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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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网考案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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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荷花号案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

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

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

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答:从属地原则上来看,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

因为在本案中,除非国际法有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犯罪行为的效果发生在其船上、从而等于发生在其领土上一样的事实也不能考虑,那种说法才可以适用。

但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国人,土耳其刑法也是无可争议的。

国际法不会有这样的规则。

反之,许多在刑事立法上主严格适用属地原则的国家的法院都对刑法作出这样的解释:犯罪者在外国领土上作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一个犯罪因素发生在其领土,就可认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土。

当犯罪效果发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时候,不能只因为德蒙上尉是在法国的船上,就认为国际法有一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德蒙上尉进行惩治。

【答: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

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

国际公法04_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公法04_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公法04 案例分析题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20 分。

)“露斯坦尼亚号”案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

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

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

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

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

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

国际公法—案例、论述

国际公法—案例、论述
7、论述安理会的职权。
答: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8分)(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答:尽管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对它们的外空物体的发射活动采取各种预防性措施,但这些物体仍会偶然造成损害。为了使这种损害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国际救济,在《外层空间条约》确定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责任公约》将这项原则具体规定为一项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的主体、范围及求偿的提出和途径等。主要内容有:
8、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怍,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作业1、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

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

A国以双发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

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2、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

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

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

A国指控甲犯有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

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群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

A 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

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

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

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问题:1)C国拒绝引渡甲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对A国指控的罪行是否享有豁免权?为什么?3)A国对其民众占领C国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是否承担国家责任?为什么?4)C国派遣特种部队解决人质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5)被抓获的C国特种部队人员是否享有战俘地位?3、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一A国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

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

C国接受了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进行刑事调查。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

案例:1个美国人和1个中国人在韩国上空把一架从韩国飞往日本的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劫持,飞机降落到我国东北一机场。

劫机犯被我国警方制服捉获。

请问:1.解决这起劫机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有哪些?这些公约分别在哪一年签署?2.哪些国家对这起劫机案有管辖权?为什么?3.哪些国家有权向我国请求引渡劫机犯?为什么?4.如果所有有权请求引渡国同时向我国请求引渡,而我国和这些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我国会怎样处理引渡请求?为什么?1、1963年的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又称东京公约)。

1970年的关于制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2、属人管辖:美国、中国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韩国、日本(航空器国籍)、中国3、美国、韩国、日本均可提出引渡。

引渡主体是国家。

4、引渡以引渡协议作为前提,没有协议,不发生引渡。

劫机现已属于国际法上的普遍性管辖,中国本身就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审理此案。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案情〗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

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

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

(完整版)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完整版)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该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者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免组织或者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者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然而B国出兵支持A 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这一行为显然是使用了武力。

违反这一原则。

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

如果B国要行使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会判断该国自卫是否合法,或者采取调查以及控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保护边境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这一行为显然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

3、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国际公法题案例题

国际公法题案例题

国际公法题案例题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部分伊朗人袭击了美国使馆.尽管美国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帮助,但是,伊朗的保安部队并没有进行干预或试图解除这一局势.结果,美国使馆的整个馆舍被侵占,美国使馆人员和当时位于使馆内的来宾均遭逮捕.此后不久,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也在伊朗当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遭到占领.自那时起,占领者一直控制着上述美国使领馆,他们洗劫了使馆及其领事部的档案和文件,并将至少28名使馆外交人员、至少20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其他两名美国国民扣押在使馆馆舍内作为人质.此外,美国驻伊朗代办及另两位外交人员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筑物之内.扣押人质者在11月18日和2o日先后释放了13名人质,但从此后拒绝释放其他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据称,人质们经常被捆绑和蒙面,处于极端困难和与世隔绝的境地且受到审判甚至被处死的威胁.自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之后,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使馆馆舍及其人员的侵犯行为,也未对美使馆及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反却对伊朗人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并拒绝与美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

1979年11月29日,美国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萁涣艘环萆昵胧?对伊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政府因容许、鼓励以及未加防止和惩处伊朗人侵犯美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它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L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2)依上述国际法律义务,伊朗政府负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被扣押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馆舍内的所有美国国民,并保证允许所有这些人员以及在德黑兰的其他所有美国国民安全地离开伊朗.(3)为维护美国自身的权利和它对其国民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伊朗政府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就其前述违反其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向美国支付赔偿.(4)伊朗政府应将对美国使馆馆舍、使馆人员和领馆馆舍犯有罪行的有关人员交送本国主管当局追诉.同年12月9日,伊朗外交部长代表伊朗政府致函国际法院.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审理此案”,理由是这一所谓“人质问题”涉及美国过去25年向在伊朗从事的“无耻剥削”、颠覆合法政府、干涉内政等各种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准则的活动,它仅仅是这一全面问题的“一个非中心的和次要的方面”,而且是伊朗伊斯兰革命所引起的反响之一,而对这种反响的任何审查“在本质上直接属于伊朗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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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一、光华寮案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

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三、荷花号案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答: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

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

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

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

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

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

《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

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

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四、湖广铁路债券案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

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

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

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

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

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

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2)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

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

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

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3)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

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

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五、北海大陆架案问题: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1 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指由陆地海岸向海洋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约0.1度上覆盖水深一般在50米到550米之间,宽度在70到110海里之间的水域的界面内划界的方法和规则.2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是指各国在划分大陆架界线时应根据相应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状况公平划界.在划界时应充分考虑一切条件和因素情况下,在公平的结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之间线或是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公平解决或用政治或用法律的方法加以解决并在解决之间有关国家应该基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度期间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及不妨碍最后的结果的划定.3 可以同时适用,根据公平划界原则,在划界时应该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其中主要是大陆架自然延伸这一自然现实因素.在这一因素的情况下与公平划界原则想结合才能最终就划界问题得以解决和确定.六、卓长仁劫机案问题:(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1、答: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答: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

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

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

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答: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答: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七、诺特鲍姆案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答:(1)国际法院根据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否定了列支敦士登是诺特鲍姆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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