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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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协议书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协议书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协议书一、协议内容1.协议双方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西安市高校乙方:见习单位2.协议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习劳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以提高毕业生的职业水平和就业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订本协议。

3.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4.具体内容4.1 乙方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工作机会,并按时足额支付见习工资。

4.2 乙方为见习期内的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同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指导。

4.3 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业见习服务,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协助乙方完成毕业生见习工作。

4.4 甲方和乙方在服务期内对实习见习人员进行评估,提供见习经验并交流工作经验,为毕业生的职业提高和成长提供支持。

5.责任5.1 甲方责任:•为乙方提供实习人员信息和基础服务;•对实习人员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乙方所提供的见习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了解乙方提供的见习工作情况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5.2 乙方责任:•为实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设备;•提供高质量的工作任务和相应的培训指导;•按时支付实习工资并为实习人员购买相关的保险等福利。

6.隐私保护本协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应被妥善保护,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实习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7.纠纷处理在实习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无果,可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8.协议变更和解除8.1 协议变更本协议如有需要进行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及时书面通知一方。

8.2 协议解除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对他方损害的,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二、协议签订依照宪法、劳动法、见习劳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共同表示自愿和利益均等的原则,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三、协议附件无。

西安交大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西安交大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西安交大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集成社会优势资源,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规范机构管理,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 )以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及《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依托西安交通大学的优势科技资源和西安交大科技园的良好创业环境,扶持高等院校大学生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团队及大学生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西安交大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是创业基地的指导机构,负责协调基地与高校的衔接,负责基地的政策制定,负责大学生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基地的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

第五条西安博源春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基地的实体运作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指导,负责大学生创业团队和项目的筛选;负责创业孵化基金及扶持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跟踪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创业培训和技术人才交流活动;协助创业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提供创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基金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专利申请;负责基地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基地的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基地入驻条件及流程第六条入驻条件创业个人或创业团队入驻条件:(一)创业个人或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大学生(大学生是指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二)具有明确的创业目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三) 3 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的;(四)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浓厚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助力先进制造业发展,市科技局组织修订了《“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

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类型第三章主体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四章系列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五章活动补助方式第六章附则“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西安市打造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市办字〔2020〕70号)文件精神,围绕“6+5+6+1”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创业需求,营造更优创新创业氛围,丰富“科创西安”品牌内涵,推动科创资源市场化配置,助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创西安”活动包括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以及以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为重点的主题论坛、展会赛事、培训交流和投资路演等科创活动。

第三条鼓励全市科研院所、高校、行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众创载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承办“科创西安”活动。

第二章活动类型第四条“科创西安”活动包括主体活动、系列活动和投资路演。

主体活动以市级组织为主,主要包括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等举办的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等重点赛事。

系列活动以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组织为主,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围绕“创新创业”等主题组织的会议论坛、赛事、展会、培训交流等活动。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管理试行办法一、背景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在国家大学间的合作,以及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发展,特制定此《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管理试行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管理,加强园区和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办法的原则是独立自主、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合理可行。

所有决策必须由各方独立作出,不得寻求用户协助。

三、管理机构1. 规划和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主要责任由各国家大学承担。

每所国家大学都应设立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2. 园区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引资、园区规划、项目管理、资源协调、创新创业培训等。

四、合作与交流1.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应积极与其他国家大学和各类创新创业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的发展。

2. 合作与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流动、科研项目合作、资源共享、技术转移等。

五、激励政策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创新成果、提供创业基金、提供科研设备和场地等。

六、监督与评估1.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管理应受到相应的监督,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运营。

2. 将定期对科技创新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园区的运营状况、创新创业成果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2. 如有必要,国家大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八、结束语本办法的出台旨在搭建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管理框架,为促进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引导。

各国家大学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营,提升科技创新园的质量和影响力。

感谢您的阅读!。

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2)

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2)

见习基地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 本办法依据实习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旨在规范实习基地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2. 所有实习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公司审核认可,方可作为实习基地使用。

3. 实习基地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实习环境和条件,保证实习生的安全和学习效果。

二、实习基地的资质要求1. 实习基地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取消其实习基地资格。

2. 实习基地必须拥有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保证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实习指导和教学。

3. 实习基地必须具备安全和卫生保障设施,确保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实习基地的管理要求1. 实习基地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的权责和管理流程。

2. 实习基地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供实习生的相关信息,如实习成绩、考勤等。

3. 实习基地必须定期组织实习生进行实习总结和交流,帮助他们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4. 实习基地必须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如电脑、实验仪器等。

5. 实习基地必须切实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支持。

四、实习基地的监督和评估1. 公司将定期对实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实习基地,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罚措施。

2. 实习基地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各项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实习基地资格的重要依据。

3. 实习基地需配合公司进行实习效果的评估和跟踪,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实习基地,公司将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实习基地给予口头警告。

2. 处罚款:对一般违规行为的实习基地,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处罚款。

3. 取消资格: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实习基地,取消其实习基地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所有实习基地。

2. 对于尚未有详细管理办法的情况,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制定相应的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日常管理规定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日常管理规定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日常管理规定
1、遵守创新创业基地规定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的营业时间自主,但报创管办备案,周六、日应全天营业。

2、严格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协议书》约定的营业范围营业。

3、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本职岗位。

4、工作期间应保持仪容整洁。

5、对顾客保持亲切友善的笑容,礼貌热情待客,耐心回答顾客的问题,不得怠慢、嘲笑、辱骂顾客,顾客就是上帝,不做任何有损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形象的事。

6、工作期间不得聚众闲谈、追逐打闹,玩耍,不吃零食、听音乐,不得利用电脑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

7、承担本公司内部的卫生工作,严禁从室内向外部扔杂物、泼水,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内张贴广告。

8、创新创业基地严禁吸烟。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市人社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促进大学生在西安就业创业的意见》(市办字〔2020〕55号),结合我市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2021年8月27日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促进大学生在西安就业创业的意见》(市办字〔2020〕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双创服务体系,规范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创业导师是指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的创业导师,能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具有创业就业指导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士。

第三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组织导师活动,规范导师行为。

第四条创业导师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创业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选聘第五条聘任对象(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中的专业人士。

(三)有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的成功创业企业家或知名企业高管。

(四)熟悉创业相关政策的政府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发布时间:点击:949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见习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对全省各级人事部门成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起示范作用,在建设与管理上坚持公益服务、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

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按承建单位意愿和评估结果有序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见习基地的数量暂定为20个,见习生规模为每年2000名。

第二条见习基地按省人事厅统一规划并执行其制定的管理办法。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提出见习基地建设规划与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意见;2、制定年度毕业生见习计划,协调安排见习生进出见习基地,组织见习生就业活动;3、指导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对见习基地的设立、调整进行审核,负责见习基地的检查、考核、表彰等工作;4、管理和发放见习经费,协调见习基地承办单位为见习生提供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负责高校、见习基地、见习生的联络协调与统计上报工作;6、统一为见习生出具见习证明。

第三条省、市人事部门联合组建的见习基地,以市管理为主,开展的见习活动应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对象主要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见习基地在做好陕西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前提下,也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要吸纳非陕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外省籍见习生的见习活动不纳入全省见习计划之中。

第五条设立见习基地的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有适合的毕业生见习岗位,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高度的积极性;2、保证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在100个以上,平均每年接收高校毕业生不少于见习人数的10%;3、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有对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4、能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按规定提供除政府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并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5、执行见习基地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检查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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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集成社会优势资源,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规范机构管理,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 )以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及《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依托西安交通大学的优势科技资源和西安交大科技园的良好创业环境,扶持高等院校大学生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团队及大学生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西安交大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是创业基地的指导机构,负责协调基地与高校的衔接,负责基地的政策制定,负责大学生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基地的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

第五条西安博源春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基地的实体运作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指导,负责大学生创业团队和项目的筛选;负责创业孵化基金及扶持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跟踪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创业培训和技术人才交流活动;协助创业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提供创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基金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专利申请;负责基地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基地的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基地入驻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入驻条件
创业个人或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一)创业个人或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大学生(大学生是指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具有明确的创业目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 3 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的;
(四)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企业入驻条件:
(一)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 年;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四) 3 个月内可完成工商、税务关系转入交大科技园范围内。

(五)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第七条入驻流程
(一)向基地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创业个人或团队需提供:基地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团队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需提供:基地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产品介绍等。

(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三)通知评审结果或网上公示;
(四)获得批准的团队或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其他入驻手续;
(五)团队正式入驻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基地的扶持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扶持政策
(一) 12 个月内免收创业场地租赁费用;
(二)免费提供部分基本办公设施,低偿使用基地所配备的公共办公设施;
(三)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和人才交流活动、安排“一对一”创业辅导;
(四)指导及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年检、银行开户等手续;
(五)提供创业咨询、项目论证、项目包装、项目申报、企业管理咨询、政策咨询、财务代理等服务;
(六)设立创业孵化基金,优先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团队和项目;
(七)科技园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开放;
(八)协助创业团队或企业解决其他创业问题。

第九条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地开展的各种创业活动;
(二)遵守基地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物业、网络通信费用,爱护基地公共财产,保证公共环境整洁有序;
(三)按照基地管理机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四)基地场地专门用于大学生创业活动,不能租赁于第三方或从事其他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需向基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凡违反管理规定的个人、团队及企业,基地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创业人员及团队的退出
第十条协议期满退出协议期满且自愿退出基地的,可按照基地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第十一条自动申请退出协议期未满、因个体原因要求提前退出基地的,可提前一周向基地管理机构退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二条勒令退出协议期未满、但行为严重违反校内相关规定、基地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地管理机构按要求勒令其一个月内退出。

协议期未满,但长期空置办公场地,浪费环境资源的,基地管理机构按要求缩减其办公空间或勒令退出。

第十三条其他
协议期满、持有未验收的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的,根据团队项目建设情况,经基
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续签入驻协议,但不再享受基地扶持政策;
自动申请退出或勒令退出的,如持有未验收的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需按照扶持项目协议内容退还相应支持资金。

对于不按照协议执行者,基地管理机构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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