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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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后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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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单项选择题1.商人习惯法在11世纪出现于(A)A.威尼斯 B美国 C日本 D印度2.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A学理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3.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B)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4.普通法来源于(D)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D判例法5.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A地方性法规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制定法D行政法规6.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A判例法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二、多项选择题1.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A.国家B.企业C.公司D.地区E.国际组织2.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A.法律 B.判例 C.习惯 D.学理 E.法典3.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A.法国 B.德国 C.印度 D.意大利 E.比利时4.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是(AB)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5.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BCD)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C.审判民事的第一审案件D.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四、简答题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答:共同点:两者都是调整商事主体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区别: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相比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答:第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

国家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一般有间接和直接两种途径。

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

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2.国际条约3.国际商事惯例二.简答题1.简述大陆法系的结构特点。

2.简述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现代商法有哪些发展趋势?(自己总结)三.案例分析题: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第二章代理法一、名词解释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3. agency of necessity4. implied authority5. agency by ratification6. express authority二.简答题1.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2. 我国的某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在其销售中,欲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某外商,请结合你所学过的代理法律制度告之该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如何操作并向其介绍我国现行代理法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第四章合同法国外的判例分析哈德里诉巴辛达尔案:一家磨坊的机轴破裂了,磨坊主把坏轴交给承运人,委托他找一家工坊重做一个新的机轴,但承运人未及时办理,因而使磨坊停工的时间超过了必要的时间。

磨坊主要求承运人赔偿由于迟延交付机轴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但由于磨坊主并未预先告知如承运人如不能及时把机轴送到即将产生利润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迟交期间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确立了英美法的赔偿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简答题1、简述公约对品质担保义务的内容。

2、试述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规定。

3、美国学者在介绍他们的法律制度时,举例一个商人分别订立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购买普通肉食鸡的合同,另一份是购买火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将有何不同?4、关于风险转移和所有权的关系的问题,有几种观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它接受的了哪个国家的观点?5、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歧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调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矛盾的?二、案例分析题:1.2004年4月,中国正华贸易公司(简称正华公司)与美国金门贸易公司(简称金门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对6.错二、单项选择题I.D2.A3.B4.A5.A三、多项选择题1.ABD2.ABC3.BC4.ABCD5.ABD四、案例分析题答:(1)法院可以依双方约定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根据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

凡合同中双方已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出特殊合同外,一般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2)法院不可以也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

理由是:中国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与中日双方的买卖合同无关,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根据产品责任的有关公约,因产品缺陷产生的纠纷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或直接适用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法律。

本案损害发生在中国境内,受害人也为中国消费者,因此应适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错二、单项选择题1.C2.C3.A4.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3.CD4.BCD四、案例分析题1.答(1)甲的看法正确。

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本案中股东乙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显属无效。

(2)丙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其出资。

因此本案中的乙无权从公司抽回出资。

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违法之嫌。

(3)甲迅速修改章程的行为不合适。

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本案甲独自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显属不合适。

2.答:(1)公司分立时,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I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作出公告。

(2)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应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债券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

国际商法课后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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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单项选择题1.商人习惯法在11世纪出现于(A)A.威尼斯B美国C日本D印度2.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3.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B)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4.普通法来源于(D)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5.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A地方性法规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C制定法D行政法规6.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二、多项选择题1.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A.国家B.企业C.公司D.地区E.国际组织2.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A.法律B.判例C.习惯D.学理E.法典3.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A.法国B.德国C.印度 D.意大利 E.比利时4.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是(AB)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5.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BCD)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C.审判民事的第一审案件D.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四、简答题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答:共同点:两者都是调整商事主体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区别: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相比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答:第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

国家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一般有间接和直接两种途径。

东北财大版 屈广清主编《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东北财大版 屈广清主编《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自测题参考答案:第1章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一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

作为专门的法学概念,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的不同形式。

3.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可以从两个角度分为专门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约。

4.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主要观念1.民商合一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把商法并入民法,使商法成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自从1847年摩坦尼利提出“民商二法统一论”后,得到一些国家的响应,开始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形成缘由,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需要,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结果,这种结果导致人的普遍商化。

商法归于民法之中进行调整,其实质是两者同属于私法,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在立法中体现出这样的特点:①只有民法典,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只是根据需要制定单行的商事法规。

②商事单行法只是民法的补充。

多数商事法规都是民法的补充规定,对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补充。

总之,在民商合一制的国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就是基本法与特别法,基本法与补充法之间的关系。

2.民商分立采取民商分立的理论主张,除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调整国内的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部门法。

这种主张认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①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②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③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欧洲一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体制,也有历史上缘由,欧洲大陆各国在早期发展中曾经形成过为商人阶层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一、名词解释:1、 普通合伙企业: 简称GP 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简称LP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 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 有限责任合伙: 简称LLP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 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 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 有限责任公司: 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 意定代理:7、 法定代理: 8直接代理:9、 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 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 标准)。

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屈广清课后习题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判断题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对错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对错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错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对错二、选择题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A、国际私法B、国际公法C、国际经济法D、内国公法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B、民事主体的普遍商化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A、法国B、英国C、德国D、美国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

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答案第1章一、判断题(1)错(2)错(3)错(4)错(5)对二、选择填空题(1)A(2)B(3)D三、简述题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

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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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第一章绪论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3.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4.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 5. 指出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

6.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再哪些异同点?7.你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受哪个法系影响更大些?为什么?第二章合同法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3.如何理解合同的概念?1. 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2. 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歧的?3. 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制度是什么?4. 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5. 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1. 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2.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3.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4.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5.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6.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订立的后果是什么?7. 法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8.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般倾向是什么?9.英美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10.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发展了哪些例外?11.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12.依据大陆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13.关于错误和误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 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国的什么制度?14.简述德国法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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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

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II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木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何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

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许。

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己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曰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 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

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 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 61元。

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廿起20 LI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I可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

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涉案货物在bl的港交付前,提单己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己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

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

此外, 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 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

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

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 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口|上诉,维持原判。

4、木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日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

商品木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性质的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 买方即应付款,所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凭货抵目的港后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既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

5、(1)汇源公司可以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汇源公司是提单的善意受让人,可以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即使提单转让人B 公司无权转让提单,但只要提单的受让人汇源公司在取得提单时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他的权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承运人和D船务公司应当对汇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正面和背面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各自对货物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承运人及D船务公司如果未能依照正木提单交付货物,也就是未能依照双方的约定来履行义务,承运人D船务公司应对无正木提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A公司对汇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X银行应负连带责任。

在无正木提单担保提货情况下,由于正本提单持有人汇源公司享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凭担保提货的A公司未按时向承运人及D船务公司提交正本提单,则构成了侵犯汇源公司在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又由于X银行向承运人及D船务公司出具了保函,担保A公司凭副木提单提走了货物, 故应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B公司对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在A公司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后,虽与A公司进行协商,将信用证方式付款改为银行电汇,但应向A公司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以便A公司及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由于A公司在此之前,就凭担保提取了货物,故忽略了向B公司追索全套单据,使得B 公司又将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转卖的行为发生。

因此,B公司应当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正确解决方式:承运人及D船务公司赔偿汇源公司后,凭保函|可A公司、X银行索偿,A公司再向B公司追偿。

6、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当事人常常由于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持不同的观点而发生争议。

在实践中货物风险转移有以下儿种情况值得注意:(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原则上应当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这是因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传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公约缔约国包括了世界上各主要贸易国家,所以以上原则应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加以适用。

(2)在货物未具体划拨到某一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能发生转移。

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装船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己归于某一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传合同公约》对划拨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是分两种情况加以规定的: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第2款规定,在卖方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对于不涉及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公约第69条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时,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己交给买方处置,即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3)必须注意违约对风险的影响。

根据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灭失或损坏,买方仍然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卖方在交货过程中有违约行为,货物风险的转移将受到影响,而不论卖方是杏己履行完交货义务,风险都不转移到买方。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CFR合同,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的,看起来似乎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它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己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航程中的风险损失仍应由买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教条。

木案例中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也就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

【第六章课后思考题答案】本案是关于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给予强制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D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这不仅是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前提。

(2)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庭的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的。

它既强调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依仲裁协议有管辖权,而且强调仲裁庭应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作出裁决。

(3)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仲裁程序应符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约定或在没有约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国的法律。

(4)仲裁的进行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

如果被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由于其他任何“合适的理由”而未能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辩,有关法院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的仲裁裁决。

(5)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应该是确定的裁决。

⑹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或受同一国际条约的约束。

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58年《纽约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主要准则。

我国于1986年12月2 I I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1987 年4月22 □对我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廿专门下发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按照该通知,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另外,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即针对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58 年纽约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的事由,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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