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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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人社厅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相关医院:自2006年原人事部、卫生部指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12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机构以来,各招录机关、指定体检机构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工作,社会反响较好。

近年来,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

为进一步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同时适应招录机关新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增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135家医疗机构作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见附件)。

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原则上应当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体检。

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机构加盖公章。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考试招考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依据《公务员录用条例》,结合实际,现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特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体检特殊标准》以性别、年龄、职务、职称、行政级别为基础,提出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要求和体检标准等。

体检特殊标准的性别要求及职业体检标准均与全国体检标准相一致,涉及职业体检要求的行政级别、职务、职称以及参照物等,与全国职业体检标准相一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考试招考机构要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落实《体检特殊标准》,按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由考生本人申请重新体检,但重新体检通过也不符合要求的条件者不予录用。

特此通知。

中国公务员考试招考管理中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断规范体检操作程序,积极改革和完善体检组织实施办法,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地方发生多起录用体检争议事件,反映出个别地方还存在体检标准理解不准确、组织实施不规范、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肃纪律,确保体检工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录用体检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必经程序,直接关系到招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招考工作的公信力。

同时,录用体检工作专业性强,组织实施程序复杂,社会敏感度高。

公务员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体检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体检的原则、程序、项目和标准,做到标准明晰、操作规范、适用规定科学合理。

三、要加强体检医疗机构管理。

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的指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积极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形成,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考试录用制度还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机关违规进人现象比较严重;考试的科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有待改进。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切实把好党政机关的“入口”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禁违规进人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各地要积极实行职位竞争考试,不再组织资格考试。

对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也要逐步实行职位竞争考试,取消资格考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对具有高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免考或者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

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

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

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

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核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公务员的体检地点

公务员的体检地点

公务员的体检地点公务员体检是入职公务员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对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遵守国家规定的招录条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公务员体检地点的相关信息非常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参与和顺利完成体检流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公务员体检地点的信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准备。

在中国,公务员体检一般由区县级以上的机关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这些机关人事部门通常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在各个区县设立专门的体检中心或指定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考生在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后,会收到一份通知,其中包含了具体的体检时间和地点信息。

体检地点的选择通常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 区域布局:考虑到考生的分布范围,体检地点会根据各个地区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布局,以方便考生前往。

因此,不同省市的公务员体检地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2. 医疗设备和条件:体检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条件,以便能够进行全面和准确的体检项目。

这些设备可能包括X光机、心电图机、B超仪等。

3. 医疗人员和专业性:体检需要由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操作和评估,因此体检地点通常会选择有一定医疗实力和经验的医疗机构。

考生在参加体检前,应详细阅读体检通知中的信息,了解具体的体检地点、交通路线和注意事项等。

在前往体检地点之前,考生应提前收集必要的材料和证件,并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的体检表格和照片等。

在进入体检地点后,考生需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顺利完成各项体检项目。

体检过程中,考生应保持冷静和配合,按照医生的指示进行体检,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总之,了解公务员体检地点的相关信息对于考生顺利完成体检流程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详细阅读体检通知,并提前做好准备,以确保能够准时到达体检地点并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

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够在体检环节顺利通过,进入到公务员招录的下一阶段,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国人部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8日)修改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

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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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河南公务员考试群166909202
人社厅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相关医院:
自2006年原人事部、卫生部指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12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机构以来,各招录机关、指定体检机构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工作,社会反响较好。

近年来,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

为进一步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同时适应招录机关新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增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135家医疗机构作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见附件)。

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原则上应当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京外的招录机关在上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当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体检。

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机构加盖公章。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招录机关和体检机构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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