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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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房⼆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们对住房需求增加。

随之,不少房屋开发商进⾏⼀房⼆卖。

很多买受⼈针对这种现象也只能望房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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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处理原则1、第三⼈先于买受⼈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

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如第三⼈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

买受⼈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法主张第三⼈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先于买受⼈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恶意。

此情况下,出卖⼈与第三⼈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的债权,则⼆者应负共同侵害债权的责任,并认定出卖⼈与第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效。

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均为善意。

此情况下,买受⼈和第三⼈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只能通过债权⽅法即依据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权益,买受⼈可要求出卖⼈继续履⾏合同或返还房款并赔偿,第三⼈在买受⼈要求继续履⾏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第三⼈为恶意。

此情况下,第三⼈与出卖⼈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利益,应认定第三⼈与出卖⼈签订的合同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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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房“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因及防控措施的探讨

有关商品房“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因及防控措施的探讨
论坛
有 关商 品房 “ 一房二卖 "问题 的原 因及防控措施的探讨
胡静
( 东北财经 大学法硕 中心
辽 宁大连
16 2 ) 1 0 3
摘 要 :商 品房 “ 一房 二卖 ”的现缘 我 同 『前的商 品房 买卖 巾舴常 常见 ,为了维护 正常的交 易秩序和 社会稳定 , : = 1 法律 有 必要进 行介 入 , 在 事人遇到此 类 问题时提 供充分 的救 济措施 。但在 我冈 几 的法 律中对 商 品房 “ 房一卖 ”的法律规 定 前 一 二 还 够 完善 ,也 够允 分, 能对 买受人 提供 充分的救济措 施。 此 ,对 商 房 “ 一 房二卖 ”进行 法律规制 方面 的探 讨也就 : 具有 ・ 定的法 律意义 。本文从我 国实 翰情 况 出发,对 商品房 “ 房 =实 ”所涉 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 初步 的研 究和思考 ,并对 ; 规 制该现 缘提 出 丫白 己存法律方面 的一 些想法 ,希颦能 为控 制商 房 “ ‘ 房_卖 ” 现象 有所助益 。 关键 词 : ‘ 房二卖 原因 防控措 施
自住 房制 度改单 以来 , 我国的住房 向私有 房发展 , 我国 的房地 产业取 得 了巨大的进步 , 也逐渐 成为拉动 我国经济 它 发 展的 = 要 马车之~ 。 卜 但是 房地产 业在 迅猛 发展 的刚时, 房 屋 买卖纠 纷 大 涌现 。 其所需 资金 量大 ,资源 占用多 , 而 且涉及 到礼 会非常 敏感的住房 问题 , 以房地产 问题也 日 所 益成为 国家 关注 的焦 点。其 中尤 以商 I 房 “ } l i l 一房: 卖 ”,甚 至是 “ 一 房彩 卖 ”的问题比较突 出。由于 目前我 国商品房交 易行为 不规范 , 些房地产 企业违 背诚 实信用 的原则 , 某 有些 买房人缺 乏法 律意识 等, “ 一房二 卖 ”甚至 “ 一房多卖 ”, 严 重损 害到 了买房人 的权益 , 扰乱 了房产 市场的 正常经营秩 序, 因此 , 就需要我 们剖 析其 中的根本 原因 , 行深入的 这 进 研 究,从 法律 上探讨 相应的解决对 策。 商 品房 “ 一房 卖 ” 二 是指开发商 先后 或同时 以两个商品 房 买卖 合 同 ,将 同一特 定 的商 品房 出卖 给 两个 不同 的买受 人 。又称 商品房 的二重 买卖。它包括 两种情 形 :一是开发商 先 后与不 同 的两个买 受人 签订 了两 个商 品房买卖 合同, 是 但 只 有其 中一份 商品房 买卖 合同得到 了履行 ( 即办理 了产权过 户 手续 ) ,二 是开 发商先后或者 同时 与不 同的两个 买受人签 订 了两 个商品房 买卖 合同, 是两个 买受人 的商 品房 买卖合 但 同都未得 到履行 ( 都未办理产权 过户手 续 ) 即 。

一房多卖承诺书

一房多卖承诺书

1.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1)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一房多卖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合同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卖方一房多卖,事后无法退还涉案资金或者事前就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的买方可向公安报案,最后由法院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

2.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您好!处理原则如下: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3篇)

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一房两卖的方式,即同一房屋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一房两买的法律关系一房两买,即同一房屋同时与两个或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买卖合同关系:一房两买涉及多个买卖合同,这些合同之间相互冲突,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2. 物权关系:一房两买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物权问题。

3. 侵权关系:一房两买可能侵犯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合同债权、物权等。

4. 承担法律责任的关系:一房两买的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益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一房两买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多个买卖合同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合同效力问题。

(1)无效合同:如果一房两买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部分合同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物权问题一房两买可能导致物权关系混乱,具体表现如下:(1)房屋所有权归属: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多个买受人可能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产生争议。

3. 侵权责任一房两买可能侵犯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侵权责任问题。

具体包括:(1)合同债权侵权:一房两买的买受人可能因合同债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侵权:一房两买的买受人可能因物权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 承担法律责任一房两买的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权益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违约责任:在一房两买的情况下,违约方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交易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房二卖现象也日益凸显。

一房二卖,即同一房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卖给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性质一房二卖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具体来说,一房二卖的法律性质如下:1. 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定,一物一权,即同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一房二卖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同一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损害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房二卖行为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房产已售出的事实,或者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告知义务,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 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一房二卖行为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分析,一房二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一房二卖合同自始无效。

2. 返还已付款项。

对于已付款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返还。

若卖方拒绝返还,买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返还已付款项。

3. 赔偿损失。

一房二卖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如违约金、律师费等,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卖方拒绝赔偿,买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赔偿损失。

4. 刑事责任。

若一房二卖行为涉及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卖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 房产归属。

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但房产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几种情况较为常见:(1)若一房二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产的归属,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若一房二卖合同未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房产归属;(3)若双方均有过错,且无法确定房产归属,则法院可能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房产。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一房二卖指的是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多次卖出的情况。

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同一房产不能同时处于不同的权属关系下。

如果发现房产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果多次销售的买卖合同都已经签订,那么这些合同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所有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将无效,并且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 法律责任:卖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卖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卖方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

3. 经济损失:对于买方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已经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等。

卖方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这些费用。

处理原则1. 尽早发现并采取措施: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需要尽早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可能包括与其他买家协商、与卖方协商、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等等。

2. 与其他买家协商:如果发现自己是其中一位买家,可以与其他买家协商。

他们可以寻求法律建议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帮助他们在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3. 与卖方协商: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卖方可能会退还买方支付的款项,或者出售其他房产来弥补经济损失。

4. 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即使与其他买家或者卖方协商也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该情况。

这些部门将会调查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

总之,一房二卖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给卖方和买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具有将同一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的故意,并且与两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并且已经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同一房屋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与行为人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这些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两个买受人都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或者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其中一个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一房二卖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而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那么可能只会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等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一房二卖还涉及到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如物权变动原则、合同欺诈的认定等。

因此,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以便做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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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
一、同一商品房数个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
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何人可以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解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是,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
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现实作用。

再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并以此开始风险的转移承担。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对于签约在后的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的标的毫无瑕疵,而签约在后的合同,均因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标的在该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权利,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
人的所有权要求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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