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产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突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按时入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购买房屋时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过户过程中,乙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依法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乙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领域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三在被告李四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一手房。
在李四的介绍下,张三了解到该房屋总价为500万元,且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在李四的强烈推荐下,张三决定购买该房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四向张三出示了该房屋的虚假广告宣传册,其中明确标明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张三在看到这些宣传材料后,对房屋的品质和位置深信不疑,遂与李四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张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却发现该房屋并非广告宣传册中所描述的景观位置,采光和通风条件也远不如广告宣传。
张三对此感到非常失望,遂要求李四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四则表示,广告宣传册是公司统一印制的,其并不知情,拒绝退还定金。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欺诈?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前向张三出示虚假广告宣传册,故意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诱使张三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张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三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定金10万元;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虚假广告引发的合同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虚假广告是合同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售给李四,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拒绝过户。
李四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张三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题: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拒绝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李四能否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4.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张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交通肇事案案例背景:王五驾驶一辆轿车与赵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六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报警,并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认定王五负主要责任,赵六负次要责任。
赵六要求王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王五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题:1.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合法?2. 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如果王五拒绝赔偿,赵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4. 本案中,王五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案例三:陈七与刘八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背景:陈七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商业演出中使用该歌曲,并从中获利。
陈七发现后,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1. 陈七的歌曲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2. 刘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陈七能否要求刘八赔偿损失?4. 如果刘八继续侵权,陈七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案例四:赵九与钱十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赵九与钱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赵九在钱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期限为3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钱十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赵九的月薪降至8000元。
赵九认为钱十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销售领域涉及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房地产销售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在售楼处公开销售。
消费者王某在售楼处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王某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面积缩水等问题。
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宣称该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但实际上绿化率仅为30%。
这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约定王某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面积为95平方米。
这构成面积缩水。
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虚假宣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2)面积缩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交付。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减去实际交付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减去约定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王某住宅,即100平方米。
正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
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张某某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李某某支付房款,李某某应在收到房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房屋交付和房款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 房屋产权问题如何解决?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案例分析(一)张某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支付房款后,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李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三)房屋产权问题如何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查询、复制与房屋登记有关的资料。
”在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可以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与房屋登记有关的资料,查明房屋产权归属。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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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开发商以发放VIP卡为幌子,无偿、长期地占用 认购人的大额资金,给认购人造成损失。开发 商,明知卖出的VIP卡数远超房源数,绝大多数 认购人无缘选房,却以出售VIP卡为手段,吸收 认购人的大额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涉嫌故意欺 诈。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2、认购协议注意事项
“诚意金”退还认购人;当认购人选取了特定房源并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则“诚意金”用作抵交房款或
者在履行完毕房屋买卖合同后收回;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若开发商收受了认购人“诚意金”而不能向认购 人提供合理房源进行选择,则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双倍 返还“诚意金”给认购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注意的事项
签合同注意事项
1 VIP卡买或不买?
2 认购协议注意事项
3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1、VIP卡买或不买?
(1)VIP卡即贵宾卡,凭卡消费可以得到优先或优惠
。目前,发放VIP购房卡也成为开发商促销商品房的重要
手段,认购人按照开发商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诚意金”
母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签定合同那么应该有经
过公证的该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证明文件。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②、合同中关于应该填写的相关许可证书即1、 国有土地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4、开工许可证,5、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书等内容应该与原来审查的证书的 内容时间文号相一致。
买房者在定认购书时需分清出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与《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 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该抵做价款或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无权收回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只是一种预
付款的性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定,按照法律规定订金 应该退还。
签合同注意事项
认购人的知情权遭受侵害该怎样维权?
目前,我国对VIP购房卡所产生的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当开发商不尽告知义务或 者隐瞒重大事实真相而给认购人带来损失的,认购人可以依 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民
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
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提醒 :
购房者在注意定金或订金的区 别并审查有无其他约定前,应
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空白处注意事项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空白事项应该填写完整,
清楚,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或买受人有代
理人也应该填写清楚并有授权委托书。如果是父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2)认购人权利保护
认购人在购买VIP卡之前,应该享有的以下
几项知情权:①有权了解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资
质,是否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土地
证》;②有权了解本楼盘可供房源数量及拟发放
VIP卡数额;③有权了解开发商是否将土地或房
屋在银行设立了贷款抵押。
9/12/2014
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
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等法律规定进行
权益保护。
签合同注意事项
(3)开发商过量发放VIP卡可能涉嫌欺诈犯 罪
案例:长沙市李先生看中了北城某楼盘,于是按
照开发商的要求花了2万元办理了VIP购房卡,开发商
承诺李先生可以享受优先选房和额外的1%房价优惠 。然而,当李先生去选房时,却被售楼员告知本楼盘 只有几百套房源,而卖出了上千张VIP卡,于是李先 生无奈地听从开发商的重新安排,改为现场排队购房 。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不满意是否可以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讨论: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
在约定定金或约定订金不与返还的情况下,如
果发现所选的商品房不满意或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条款不平等时,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约,要么拒
绝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受定金或订
金不返还的违约处罚条款。
房屋买卖的那些事
9/12/2014
上篇
商品房买卖
下篇 “二手房”与“小产权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分类等商品房买卖常识性问题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收房应当注意的事项 典型案例分析
商品房分类等商品房 买卖常识性问题
常识问题
1
期房与现房
2
五证
9/12/2014
常识问题
(1)国有土地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或商 品房销售许可证)。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③、应该弄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与套内建 筑面积的概念以及三者的相互关系。 ④、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正 常运行的承诺中,除了水、电、暖、气在入 住时正常开通外,其他的电话、燃气、网络
、等如有可能也可以写明。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⑤、合同的附件不容忽视。因为合同的
后即可获得VIP购房卡,从而可获得优先购房权和房价优
惠。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诚意金”有双重含义,一是认购人为
实现购房目的向开发商提供的一种金钱担保,实现房
屋认购权;二是开发商收取了认购人的“诚意金”后
,保证向认购人提供合理房源进行选择。
当认购人不满意提供的房源时,开发商应及时将
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应该认真
仔细审查。
9/12/2014
签合同注意事项
(2)、付款注意事项
①、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的
优惠,但是当房屋出现延期交付或质量问题时
买房者就处于被动了。最好是分期付款。按照
商品房建设进度来给开发商支付款项。直至商
品房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尾款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