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新版】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为保障。
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职能 财政的⽬的是满⾜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中⼼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的整体。
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和⽀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预算资⾦的筹集、分配、使⽤和管理过程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
预算作为⼀种法律⽂件,是⼀种⼴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法、⾻⼲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苏财购〔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46号省属各高校:近年来,省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采购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高校采购活动中争议纠纷、质疑投诉、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树立依法依规采购观念,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相关采购制度与要求落到实处。
明确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明确采购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以及监察与审计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的关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漏报少报,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最新版】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供应商的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批前,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先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股。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二)具有建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入库需提交的材料供应商在信息库登记后,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股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下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备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四)银行开户许可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企业法人资格代表证及其授权书;(七)企业法人身份证;(八)企业经营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九)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主要业绩介绍;(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凡是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资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以便及时更改和调整。
最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模拟考试1一、判断题1、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代表下级预算单位签订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
标准答案:错2、法人组织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标准答案:错3、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被推荐的供应商应提供申请书。
标准答案:错4、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本单位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评审。
标准答案:对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答案:错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标准答案:错7、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主管预算单位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标准答案:错8、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
标准答案:错9、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重点清理和纠正。
标准答案:对10、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标准答案:错1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以决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标准答案:错12、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标准答案:对1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并在其中产生的开销可由采购人报销。
标准答案:错14、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标准答案:对15、磋商文件可以标明3个货物的品牌由供应商选择。
标准答案:错16、磋商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预算。
标准答案:对17、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国内产品不得参与采购竞争。
上海市夯实基础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IBUTION本文提出以政府采购事权为重点,由易及难、循序渐进推进落实不涉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不涉及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的有关改革措施、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上海市夯实基础管理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文/杜云峰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以及财政部 贯彻落实《深改方案》的实施意见岀台 后,上海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深改 方案》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 妥启动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夯实工作基础。
2020年以来,我们以上海市政府 采购事权为重点,遵循由易及难、循序渐进原则,推进落实不涉及《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不涉及财政部 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的有关改革 措施,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一、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按照 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采购人(即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完善政府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2018年上海 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 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沪财采[2018]28号),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建立健 全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决策规程, 细化权责清单,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 监督,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机制。
经过全面系统梳理, 我们编制了采购人权责清单,方便上 海市各级采购人对照执行。
同时,选择部分采购人开展政府采 购内控管理专题调研,了解内控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下一步拟 根据财政部即将岀台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配套文件,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调研结果显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取决于采购人的风险意识和重视程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9]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9]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2851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e1.png)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9〕15号)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实现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方便预算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我厅组织开发了新版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已于2009年5月1日在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启用。
现将采购系统启用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操作流程及基本原则保持不变。
各预算单位必须依据年初和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在采购系统内注册“其他预算”,报经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据以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年初及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导入采购系统。
二、各预算单位办理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含协议供货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采购合同、申请支付资金等业务,必须通过采购系统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中)标公告、申请使用招标大厅、抽取专家等,一律通过采购系统办理。
三、各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通过采购系统批复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含协议供货计划)的,采购系统自动发送给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由其接收后安排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系统自动发送给预算单位,由其通过采购系统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预算单位在申报计划时,必须有足额的采购资金,以确保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款”级品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节余(结转)、其它收入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第八条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按照国家倡导节能减排、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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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与模式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买方市场的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对采购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也逐渐强化,一些具有广泛竞争意义的方式,如招标等开始应用。
从政府层面讲,一方面,社会民主意识的增加、政府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政府支出遵循以尽可能少的支出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公共功能的市场性规则;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买方市场的形成,需要政府更多运用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通过采购方式的改进和监督管理的完善,获得更好的采购效果。
加上随着市场开放的推进,我国利用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项目也日益增多,诸如世界银行等组织也明确要求贷款机构利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部分政府工程采购开始使用招标方式。
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了我国第一部涉及采购方式规范的法律--1999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立法的本意是对招标投标这种特殊的竞争采购方式进行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法律规定,一般是针对公共采购进行的,且基本包含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内。
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在起草时却针对几乎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并不只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行为,而是一种规范所有招标投标的程序法。
1999年《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招标投标法》就成了政府项目采购特别是政府工程进行招标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投标法》是一种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的法律,只能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并不能代替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这种涉及政府这一特定主体进行采购的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
自1996年起,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政府采购实践和法律规制。
最典型的如深圳、上海等地,其中,深圳利用特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定地方法律的条件,通过总结实践经验,于1998年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这些制度对政府采购做了初步的说明和界定,对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有了基本规定,特别是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做了规定,在我国属于最早进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实验,其时间比《招标投标法》更早,具有开拓性。
1996年,我国立法部门也开始着手《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
在《政府采购法》不能及时出台的情况下,1999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其对政府采购的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三年后,《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范围,政府采购的运行模式、运行机制、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予以规范,明确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中,重点明确了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监管程序、方式与重点内容,基本上形成了目前政府采购的监管结构、体系和方式。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工程采购发挥着重要规范作用的《招标投标法》,涉及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合同法》,以及后来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交通部等部委相继颁发的大量管理办法、政策措施等,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应该说,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制模式、监管体系,是在公有制下,在政府部门分别、分类管理的背景下形成的。
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起草制度和法律条文,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和国情烙印。
二、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主流模式及特征经过十几年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我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运行模式(含政府工程采购的大采购)、监管体系与模式,基本形成了政府工程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两个监管主体多元化的特殊体系。
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与模式进行归纳梳理。
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存,《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又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虽然该条并没有说明,政府工程采购究竟只是在程序方面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监管方面也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实际操作中,人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政府工程采购的操作程序和监管都纳入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同属于政府公共采购性质的工程采购和货物、服务采购规范成了“两张皮”,使本来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统一管理的政府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法》之外,由此形成了政府工程采购和货物、服务采购两套几乎完全不同的监管体系和模式。
下面从政府工程采购和货物、服务采购两个角度,分别阐述目前政府采购的主流运行模式和特征。
(一)政府工程采购形成了分散监管的体系与模式《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其中特别说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此时尚未颁布《政府采购法》)。
而这一点在2011年国务院通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进一步得到了确认。
因此,如果政府工程采购包括监管在内的全部内容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则工程采购的监管已形成了与所有采用招标投标采购方式(采购主体为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体)一样的监管格局。
这个格局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工程采购实行部门分散管理和同体监督。
各部门对采购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自我、自觉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工程采购操作实施与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评审专家团队监督管理、公告信息管理、投诉与处理。
关于财政部门在工程采购监管中的角色,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且并未说明工程采购不适用这一条,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是对财政部门在工程采购中的角色做了规定(尽管由一种程序法的实施条例给法定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监督管理职能范围有些不可思议),即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综上,从法律层面看,政府工程采购基本上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形成了典型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自我约束、自觉为主”的监管模式。
尽管多地政府已意识到这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并为此成立了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解决政府工程分散采购、分散管理问题,但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立法者(包含相关条例)目前并没有改变这种局面。
(二)现行狭义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体系与模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按照该条例的划分,真正由《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其实只有货物、服务采购内容,也即本文所称狭义的“小”采购范围。
目前多数人所称的政府采购监管,也自觉不自觉地指向这一部分,而自动将工程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概念之外。
按照“小采购”的概念和范围,现行政府货物、服务采购监管的主流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
与政府工程采购多头监管、分散监管、自行监管不同的是,政府货物、服务采购的监管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是政府理财的综合部门。
与财政资金分配相对应,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延伸。
除用于人员工资及社会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外,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性支出。
对购买性支出中采购环节的管理,是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基本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2.政府采购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货物、服务,监管范围以监管机构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基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范围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实际上,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已成为划分货物、服务法定监督管理的基本标准,成为政府购买性支出是否纳入法律制度统一规范管理的分水岭。
另外,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是一个不确定的范围,法律授权由省以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来确定。
因此,政府采购规范的范围及监管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由行政管理层确定的,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确立的。
与之相比,一些国家的采购资金限额制,形成了明确的法定标准。
3.以“管”“采”分离的思路设计监管体系和模式。
所谓“管”“采”分离,是指将政府采购分为不同的内容。
“管”就是将采购事务中的一部分归纳为监督管理,即对采购什么、采用何种方式采购、采购实施程序和过程是否规范、采购结果如何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其管理者通常被称为“裁判员”;所谓“采”,是将另一部分内容归纳为操作实施,采购人、采购机构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参与具体招标、谈判或询价、授予采购合同的过程,其操作者通常被称为“运动员”。
所谓分离,是一些人理解的将“裁判员”与“运动员”分离的意思。
“采”的一方只履行“采”的操作职能,无“管”的职责。
按照目前法律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而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都定位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
在采购需求确立、采购过程中的评审、采购结果评价和采购纠纷处理等方面,它们都未被赋予明确的监管职责和权限。
4.采购组织实施机构与采购项目具体评价和决定授予合同的主体相对分离。
为避免采购人、采购机构影响采购结果,产生腐败,我国采取了聘请社会专家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的制度。
即由财政部门聘请社会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标准选派专家,对投标供应商的响应进行评审或谈判沟通,通过评价推荐可能授予合同的供应商,然后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按此顺序确定供应商(也有些例外)。
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组织实施的是采购机构,评价并推荐供应商的主要是采购评审(谈判)专家,最终选择供应商并授予供应商合同的权利属于采购人,从而实现了另一种分离。
5.监督管理与纠纷投诉仲裁融为一体。
现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监督管理与投诉处理融为一体。
法律赋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采购纠纷投诉处理的职责和权利。
6.政府采购实施主体多元化,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多样化,不同实施主体的考核与评价都由同一监管部门负责,但监管程度与方式有所不同。
虽然货物、服务采购在监管主体方面相对稳定和统一,但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采购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
同时,由于采购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的多样性,采购集中和分散程度也不一样,监管程度、监管程度相差巨大。
目前的法律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需要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既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分散采购;对于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各单位有能力自已招标和采购的项目,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