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VIE的主要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VIE(协议控制)经典案例剖析DOC

一、 VIE 协议控制模式1. 模式简介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
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海外架构如下:协议控制模式红筹上市的优点:1. 成功绕过十号文中关于关联并购须报商务部的条文要求,可以实现海外直接IPO 上市,已经有较多成功案例。
2. 可直接实现海外IPO 上市,不用借壳,从而为企业节省大笔买壳费用。
3. 此模式下企业不用补交税款。
4. WFOE 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为协议控制关系,无股权或资产上的任何关联。
5. 内资企业由WFOE 公司途经香港离岸公司,将利润并入开曼公司报表。
6.右图上方BVI公司全部由内资企业股东个人成立,不用代持或原股东转换国际身份。
7.此架构既可以前期用于完成私募融资,又可直接IPO.2.成功案例分析1.现代传播:民营传媒公司的上市路径2009年的9月9日,纯民营传媒公司现代传播(HK0072)在港交所正式IPO,成为首家民营传媒上市公司。
对于现代传播的上市,《纽约时报》撰文称邵忠为“中国第一个民营媒体企业家”。
显然,现代传播的上市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南方周末》甚至报道称:“在中国,媒体上市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也许正因为此,作为首家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媒体公司,现代传播格外招人注目。
”现代传播,外界熟悉这家企业的人或许不多,但提及拥有“国内第一时尚周报”头衔的《周末画报》,却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现代传播即为《周末画报》的幕后经营方。
除了《周末画报》,现代传播还同时经营着《优家画报》、《新视线》、《号外》、《健康时尚》等7本刊物,除了《号外》在香港出版外,其余皆为国内期刊。
由于政府对传媒行业的管制,在国有传媒企业都鲜有上市的背景下,邵忠的现代传播能够突破体制实现境外上市,必定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一种通过不同国籍公司之间的协议进行经济利益共享的法律结构。
这种模式通常用于中国的外资企业,来解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公司中不能直接持有股份的问题。
虽然VIE模式在中国发展了多年,并获得了许多成功案例,但它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和争议。
本文将对VIE模式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分析其合法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VIE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是最重要的。
在中国,外国投资者通常不能直接持有国内的关键行业的股份,如互联网、教育、媒体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外国投资者通常会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来间接控制国内公司,实现经济利益的共享。
这就是VIE模式的核心机制。
尽管VIE模式在中国发展多年,被广泛应用,但它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支持VIE模式的人认为,这种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VIE模式违背了中国法律的本意,是对法律的规避。
因此,对于VIE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中国政府在不同时间有不同的态度。
目前,虽然中国监管部门对于VIE模式采取了一定的宽容态度,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或禁止VIE模式。
这也导致了VIE模式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其次,VIE模式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合同约束和政策风险。
合同约束方面,VIE模式的核心是一系列协议,如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
由于这些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利益分配、股权转让等纠纷,各方的权益保护将面临困难。
尤其是在合同法的适用方面,由于中国法律对于公司法的解释不一致,使得相关合同约束力难以确定。
政策风险方面,VIE模式的合法性高度依赖于中国政府的政策态度。
中国政府有权利随时修改相关政策法规,可能对VIE模式进行限制或禁止,从而使得VIE模式的经营面临风险。
此外,一些在中国境外注册的VIE结构的公司也可能面临国际法律和监管风险,如反垄断法、封锁规定等。
VIE的合法性问题

VIE的合法性问题VIE是什么?可以简单理解为:你在北京一年,不满足买房条件,然后你和卖家签订一份50年的出租协议(租金一次性给清),然后你搬进去住了。
案例一: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创立了一家企业A,业务很好,想去上市(为了融资、为了退出)。
但是无法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达到要求,对漫长的审批也无望。
于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国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资和退出的市场去IPO。
但你这家私人企业,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以“防止国内资产外流”。
你又一次倒在审批的高墙下。
这时,有一位聪明绝顶的会计,想出个办法: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A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A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
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你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创立一家公司A,申领了各种许可证。
一些行业对外资进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闻网站、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线支付等,但对你这内资公司来说,都不是问题。
后来,想找点融资。
发现极少有人民币基金(因为外汇管制的问题),而且很难和他们谈。
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内资公司。
于是,你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B,基金将美元投给B(你和基金都拥有B的股权),B再到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外资全资子公司C。
然后,A 和C之间,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A的所有债务、权益全部由C承担和享有。
也就是典型的VIE结构。
以上两个案例,并非独立,有交叉,可能从创立企业、融资、领取各种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环节均涉及VIE。
VIE合法吗?非法吗?VIE的目的和实际结果,都是规避中国的法规。
但是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从未有政府部门明文禁止VIE 形式。
这次支付宝转移事件中,核心问题就是,孙正义和雅虎,希望采用VIE形式,通过内资公司领取支付牌照;而马云反对VIE结构,坚持“100%合法”,意指VIE不合法。
vie架构企业的法律监管制度

vie架构企业的法律监管制度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涌入中国市场。
然而,根据中国法律,外国投资者不允许直接持有中国国内企业的股权,这就导致了VIE架构的出现。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Structure)是一种合法的投资结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SPV)和VIE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构建特定关系,从而使得外国投资者能通过合资企业控制和运营中国国内企业。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VIE 架构企业需要特别的法律监管制度来保证其合法稳定运营。
第一部分:VIE架构的法律风险VIE架构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风险:VIE架构的关键是VIE合同,但这类合同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例如,VIE合同可能会违反中国法律规定,或者在未来被否决。
2. 产权风险:由于外国投资者无法直接持有中国国内企业的股权,他们在金融利益上受到一定的制约。
一旦出现合作关系破裂或纠纷,外国投资者可能遭受股权损失。
3. 监管风险:VIE架构企业通常处于一个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监管机构可能随时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导致经营不稳定。
第二部分:VIE架构企业的法律监管措施为了弥补VIE架构的法律风险,中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法律监管措施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同时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
1. VIE合同审查:相关部门对VIE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任何违法、不公平或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都将被驳回。
2. 股权保护:为了规避产权风险,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国内合作伙伴签订增加股权保护的协议。
这种协议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额外的保护,减少他们在合作关系出现问题时的风险。
3. 加强监管:为了避免监管风险,政府加强对VIE架构企业的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会定期检查并监督VIE架构企业的经营状况,确保其合规运营。
第三部分:VIE架构企业的法律合规要求除了政府的监管措施外,VIE架构企业也需要自身保持法律合规,以降低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VIE协议控制模式案例剖析

VIE协议控制模式案例剖析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一种协议控制模式,通常适用于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业务投资的情况。
该模式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企业的控制和收益的分享。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剖析VIE模式的运作机制和存在的问题。
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是一家创新科技公司,总部位于中国。
在成立初期,小米面临了无法外资持股的限制。
为了吸引外资投资和实现境外上市,小米采用了VIE结构。
1.控制层面的VIE结构:小米设立一个境外公司,成为VIE层。
该公司与中国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确保境外公司具有对中国公司的控制权。
首先,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管理协议》,明确境外公司对中国公司的整体业务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
其次,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资助协议》,约定境外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最后,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协议》,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用。
这样,境外公司可以获取中国公司的技术资产和知识产权。
2.收益分享层面的VIE结构: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境外公司享有中国公司一定比例的收益权,并向境外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
通过以上协议,小米成功实现了对中国公司的控制和收益的分享。
境外公司作为控制层面的VIE,通过签订协议获得了对中国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同时通过技术服务协议和收益权转让协议获取了中国公司的技术资产和收益。
然而,VIE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1.法律风险:中国目前对VIE模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还比较模糊,可能存在变数。
2.违约风险:VIE模式的实施需要双方的高度信任和协调,一旦其中一方违约,可能导致VIE结构的瓦解和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3.政策风险:中国政府对境外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在一些行业的控制有一定限制,一旦政策发生变化,VIE模式可能受到限制或被禁止。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

VIE模式的法律分析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模式是一种在中国企业法律结构中常用的特殊安排,旨在规避外资对于中国公司在特定行业的投资限制。
这种结构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合同和权益,控制、运营和获得从中国境内公司层面上产生的经济利益。
然而,VIE模式的法律风险和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VIE模式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VIE模式的合法性主要基于中国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包括股东权益、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和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外资企业法则提供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和投资的法律依据。
在这两个法律框架下,VIE模式中的合同和权益安排可以被认可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安排。
其次,VIE模式的法律分析也需要考虑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任何在中国境内进行发行、交易和转让的证券,都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然而,VIE模式中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上市公司对中国内地公司的控制,可能违反中国证券法的规定。
这种风险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确认。
接下来,VIE模式的法律风险还包括外资企业纳税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支付税款,并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报税、纳税和税务审计等程序。
然而,在VIE模式中,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跨境合同和资金往来等手段,规避了中国的税务监管。
此外,中国外汇管理法规定了外汇的资金收付和外汇结算的要求,而VIE模式中的跨境资金流动可能涉及到对外汇管理的违规。
最后,VIE模式的法律风险还可能涉及到公司治理和民事责任等方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合理的关注义务,并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
然而,在VIE模式中,一些VIE结构的公司控制人可能通过合同和权益的安排,绕过了实际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导致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此外,一旦VIE结构的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或纠纷,那么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很难在中国法院中维护其权益。
VIE协议结构法律问题解析(可编辑).doc

VIE协议结构法律问题解析(可编辑)精选资料VIE协议结构法律问题解析阙凌云“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控制”模式。
来源于年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第号解释函(FIN)“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ConsolidationofVariableInterestEntities)。
VIE协议架构在年新浪公司红筹上市中首次使用亦被称为“新浪模式”。
具体而言就是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和控制的境外公司(通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VI)、开曼群岛或香港公司)返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以WFOE名义通过系列协议控制境内实际经营的公司并取得境内公司的大部分收入和利润境外上市主体合并WFOE及境内公司的财务报表实现境外上市。
亦即境内公司构成境外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双方报表合并实现境内权益境外上市。
境内公司红筹上市采用VIE架构的根本目的在于突破外商投资产业准入的限制。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其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涉及到具体行业准入分别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等共计项行政规章设置了准入行政许可。
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在此情形下如不采取VIE架构的交易安排境外企业将无法实现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进而无法合并资产和其他权益至境外上市主体。
一、VIE模式的基本架构以下为笔者曾参与的一个案例。
该案例中的A公司是一家纯内资企业定位于G时代的移动广告运营商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移动营销管理、品牌传播服务。
拥有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部分知识产权。
A公司已于年月在纽约泛欧交易所挂牌。
该公司境内结构如下图:说明:、甲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和创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乙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系公司创始人之一、B公司和C公司分别为A公司分给创始人股份和管理层及员工激励股份所设置、甲股东同时持有B公司的股份。
VIE模式主要协议和法律问题

VIE模式的合约安排及主要法律问题随着中概股在海外的退市风波不断,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或潜在争议的解决。
相关参与方宜认真审视VIE模式的协议架构安排的有效性,以明晰自身利益诉求的有效保护手段和潜在风险。
对此,我们根据VIE结构的大量上市实例和争端处理实例,以中国法律视解,对VIE模式中的主要结构性合约安排及其相关有效性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以期有所助益。
一、合约主体安排VIE模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兼顾各个地区不同的法律规范,在一系列的合约制度约束下,保障投资人获得经营利益,并实现自身商业目的。
在具体的模式中,合约主体的安排,都是极为重要的。
主体的安排,主要利用各地公司法的保护架构,实现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防止经营风险向个人无限制的延伸。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有公司、合伙企业、特定目的信托等主体。
从核心目的和功能上看,我们可以将主体分为投资实体,经营利益归集实体和经营实体三部分。
对于主体安排层面来看,应极为关注各地法律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约束,避免法人主体的失效,进而带来一系列问题。
主体架构的典型实例投资实体境外离岸利益归集实体经营实体二、合约形式为了对各主体进行有效控制,VIE 模式中会进行一系列的协议安排,具体的合约形式以书面协议为主,主要表现为合约书、承诺书或承诺函、针对具体事项的指令性文书或授权性文书。
虽然各类合约书会详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不等同于实际过程中各方的合约权利得到全部的落实。
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指令性或授权性文件,甚至没有书面协议但各方实际实施的通行习惯,是需要更加注意的法律事实。
在相当一部分争议解决中,这些非以合约形式呈现出的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
各国法律皆承认,基于各方当事人实际实施的行为,而产生的事实法律关系或事实合约关系的存在,故在VIE模式中,也应极为注意类似问题。
三、主要的结构性控制合约要对各主体进行有效控制,特别是对经营实体的控制,主要通过主体控制,财产权和业务控制三个主要方面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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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金石投资以和谐成长与境内公司创始人谈好估值及可投份额,收购后,将变更为内资并减资至人民 币万元,并将自己的股权向其他近十个投资人出售收回部分资金成本,同时其他近十个投资人与金石投资、和谐 成长共同按同一估值一次向境内公司增资。
2.根据产业政策限制,境外 投资人退出,确定境内上市 主体,签署终止协议,终止 协议控制下的所有协议
3.持股员工解决资金来源, 按其持有境内权益比例对境 内权益公司增资
4.新投资人按老投资人退出 的价格收购并向境外上市主 体支付转让款;境外上市主 体回购投资人股权;新投资 人以较低估值对境内公司增 资
境内 境外
境内VIE公司 WFOE
控制协议
操作方案:
在开曼公司没有足够没有的 情况下,创始人或者境内其 他投资人以境内人民币投资 于公司。公司收购股权,香 港公司将公司支付的对价支 付到开曼公司,并由开曼公 司支付投资人作为回购价款, 境外投资人退出。
解除架构,终止控制协议。
注销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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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在线 – 年开始服务,伴随企业一起成长,为公司拆除结构、私募融资、股权激励、新三板挂 牌提供法律服务
首都在线 – 为公司提供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常年法律法律顾问服务;首都在线入选新三板做市 所商获指奖数项: 为唯品会、第七大道、房多多、等公司搭建结构并私募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酷狗、蜗牛、墨麟、酷牛、大龙网、铜道网、金银岛、九樱天下、深讯和、天拓立方 ……
控制协议
境内 境外
操作方案:
在开曼公司有足够没有的情 况下,开曼公司可以以其自 有的美元资金回购投资人的 股权,投资人实现退出。 解除架构,终止控制协议。 注销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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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去典型案例分析
方案二:境内投资人投资公司后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创始人 境外上市主体
境外投资人
香港公司
创始人
其他投资人
权属清晰
架构拆除后的境内公司作为标的资产, 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目录
第一部分 的前生后世 第二部分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对接 第三部分 去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 去典型案例分析
方案一:开曼公司有充足资金回购境外投资人股份的情形
创始人
境外上市主体
境外投资人
香港公司
创始人 境内VIE公司
WFOE
第三部分 去典型案例分析
方案三:境内投资人投资公司后公司收购资产的情形
创始人
境外上市主体
境外投资人
香港公司
创始人
其他投资人
WFOE
境内VIE公司
收购资产
控制协议
境内 境外
操作方案:
在开曼公司没有足够没有的 情况下,公司购买的资产, 通过分红或清算的方式将回 购价款回流到开曼公司,并 由开曼公司支付投资人作为 回购价款,境外投资人退出。 解除架构,终止控制协议。 注销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主要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有:
乐视网 – 年开始服务,伴随企业一起成长,为其私募融资、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花儿影视、发行 中国第一支私募债、股权激励、发债、常年法律顾问等提供法律服务
昆仑万维 – 为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作为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中搜网络 – 年开始服务,伴随企业一起成长,为公司拆除结构、私募融资、股权激励、新三板挂 牌、定向增发、常年法律顾问等提供法律服务;中搜入选新三板成份指数
去的主要法律问题及 案例分析
周蕊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华南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深交所中小企业培育 中心专家讲师、深圳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南方基金、易 尚展示独立董事。多年从事金融及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专注于企业境内外上市发行、并购重组、投 资、跨境融资及基金的设立、运作等方面的法律实务,专注行业包括文化创意、互联网、医疗健康 、教育、高科技、新能源、大消费等。
股权变动注意事项
股东:人数要求;境内股东 股权:转让真实;转让的对价;股权清晰 员工激励计划
历史变更的合规性
上市主体不得在报告期内违反工商、外汇、 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外汇问题 税收问题 关联并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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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去典型案例分析
方案四:境内投资人直接收购的情形(暴风科技)
创始人
境内
境外投资人
ESOP
境外
境外上市主体
100% WFOE
创始人
投资人的 境内代持人
合约安排
100% 境内VIE公司
新境内 投资人
境内
暴风科技为互联网视频企业,年月 日境内创业板上市。其拆除的五个 步骤如下:
1.确定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 股权结构
4. 典型红筹结构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录
第一部分 的前生后世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
第二部分 的对接 第三部分 去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对接
新三板
并购重组
第二部分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对接
股
上市主体的选择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盈利要求 持续经营、独立性 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第二部分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对接
新三板
控制人变更无要求
新三板报告期为申报前两年,新三板无 实际控制人在两年报告期内无变更的要 求
财务指标持续经营能力
新三板挂牌无盈利要求,无资产要求,无 最低股本数量要求,但需具备持续经营能 力
转板可能
第二部分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对接 Nhomakorabea并购重组
有利于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 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性。
1. 香港交易所年月,年月,月及月连续修订了关于模式的上市决策,明确要求详细披露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 相关利益冲突解决的安排,以及招股章程中关于协议的披露问题;
2. 上市集团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且该等业务为中国法律限制或禁止外资参与的行业,主要为互联网、教育等 轻资产行业;
3. 协议的内容有特别要求,如:必须载有争议解决条款等;
目录
第一部分 的前生后世 第二部分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对接
去典型案例分析
目录
第一部分 的前生后世 第二部分 去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对接 第三部分 去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的前生后世
注:协议包括: )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 )独家管理与咨询服务协议 )委托授权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业务经营协议
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