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欢迎阅读!!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新司改启动十个月再啃“硬骨头”回顾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路线,在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后,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自此,由中央牵头的新一轮司改全面启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地作为首轮司改试点,根据当地情况陆续推进司改试点。

上海率先启动司改试点至今已逾半年,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并开庭审理案件;有关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都已推出。

新华社介绍,此时推出《实施方案》,则是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而《实施方案》中所列的84项改革举措,都是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今年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其中,对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实施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留住人才。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将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此外,还将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并在今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法官员额设置不能简单论资排辈加快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点评: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等法治工作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特点,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法治工作第一线。需要进一步推动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专业职务序列和单独薪酬制度,强化职业保障,提升职业尊荣感,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就法官员额制分析说,为确保这项改革稳妥推进,法官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和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搞“一刀切”,而是要根据法官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进行选任,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

2019届高考历史复习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测试

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1.[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废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余条。唐朝官修史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1)根据材料,概括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7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代《开皇律》制定的意义。(8分) 2.(2018河北石家庄一模)[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传统视域里民族政策只是反映政府对民族地区由上而下的管理,较少关注民族需求及上下交互式的政策演变。宋朝政府在西南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发生了变化,主要缘于溪峒与政府之间物质价值认同的迁移。《宋史》记载:“蛮无他求,唯欲盐尔。”食盐作为溪峒民族的生活必需品,曾一度成为溪峒与政府之间价值认同的媒介,一方面,缘于溪峒民族对食盐的需求程度高涨;另一方面,宋朝政府抓住食盐的货币职能谋求区域社会的稳定。宋真宗中后期,对能够在率领溪峒蛮人归投的土酋,“署其首领之名,月给食盐”,这种维系人心的措 施与授其土官等羁縻政策相辅相成。宋孝宗下诏:“平溪峒互市盐米价,体听民便,毋相抑配。”从北宋前期“以盐易米”到南宋中后期的“以盐转易多物”,食盐交换成为宋朝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的重要手段。这种与宋代茶盐专卖制度背道而驰的食盐交换手段,不仅实现了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有效控制,也反映出国家民族政策的制定或推行必须先期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双向需求。 ——摘编自董春林《以盐制夷:宋代 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管窥》(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改革的特点。(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宋代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改革的影响。(9分) 3.(2018 河北沧州质测)[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自乾隆后期开始,吏治日益腐败,清统治力大大下降。中华法系两千年来一直坚持“诸法合一,刑民不分”,司法与行政机关没有分立,且一切立法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手里。近代以来,列强取得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 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个案研究 侯猛 【摘要】一般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制度运作有干预司法之嫌,本文在考察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之后认为,政法委员会对整个政法制度(公安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仅是由于制度文本的规定,而要看各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实力的对比。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政法委员会制度本身至少在基层并不能真正做到干预司法。但是,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 【关键词】基层政法委员会权力博弈案件协调行政化 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政法治理在相当多的地方和场合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也是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政法治理主要方式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与一般学术见解不同,我将证明政法委员会至少在基层并没有真正干预司法,政法委员会制度作为政法治理的主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 政法委员会制度是广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问题虽然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研究的视角,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为数很少的、涉及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仅仅还停留在简单的学理解释上,也没有很强的解释力。这种解释就是认为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并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有违法治的理念,有干预司法之嫌,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取消这一制度。这种解释占据了法学界的主流。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事实确实如此,而是因为由于大多数的人不会亦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接受这种解释只是因为他们仅仅接受了一种解释而并不会去寻求论证。这里,我将寻求另一种解释,我亦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但是我并不将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说法作为教条,我将对这一说法做实证的考察,并细致的分析政法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对政法制度(司法制度)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否算是“干预”司法以及监督司法和“干预”司法是否有比较明确的界限。 一、“论证取消政法委员会?”——研究进路、方法和背景材料 我的切入点将是考察基层(县一级)政法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县级政法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制度设置的最低一级,再往下到乡镇一级就没有设置这一机构,因此县级政法委员会往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

公检法司-政法系统“勇立潮头话担当”微型党课--参考素材

公检法司-政法系统“勇立潮头话担当”微型党课 --参考素材 《担当里的“春夏秋冬”》“寒来暑往,秋收冬藏。”浙江的2016年已带着累累硕果载入史册—— G20杭州峰会成功举办,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精神、中国力量;全省预计全年生产总值4.6万亿元、增长7.5%左右;预计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47237元和22866元,增长8.1%和8.2%;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下降9.1%和7.8%。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22.6%。城乡基层治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公众总体安全感持续3年上升…… “十三五”良好开局,背后有平安浙江建设打下的厚实基础,有法治浙江建设创造的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全省政法干警“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担当和付出。本文来自公开渠道。原创定写文章:张炜老师QQ1075814139;刘文锋QQ3478657659;共享之秋——夯实平安浙江喜迎八方来客去岁金秋,百位国家领导人、5000余名外国记者云集杭城。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任务,成为我省政法系统检验工作的“试金石”和提升能力的“磨刀石”,也是我省全年政法工作的“总牵引”。全省政法干警全员动员、全力以赴,出色完成各项任务。隐患隐藏于薄弱点,风险出在短板处。我省政法系统把推行和落

实“实名制”作为屏蔽风险、消除隐患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寄递、瓶装燃气销售、手机、出租房、农家乐、客运购票等6大重点行业和领域“实名制”落地落细,消除了一大批公共安全隐患。一年来,全省580余万手机用户完成了补登;实名收寄、开包验视和过机安检“三个100%”成为寄递业的“标配动作”;3700余个瓶装燃气无证经营点被依法取缔,近800万户进行实名登记,基本实现“源头可溯、去向可查”。上城区响起“巡防小喇叭”,下城区走来“武林大妈”……平安巡防队员和志愿者在杭州达到50余万之众。群防群治队伍成为平安浙江建设重要的依靠力量。平安创建贵在坚持。一年来,浙江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出台了平安综治责任制实施办法,积极探索“互联网+社会治理”“互联网+执法司法”新模式,提升了政法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改革之春——深化司法改革助推法治浙江“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6年早春宣誓的那一幕,浦江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宁铭历历在目。这一年,我省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全面铺开,遴选入额法官3597人、员额检察官2841人,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2016年是我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我省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公安改革、司法行政改革、律师制度改革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序推进。改革之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1) 附答案详解

11.(2005-1-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答案】ACD 【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详解】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2.(2005-1-6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 【答案】ABCD 【考点】19世纪各国的司法制度 【详解】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以中国的法律落后、刑罚残酷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因此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需要,也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2019智慧树中国近代史新编完整单元测试答案

在古代中国,人们一般将他们所认识的,在今人看来是相对封闭的一块地理空间,称为()()体系的确立标志着西方近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 鸦片战争前,英国早已变成了一个以()业为主要经济生产方式的国家。 1793年夏天,英国的()带领的一个使团来访华,试图通过和平方式打开中国的市场。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1793年夏,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来华产生了哪些影响?() 1839年,道光帝委派林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则徐到广州禁烟。林则徐敢于接这个差事主要的原因在于()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近代中国人编的第一本介绍西方概况的著作是() 中英鸦片战争时,中国的军事装备尚处于()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军队到达天津给中国政府发来照会,由于中西文化隔膜,和中国缺乏精通英文的翻译人才,道光皇帝以为英国人是来() 两广总督琦善与英国军队签订了《穿鼻草约》 太平天国战争前,广西的土客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客籍人大量涌入广西定居。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中国历史上,很多王朝主要因为()的原因而进入了衰败期。 洪秀全最终走上创立拜上帝教之路的原因在于()。 拜上帝教是基督教的一个分支。 拜上帝教信仰的“上帝”身上都有哪些中国元素? 洋务运动的主要领导人物都有哪些? 洋务运动的开展具有较强的中央导向。 总理衙门刚成立时,统治者只想将它办成一个临时机构,随时准备裁撤。 中国最先在()领域进行了近代化改造。 洋务运动期间,由李鸿章创办和管辖的著名近代企业都有哪些?() 近代中国民间的“民教冲突”主要缘于()。 1870年著名的天津教案实际上是因为()引起的。 义和团运动时期,义和团拳民和倾向义和团的中国人看到西方人和与西方人或物有关的中国人,就疯狂对其进行杀戮。 义和团运动期间,德国公使()因到总理衙门交涉,无故被杀。 西太后能轻易相信义和团的法术,她的亲信()要负很大责任。 清末司法改革的重点是()。 在清末新政以前,中国早就有了专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自治的主要推动与参与者是()。 清末废科举、兴学堂时,很多地方知识精英拼命反对。 受()刺激清政府,清政府下决心推行预备立宪。 日本趁欧战爆发,向袁世凯提出实际上是将中国变为日本殖民地的二十一条,袁世凯居然全部接受。 1915年的帝制运动更多的是一场民间自发的拥护袁世凯称帝的运动。 在袁世凯帝制运动的火头上,()发表了《异哉所谓国体问题》,公然反对帝制。 第一个举起武装讨袁旗帜的蔡锷在()庇护下,到云南发动起义。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清末主要修律内容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古代法制史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

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法律敎育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

“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 近年来,随着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研究和宣传的不断深入和扩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治国方略。人们已不再讨论人治与法治。对法的认识,也已经由“法制”转向了“法治”。早在古希腊时,亚里士多德就曾给法治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法治国家是相对人治国家而言,是依法治国所追求的目标。而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成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其中“国”应包括全国公民,并且首要的应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笔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工程,争议颇多,但如果从法治观念层面对中国法治建设进行相关性的阐述,可能会有些益处。 法治(the rule of law)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实践都源远流长。中国历史从秦王朝“法治”一页翻起,“春秋决狱”史不绝书,法律日益沦为经义之附庸,实用之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法”仍只是在暴力惩治的功能上被强调,只不过由帝王之器变成了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的武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近几年,法治才逐渐被视为一种价值追求,成为法律至上的信仰。 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也称为法治国(lagal state,law -based state,)。据认为起源于康德的一句名言:“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2]显然这里的法律不是法治中的法,而是指来自人民的

公意。下面,笔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哲学伦理角度来看。如果说人性恶学说是法治和依法治国共同的哲学理论假设的话,那么人权哲学则是二者在哲学基础上的区别所在。天赋人权理论是法治的逻辑基础,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的基本价值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法制的价值观正体现在对自由、正义等基本人权的坚定信念中。而与天赋人权理论相对的君权神授理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君权神授理论认为权利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意志,是主权者的立法权的产物和表现。 其次,从二者的起源形式上看。法理学认为,法治是自然法理学的一部分。法治的思想渊源于十二、十三世纪的欧洲,因为当时欧洲有着较发达的法。[3]而依法治国是实证主义法理学的一支。康德的不可知论以及意志化法律思想是其最初的思想渊源,之后德国形成不同的依法治国理论,[4]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最初是在德国发展的。在德国,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是紧密结合的,形成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纳粹党人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法律意志论,用法律来“正义”他们的意志,制定“著名”的“纽伦堡法”,以法律的名义剥夺基本的人权,给历史,给世界留下惨痛的教训。 再次,从对法律的认识与要求来看。自然法理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指导和来源,与自然法理学相应的法治本身承认也要求人定法必须服从于更高的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的普世原则,即尊重基本的人权。依法治国则坚持实证法学的法律意志论,认为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法律被看作是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 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

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 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清末修律体现在多个方面上,在内容上,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一方面吸收各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术语,将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术语用于中国的传统的法律之中,修律始终是在“务期中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4)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未来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

未来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 按照以往的惯例,十八大之后,中央将对新一轮司法改革进行全面部署,然后针对每一项措施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 未来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 文/蒋惠岭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2013-12-01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从此,关于司法改革的各种猜测与传言尘埃落定,包括“司法管理体制”在内的若干项司法改革措施赢得各界赞许。 近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对《决定》精神作了深度解读,又特别对今后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作了概要阐释。 本文无意重复各项司法改革部署,也无力对于各项司法改革任务的具体方案作出设计。但是,对于这些改革措施的研究讨论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及一些已经明确的设计方案,本文将略加介绍,以便为今后研究设计具体方案作一些提示,以便大家了解以后具体制定改革措施确定时应当关注的问题。 限于篇幅,这里只选择《决定》所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中的十项重大措施略加分析。 由于这十项改革措施都属于长期项目,特别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更是涉及面广、影响巨大,所以本文采用今后15年作为论述当前司法改革措施制定与实施的时间节点。 其实,有些措施从设计到确定,再到呈现效果,可能需要比15年更长的时间。 一、“法检省级统管”: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决定》指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即所谓“省级统管”。孟建柱书记的文章认为,由于“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所

以“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 中央的这一司改决策为司法界内外盼望已久。学界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讨论过程中,也曾提出过多种方案:一是中央统管,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可以作为法院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二是在中央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的情况下,争取由中央统一管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个层级,省级统一管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两个层级。这一方案可以防止各省形成省内自控的体系。三是各级法院的管理权限“上提一级”,即由上一级管理下一级法院的司法行政。这种方案可以最小程度地引起震动,力求改革的保险系数。 本文并不准备比较各种方案之优劣,因为各有各的长处,也各有各的困难。既然目前中央选定的方案是“省级统管”,那就应当努力设计一套“省级统管”的方案出来,并继续保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政策指导、规则制定、诉讼程序等实现全国法院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功能。 在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时,需要讨论很多重大问题。 一是省级统管的“人财物”是不是仅指人事、经费两项?或者省级统管是指法院所有司法行政事务的统管,即包括法院的各项管理事务,而不仅限于人事和经费?可能占主导地位的理解是把它作为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总称,并不仅指字面上的“人”和“钱”的问题。 二是“人财物”的省级统管,是由高级法院直接行使,还是由本地区的三级法院代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行使,或者是成立专门的法院管理局,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是省级统管是由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曾提出过要将审判、检察工作与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开,当时的一种解释是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交给其他部门或者由专门成立的司法委员会(或者法院检察院事务管理局)承担。由于种种原因,此项解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同时,其中的理论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今天,这个问题又一次摆到了我们面前。 四是省级统管是否仍然会允许一些事务的层级分权?中国大陆很多省的人口、地域比较大,因此法院也比较多,如江苏省共有124家法院,湖南省有140家法院。如果由省一级的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 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外国资本主义深入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和保护新出现的这些生产关系,这是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经济原因。 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西方列强自打开中国大门后,就借口清朝法律野蛮落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得以确立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攫取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以后,清政府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有类似规定。 列强的上述允诺,是在义和团运动以后,意欲扶植清政府作为列强共同的统治工具,以镇压中国民众反抗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疑带有欺骗性。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中国人要求收回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清政府修改律例的活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在上奏开设法律馆以来工作要点时,开宗明义地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4〕60年后,法学家谢冠生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曾经指出:“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取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国人的希望。”〔5〕不仅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一贯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王朝也不得不推行新政,预备立宪。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感悟

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悟 陈果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这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我觉得用大刀阔斧来形容改革是毫不为过的,这是未来十年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我也希望这个改革能够落在实处,好好发挥司法的作用。我们作为法律人也应该积极的投身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去,为改革贡献一份力量。我作为一名学生,对这次司法改革有以下感悟: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我觉得有三个亮点。其一,三个“依法”、三个“法治”,这虽然很老套,但这次强调的是共同推进一体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全面出击,这次改革可谓是大大的进步;其二,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点也是跟上国际的潮流,司法的权威应该会有质的飞跃,在司法独立的路上可谓是沁人心脾呀;其三,维护人民的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正义,这是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跨越,让司法不在那么神秘,这个趋势应该是向英美法系的借鉴,人民陪审制度或许在将来会日趋完善。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宪政的路又进一步了,但我觉得这或许是一条死路,宪政在清末就开始搞,甚至在明朝后期就有萌芽,后来中华民国也搞,但都未成功。究其原因,我觉得是中国传统的仕途经济根深蒂固的恶果。清末废除科考制度后,在民国反而相当重视考试,还设置了一个考试部门,可见其重视程度,现在更是不用说,几千上万人去争考一个政府职位,可见这仕途经济不但没能废除,反而呈燎原之势。大多数中国人就是没骨气,甘愿受官员的压榨,以至于现在贪官横行霸道。这里对宪法的重视未必是领导者的真心想法,对于宪政的追随者,我甚是佩服,前段时间中共又对一些宪政学者进行“关怀”了,我希望他们能够坚守那一份执着。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关于这里的普法教育,我对这个很感兴趣,在上学期吧,我准备申请这个普法新方法的调研,可是没成功。我以前在一个镇政府实习的时候,感觉他们的官员不讲法,对于普法更是没花功夫。此外,对于现在的村官制度,我也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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