业卖技术;三流企业卖产品。
(三)、标准的分类1、按层级分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按性质分类强制性标准Q(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推荐性标准T(自愿采用,一经采用必须遵守)。
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二、通信技术标准1、概念:为了保证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对通信网、通信设备、通信系统在组网、进网、互联、互通中需要共同遵守的技术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
2、特点:通信技术标准具有全程、全网和通用的特点。
3、作用:在进行通信及通信网规划、计划、科研、生产、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时均应遵循通信技术标准才能确保通信畅通和顺利进行。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信息通信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目录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说明结束语编制背景1、4月21日,我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主管我们单位业务的领导电话,要求我4月28日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信息通信部分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4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及个别设计单位在定额质监中心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
确定了编制的基本原则。
1.按照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2.依据工信部规【2008】75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
《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信息》3、工程取样:敷设48芯光缆、96芯光缆、144芯光缆、288芯光缆、100对对绞电缆及200对对绞电缆工程。
4、工程断面:出入口之内的工程投资估算。
5、施工方式:人工敷设编制说明(3-1)1.本指标仅包含通信工程建设中光(电)缆敷设、光(电)缆接续、中继段测试等相关工作内容。
2.测算模型中光缆盘长按2公里计取,电缆盘长按1公里计取,临时设施距离按35公里计取。
编制说明(3-2)3.本指标的计量单位为:“元/km”,在进行工程造价估算计算时,应使用本指标乘以路由长度。
4.本指标未包含光(电)缆支架、固定与附属设施,光(电)缆的保护与防护措施费,设备及行业特殊要求所形成的安装与材料费,光(电)缆进出管廊的防爆与防火封堵费等费用。
编制说明(3-3)5.本指标中其他材料费包括辅助材料费、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以及运杂费、运保费、保管费等采购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6.本指标中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程费的1.5%计取;设计费按工程费的4.5%计取;监理费按工程费的3.3%计取;安全生产按工程费的1.5%计取。
(10.8%)结束语1.由于编制时间紧,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理解不够,指标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2.张永红电话:130****7709邮箱:**********************.cn。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通信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部分1. 规范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通信工程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以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通信服务。
2. 术语定义- 通信工程:指涉及电信设备、电信网络和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程。
- 设计:指通信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工程技术文件的编制。
- 建设:指通信工程的施工和安装、调试。
- 运营:指通信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运行。
- 强制性条文:指必须遵守的规范要求。
3. 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设计应符合国家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 设计应考虑通信设备的选择、布局和环境因素,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稳定。
- 设计应满足通信网络的容量、覆盖范围和性能要求,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
- 设计应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
4. 通信工程建设要求- 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建设过程应注重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期和成本。
- 建设过程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
5. 通信工程运营要求- 运营应按照国家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 运营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通信设备和网络的稳定运行。
- 运营应及时响应用户需求,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
- 运营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性。
以上是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通信工程部分要求。
根据这些要求,通信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都将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以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的通信服务目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部分(2023版)1. 引言本文档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部分的2023版。
其目的是规范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通信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定义和缩写词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和缩写词具有以下含义:- 通信工程:指涉及通信设备、通信网络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和运营活动。
- 强制性条文:指在通信工程项目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3. 条文内容本文档的强制性条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3.1 项目可行性研究- 3.1.1 通信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
- 3.1.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需求分析、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3.2 设计与规划- 3.2.1 通信工程项目的设计与规划应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 3.2.2 设计与规划应包括通信设备选型、网络拓扑结构、电力供应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3.3 施工与安装- 3.3.1 通信工程项目的施工与安装应按照设计与规划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 3.3.2 施工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3.4 运维与管理- 3.4.1 通信工程项目的运维与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3.4.2 监测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故障及时处理。
3.5 技术升级与创新- 3.5.1 通信工程项目应根据技术发展需求进行升级和创新。
- 3.5.2 技术升级和创新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 结论本文档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部分的要求和规范,为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部分(2023版)》的简要内容概述。
通信工程强制性条文
震设防分类标 4.0.1 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准》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
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
抗震设防目标。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
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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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架式通信设备顶部应与联结架或顶部支撑构件连接。联结架的构件之间或顶部 支撑构件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与房屋结构锚固。
5.1.2 架式通信设备顶部应与联结架上梁或顶部支撑构件锚固,锚固点不少于2个。对
附表6:强制性条文汇编
序号 1
2
标准
强制性条文要求 1.O.3 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 设计划,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4.O.4 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 砂、取土。
YD/T 5027-
20
2005《通信电 6.2.7 各种监控设备与机柜(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方式应满足YD 5098-2005《 源集中监控系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统工程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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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 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3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全文可读
• 3.专用网接入公用网时的中继电路数量应根据 涉及的话务量的大小和第10.0.6条规定中相关的 呼损指标通过计算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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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的规定
• ⑴专用电话网应就近和一个公用的本地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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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步基准信号取得的规定
• ⑴我国SDH数字同步网采用等级主从同步方式,必 须按SDH传送网的分层,从省际层、省内层、本地层 单向逐层向下传送,严禁上级同步节点跟踪下层网 络的同步信号(时钟倒挂)。
• ⑵数字同步网中同步基准信号的传送时钟必须从 高于或等于本级时钟的节点取得同步信号,严禁从低 等级节点取得同步定时信号。当有必要从相同等级 的节点取得同步信号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 会形成定时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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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的规定
• ⑶专用网接入公用网时,局间中继电路应按局 间电路呼损指标计算。避免因中继电路数量不足 形成业务拥塞,导致公用网设备大量无效占用, 或因中继电路配置过多而形成投资浪费。
• 表10.0.6 局间电路呼损指标
电路群类别 本地网内出、入中继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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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利用SDH传送同步基准应遵从的原则规定
• ⒋ SDH网元必须具有同步状态信息(时钟频率 和相位)(SSM)功能。SDH的网元时钟性能应符合 ITU-T G.813;定时功能和SSM功能应符合ITU-T G.781。
• ⒌ SDH定时的网路模型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3.3.2条。(3.3.2条内容见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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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0 内容简介1..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1..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1..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2.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2..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1.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1.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 3.1.7 通信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3..2 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3...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3..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8..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1..5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1..63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1..6 3.1 耐火等级........................................ 1..6.3.2 防火分区........................................ 1..7.3.3 楼梯间.......................................... 1..7.3.4 孔洞封堵........................................ 1..8.3.5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 1..9 3.6 安全出口........................................ 2..0.3.7 供电要求........................................ 2..1.3.8 配电线路敷设.................................... 2..1.3.9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 ................ 2. 1 3.10 通信工程验收安全检查 ........................... 2..3 3.11 其他........................................... 2..6.3.12 引用《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 ............. 2. 74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2..9 4.1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2..9 4.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3..14.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 3..75 通信工程防雷接地及强电防护的规定 ................... 4.75.1 通信局(站)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7 5.2 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 ......................... 4..8 5.3 通信局(站)相关线缆布放与接地处理 ............. 4. 9 5.4 过电压保护器的选用和安装 ....................... 5..0 5.5 静电防护5..1.5.6 设备、装置的接地要求5..15.7 通信线路工程的防雷与接地5..35.8 通信线路的强电防护5..45.9 通信系统的防雷接地规定5..46 通信工程环境保护的规定5..66.1 通信工程建设环保通用规定5..66.2 综合布线工程5..7.6.3 移动、卫星无线通信工程5..76.4 电信专用机房5..9.6.5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5.9.7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的规定5..97.0 工程建设中各专业通用的强制性规定............... 5. 97.1 通信核心网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 1 7.2 通信无线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 2 7.3 通信数据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 3 7.4 通信传输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 4 7.5 通信传输(线路)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6..5..7.6 通信接入网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 8 7.7 通信电源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 9 7.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7.8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7..2 8.1 基本规定....................................... 7..2.8.2 工器具和仪表................................... 7..3.8.3 器材储运....................................... 7..5.8.4 通信线路工程................................... 7..5.8.5 通信管道工程................................... 7..7.8.6 通信设备工程................................... 7..7.8.7 通信铁塔建设工程................................ 7.7.8.8 通信电源设备工程................................ 7.7.附录:.............................................. 7.8..1 电信专用房屋监理规定............................. 7..82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规定....................... 8..23 通信钢塔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规定............. 8. 94 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9..55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9. 70 内容简介为了便于公司通信业务板块的管理、技术人员更全面地掌握通信信息工程建设领域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2014 年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通信类)》。
本汇编主要内容与文档结构参照了原信产部规划综合司主编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宣贯辅导教材(2007 年版)》,并根据通信信息工程建设领域的最新标准对原有强条进行了修订与补充。
2015 年,总工办根据工信部、住建部的相关工程建设国、行标对2014 版强条汇编再次进行了修订与补充。
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 3.0.1规定:3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5 应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2014 4.0.3 规定: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2014 4.0.4 规定: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2014 4.0.5 规定: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 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1. 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 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 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II 级,重现期(年)为50 年。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2014 8.3.2 规定: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11 规定:站址选择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应避开产生烟雾、尘粒、散发有害气体的场所和腐蚀性排放物的工业企业。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12 规定:站址选择应有一定的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以及地震带和易受洪水淹灌的地方,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及有可能塌方、滑坡、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技术规范》YD 5115-2015 5.0.7 规定: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材料堆积场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和有爆炸危险的区域设站。
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2014 4.0.9 规定: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10 规定:站址选择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 12.7.3规定: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的方法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测量方法》GB/T 12190 的有关规定或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
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 5050-2005 6.1.8 规定:地球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以及具有电焊设备、X 光设备等其他电气干扰源附近,地球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应执行《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GB 4824.1-198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