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及其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文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合法性,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透明进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依法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业务科室,协助完成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透明度和效率;(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四)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文件、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等相关材料的审核;(五)收集汇总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编制相关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可以向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有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与规范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与规范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公平、公正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监管与规范,旨在保证采购公平、透明,有效维护国家财产利益。
政府采购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等,旨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采购需求的确立、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程序的实施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消除了人为因素的介入,减少了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制约和惩处措施,如不合规政府采购活动的后果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政府采购法强调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使得政府采购信息对外公开,社会各界可以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其次,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规范了各项操作流程,增加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
这样一来,政府采购者能够在法定程序内进行采购,遵守规定,减少了违规操作的发生。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和监督机构,提供了监管和纠正机制,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然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府采购法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如监管部门的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导致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一些不规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其次,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有限,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效果有限。
此外,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处理、诉讼程序等问题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政 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政府采购招投标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具有关键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违规行为,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的基础。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招投标的程序、规则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招投标实践的需要。
二、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执法权和调查权,能够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同时,要加强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督管理的专业水平。
三、强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确保潜在供应商能够平等地获取招投标信息。
此外,还应公开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过程和结果等关键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依规进行。
在招标阶段,要对采购人的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避免出现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
在投标阶段,要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在评标阶段,要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
在定标阶段,要按照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杜绝人为干预。
五、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起着关键作用,应加强对其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违规设定采购条件,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串通。
同时,要建立采购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直接影响招投标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履行职能需要而进行的各种购买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金的使用,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效率,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展开思考。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行政干预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监督管理来解决。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资金多、项目大,对于合法合规非常重要。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督管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益,节约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
政府采购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政府采购评审制度进行规范,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档案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和证明,对政府采购档案进行严格管理,可以有效防范腐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多个环节,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范。
2.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在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其科技化水平。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可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监管。
财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总结

财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政府采购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更加严格和有效。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财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违规操作、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这就需要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流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其次,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机制上的不足。
监管部门需要建立
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再次,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监管人员需要
具备丰富的政府采购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最后,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政府采购涉及多
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加强跨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总的来说,财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向更加规范和有效的方向发展。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自2023年起,中国政府在采购服务领域将实施全新的监督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透明、诚信的采购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梳理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并介绍其对中国政府采购服务领域的影响。
第一部分:监督制度概述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这一制度以公平竞争、公正评选、合规合法为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公共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监管主体与职责根据新制度,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的监督由多个主体组成,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机关等。
这些部门将协同工作,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服务的监管,确保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部分:监督手段和方法为了确保监督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将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信息化监管、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
其中,信息化监管是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监管的全程化、全方位化。
第四部分:违规处理和奖惩机制在新的监督制度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将建立违规处理和奖惩机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对于提供优质服务和具有创新能力的供应商,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更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服务。
第五部分:预期效果和影响实施监督制度后,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和影响:一是政府采购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将得到提升,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供应商竞争环境将更加公平,培养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政府采购服务效率将大幅提高,为政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将吸引更多高素质服务机构加入政府采购服务,推动服务质量的提升。
结论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制度的实施将为政府采购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显著影响。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财政金融(作者单位:穆棱市财政局)◎康川江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财政支出改革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逐步推行,构建了与市场经济体制契合度更高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
然而由于此项制度推行时间不久,工作面临的问题逐步显现,在此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也呈现出多项问题。
为此,加大政府采购内部监督问题的分析,着力化解出现的问题是各级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政府采购监督宣传力度不足。
《政府采购法》是现行政府采购的主要律法,但部分地区并未对其进行全面与大力的宣传,部分领导也未深入与全面地认识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由于思想上重视不足导致其未对采购监督工作的开展予以大力支持,因而部分地区违规采购、随意采购的问题未能完全杜绝,从而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合理性、人员配备不足。
部分地区的采购及监督职责未能有效分离,虽然完成了组织机购的设置,但由同一部门同时担负政府采购及采购监督两个不相容的职责,因而难以维持采购监督的公平性。
同时,政府部门的采购监督管理人才数量不足,通常是从其他财政部门借调人员,上岗前未经过系统培训,采购监督相关知识与能力缺乏。
加之部分人员没有编制,导致其缺乏工作责任心与工作热情,因此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难以全面性开展。
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现阶段,部分政府采购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难以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致使部分单位出现了虚报数据或票账不符的情况。
加之各个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未能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对自身的监督责任认识不清,因而难以实现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与有效制止,从而导致政府采购监督问题屡禁不绝。
4.监管管理操作缺乏规范性一方面,部分地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但未在指定媒体上进行采购信息的公布,或是公布内容相对简单。
同时,部分地区存在采购信息发布范围窄、商品信息获取不全面与不及时的问题,致使政府采用能力难以提升。
浅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制度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制度政府采购监督是指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监督。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它的监督对象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
任何国家和地区实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有效监督,一般来说,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素,即: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监督的客体、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的权力与权利、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一)政府采购权的本质决定了必须坚持严格的监督加以防范。
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形成的公共资金,政府在使用公共资金实现公共目的时,所掌握、使用的仍然是行政权力,如果权力不加控制与监督,就极易走向****。
近年来发生在政府采购中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如20XX年,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因受贿上百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等等。
因此,我们只有长期坚持,执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才能防患于未然。
(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不完善必须以监督制度加以保障。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政府采购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如用技术标准和商务条件等排除某一供应商产品问题等。
特别是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着人治与法治并存现象,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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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期末论文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摘要:《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使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也日趋合理,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采购效率低、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而其中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在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合理、有效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使监督不再缺位,已成为目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字: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正文:一、政府采购概述(一)政府采购的含义:根据2003年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成,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二)政府采购的特点:与私人采购、家庭采购、企业采购相比,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于政府预算和官方贷款,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贷款及其他债务收入。
第二,采购范围的广泛性。
政府采购从汽车、办公设备到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再到飞机、导弹等武器装备无所不包,在国际上按性质划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第三,采购规模巨大。
据统计,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指出大体相当于GDP的10% - 20%。
第四,采购的政策性、非赢利性。
政府采购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广告产品和服务,因而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而且采购是为了机关或部门之用,不是为了赢利。
第五,采购管理的公共性、公开性。
政府采购管理石堆广告资金实用的管理,因此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特征,而且采购必须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中国的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采购人、供应商、操作机构和管理机构监督不到位等,导致供应商串标、围标、降低合同履约标准等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对采购人的监管问题: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操作规程一直为人们所重视,然而对采购人监督管理工作往往却被人为忽视,甚至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监督管理职能弱化。
由于对采购人监督通常采取事后的、突击性的专项检查方式,致使违规违纪问题屡屡发生,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违反采购政策、随意采购等现象屡禁不止,干扰了正常的采购工作秩序。
(2)监督管理受财政体制制约。
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县级以下地区,由于受政府财力制约,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很少,无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资金的管理缺乏计划性,采购人任意使用采购资金的现象普遍存在,缺少制度约束与法律控制,许多零散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制度外循环,影响了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3)监督检查效果受人为因素干扰。
即使是开展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屡的联系,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本级预算单位,经常出现权力大于法律,人情大于法律,致使监督检查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4)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目前已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了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条款,但实施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对问题的处理不规范,没有统一标准,只能是避重就轻,甚至是不了了之。
(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问题: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监督,是实现“三公”原则的根本保证。
但实际运行情况并非如此,政府采购的“真经”被一些歪嘴和尚念歪了,与其初衷南辕北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果和声誉。
(1)对供应商的选取监管不到位。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特别是多数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县级以下地区普遍存在,往往忽视了对投标供应商的选取,个别还存在“潜规则”,来满足所倾向的特定供应商。
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可能导致新的集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2)对采购项目评标过程缺乏外部监管。
在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彻底分离的地区,两个机构同在财政部门名下,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往往以节省开支为名,不聘请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司法监督,而是采取内部监督形式进行,即财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集中采购机构。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财政部门既当了裁判员又是名副其实的运动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3)对评标专家的抽取缺乏有效监管。
一些采购项目开标,本来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往往是以专家库人员数量不足、特殊专业人才奇缺为名,规避监督管理,任意指定评标专家,有的甚至应该回避的评标专家而没有回避,致使特定供应商在投标中获得不平等的竞争机会,达到人为操纵中标结果的目的。
(4)其他采购方式没有开展有效监督。
在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预算调整频繁的地区,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随机性采购项目较多,达不到公开招标规模,一般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这些方式往往是由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自行操作,实际上一个工作人员决定了一个项目的中标结果,为当事人寻租或设租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对供应商的监管问题: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直接参与者,是为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对象,对其缺乏监管导致违约情况屡屡发生。
(1)对分散采购的供应商往往采取预算单位内部自行监督。
一般只注重监督形式,而忽视合同的实质内容,特别是对数额零散的项目,不能有效监督合同价格的执行,甚至预算单位当事人与供应商合谋造假,中饱私囊,瓜分政府资金,造成资金沉淀,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2)对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监督,一般只注重招标环节,往往忽视了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
由于法律规定采购人负责组织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可以肆意放宽合同的执行标准,使采购结果与合同标准大相径庭,供应商可以用降低产品质量的收益贿赂预算单位当事人,达到采购人和供应商“双赢”的目的。
(3)有的询价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打一个电话询问价格,传真一个报价单,确定最低报价为中标供应商,忽视了对货物数量、质量、信誉的监督,给供应商投机取巧提供了便利条件。
(4)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监督,多数流于形式。
协议供货代理商考核完毕,即可向预算单位推销产品,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便转换为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监管部门只是在办公室审查、核对相关手续,很少过问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定点采购项目只要招标结束确定为定点单位以后,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人到定点单位去实施采购,至于定点单位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都是采购人自己的事,很少去监督定点单位有效履行合同要约情况,以至于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和信誉。
(四)对管理机构的监管问题:管理机构是财政部门,除了自身要对采购操作进行全程监督外,还应该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但实际情况是:(1)不少地区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仍然同在财政部门,甚至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在缺乏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的情况下,管理机构直接进行采购业务操作,利用其双重身份为己谋利,损害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2)监督管理机构在项目论证、立项、委托、专家管理、合同监督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人为因素,一个人办理、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司空见惯,导致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应该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效率提高。
(3)对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投诉机制尚未建立,很难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及强化监督的对策(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1)完善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是按照《政府采购法》严格立法实施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的财政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些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规章制度。
但是政府采购在具体操作中,有建立不到位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快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工作,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具体化,以增强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2)制定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
我国政府采购取得了长足发展与进步,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具体问题,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和其他配套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素质教育及管理办法等。
(3)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应实行管采分离、职责分清、集中采购、机构独立设置。
分离工作要明确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各自职责,处理好与执行机构的分工协调关系,形成监督制约机制。
采购执行机构设置要求政策制定部门和采购的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执行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独立,以便于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二)强化预算管理,确保预算发挥应有的功效(1)应该做到以部门预算为基础,对于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也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应把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项目、数量上报到财政部门,对于应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部分,财政不再进行拨款,而是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对于分散采购的部分,各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账户,采购中的所有支出,均应通过专门的账户进行结算,财政随时对各单位的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要严格采购预算的执行。
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确需对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不能擅自调整。
凡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均不能实行政府采购。
(三)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组织管理,确保监督独立性(1)规范政府采购的工作流程。
改变落后局面、跟上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必须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财务软件,实现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国情和各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规划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完善网络信息管理,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