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2010年最新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试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5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
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分为整单元图则和分幅图则。
整单元图则是以单元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分幅图是以街坊为单位出图的图纸,两者均包含用地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备注、控制线、建筑界面等普适性控制要素。
3.针对重点地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附加图则的出图方式另行制定。
4.针对发展预留区,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
根据需要,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
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说明书和编制文件。
其中,基础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2.4.电子数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
电子数据标准应统一,详见附录四。
3.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图则》的内容3.1.1.整单元普适图则的组成。
包括图、表、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
其中:1.图纸:含本单元的区域位置、比例尺和风玫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例。
2.表:含用地汇总表、地块控制指标表和备注。
11经开单元地块指标控制表

55 55 55 55 55 55 35 35 35 50 55 55 45 — — 5 — — — 5 — — 5 5 — — — 60 55 —— 60 57 45 60 ——
15 15 15 15 15 15 30 30 30 10 15 15 15 80 80 65 80 80 90 65 80 80 65 65 90 80 90 15 10 75 15 15 20 15 75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商务用地 商务用地 商务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公园绿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公园绿地
W1 W1 W1 W1 W1 W1 B2 B2 B2 W1 W1 W1 W1 G1 G1 G1 G1 G1 G2 G1 G1 G1 G1 G1 G2 G1 G2 M1 M1 G1 M1 M1 M1 M1 G1
1029281 125846 48536 162032 175331 84039 135110 40198 35200 28371 16474 33234 31019 127430 672 7011 17145 2669 3131 14347 2422 6576 6613 13004 3991 16040 11122 1151439 49027 97981 81125 5155 9485 64922 31499 4513 3410
M1 M1 G1 G1
108729 14076 3524 7888 490874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
每个独立的居住、中小学、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商业用地地块内均应设置
宜设于居住单元的出入口。
母婴室
2
20-017-K01-02、20-023-K01-01
每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且不应与厕所共用一室。
8
行政管理
人防设施
规划地块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防空警报设施应与城市防空要求相适应,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热交换站
9
20-011-K01-02、20-012-K01-02、20-013-K01-02、20-014-K01-02、20-016-K01-01、20-017-K01-02、20-021-K01-03、20-022-K01-02、20-024-K01-02
每处占地面积约200~300平方米,可结合小区规划及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安排布置。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生均用地指标为20平方米/生。
小学
1
20-015-K01-01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均用地指标为17平方米/生。
幼儿园
2
20-012-K01-02、20-022-K01-02
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生, 20-012-K01-02、20-022-K01-02地块内均为12班幼儿园,每所用地规模应不小于6480平方米。
垃圾转运站
1
20-024-K01-02
用地面积600‐1000平方米,应独立占地,采用压缩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10米。
非机动车存车处
街坊地下空间使用控制指标一览表

续XX19—00501、19—00801、19-01001、19—02101、19—06801、19—07001街坊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19-01001-01
**间距
**间距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2021年版)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0352—2021)》有关规定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016—2021)》有关规定
规
定
性
指
标
地块面积
平方米
8530
18478
23658
1659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XX19—00501、19-00801、19-01001、19—02101、19—06801、19-07001街坊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19-00501—01
19-00501-02
19—00801-01
19—00801—02
强
制
性
指
标
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
(R2)
防护绿地
(G2)
二类居住用地
(R2)
防护绿地
环境要素
注重沿路景观的塑造,处理好建筑与道路的关系;小品设施应现代简洁,同时体现中原文化特色;注重开敞空间和绿地的营造,XX宜人的公共活动空间。
备
注
1。居住用地建设开发时容积率应大于1。1。
2.19-00801-01地块内应配建1所6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少于3240平方米,幼儿园均应有XX的院落和出入口。
控制指标一览表

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指
导
性
指
标
总用地面积(㎡)
31270
地块面积(㎡)
30911
建筑容量(㎡)
<46367
出入口方位
W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70%
备
注
1、规划范围内为郑州市中学生校外教育基地新郑园区建设范围;
2、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规划地块内建筑按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进行控制;
3、新建大于2万㎡的公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配建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新建大于等于2万m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配建不少于15%的非机动车充电车位。
4、考虑到地形的特殊性,建筑退界根据规划地块实际情况而定。
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XD-01
强
制
性
指
标
用地性质
教育科研用地(A3)
用地兼容
-
建筑密度(%)
<30
建筑高度(m)
<24
容积率(FAR)
<1.5
绿地率(%)
>25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10车位/百名教职工
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100车位/百名教职工
配套服务设施
如图则所示
防火间距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有关规定。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单元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备注
01
1-01
G1
公共绿地
7162
75
1-02
G1
公共绿地
7252
75
1-03
R2
二类居住用地
74753
1.8
25
35
1-04
R2
二类居住用地
77291
2.0
25
35
1-05
U1
市政公用工程用地
2199
69687
2.0
25
35
2-30
C2
教育管理用地
3736
1.0
35
30
幼儿园
2-31
R2
二类居住用地
2944
1.8
25
35
2-32
C3
文体科技用地
10323
1.5
30
30
文化活动中心
2-33
C6
集贸设施用地
17684
1.4
40
30
含菜市场
2-34
G1
公共绿地
6442
75
2-35
C5
商业金融用地
59727
M
工业用地
58768
0.8
30
20
3-22
G1
公共绿地
10896
75
3-23
U1
市政公用工程用地
18594
锅炉房
3-24
M
工业用地
90578
用地控制指标

(一)1、用地分类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
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注:①“√”表示可兼容,“△”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不可兼容。
②主用地项指规划总图中所视的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指改变主项用地后的用地性质。
表6—5 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其中:。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

地块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下列各项:
地块规定性指标:
• 1)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可根据 用地分类标准进行标注;
• 2)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 3)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
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通常以上限控制; • 4)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
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地块规定性指标:
• 5)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相对于规 划内道路红线后退的距离。通常以下限 控制;
• 6)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 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 7)绿地率:是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 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通常 以下限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 现状与展望
1.控制性详细规划(controlling detail planning)的任务和内容
• (1)任务:
• 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 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 他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 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内容:
• (1)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 的用地面积和用地界限;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可按规划和 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区、片、快几级,快 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元,其划分 的原则为: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1)应保证地块性质单一,避免不相容使 用性质用地之间的干扰;
2)严格遵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其 他专业规划的要求;
3)尊重现有用地产权或使用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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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公园绿地
-
-
-
≥75
02-07
M1
一类工业用地
≥
≤60
-
≥20
02-08
E1
水域
-
-
-
-
02-09
H5
采矿用地
-
-
-
-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02-10
H5
采矿用地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02-11
B1
商业用地
≥
≤45
-
≥20
02-12
B1
商业用地
≥
≤45
-
≥20
02-13
G1
公园绿地
-
-
-
≥75
注:表中工业用地、物流用地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其他用地容积率指标为下限控制指标。所有用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绿地率指标为下限控制指标。
02-03
G1
公园绿地
-
-
-
≥75
02-04
M1
一类工业用地
≥
≤60
-
≥20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02-05
W1
一类物流仓库用地
≥
≤60
-
≥15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附表1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码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m)
绿地率
(%)
配套设施项目
备注
设施名称
建设规模方式
02-01
G1
公园绿地
-
-
-
≥75
02-02
M1
一类工业用地
≥
≤63
-
≥20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