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_责任(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火灾原因系该小区居民张某在家中违规使用电暖器,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火灾造成张某房屋被烧毁,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不幸遇难。
火灾发生后,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责任分析1.张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违规使用电暖器可能引发火灾,却仍冒险使用,最终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对其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张某妻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在火灾中不幸遇难。
虽然张某妻子并非火灾的直接原因,但其对家庭的安全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相互帮助的义务。
因此,张某妻子在家庭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应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3.张某儿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儿子未满十六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4.张某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在本案中,张某的家庭其他成员在火灾事故中没有直接参与火灾的发生,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责任承担方式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的放火行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张某的放火行为,造成张某妻子和儿子的死亡,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
四、启示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该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在建设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案件事实1.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开工建设住宅小区项目。
3. 违法建设行为:在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建设行为:- 违反建筑高度规定,擅自将住宅楼高度由18层增加到24层。
- 违反建筑间距规定,擅自减少住宅楼间距。
- 违反建筑密度规定,擅自增加住宅楼密度。
- 违反绿化规定,擅自减少绿化面积。
4.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开工建设住宅小区项目。
5.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多处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施工行为。
三、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 如果该公司在违法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如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的车辆,导致李某死亡。
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投案,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考虑到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栋住宅楼的相邻单元。
2020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阳台进行装修,拆除原有铝合金窗户,更换为新型铝合金窗户。
装修过程中,李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一)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损失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内容:(一)财产损失;(二)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包括因窗户碎片飞溅导致的家具损坏,以及因损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 赔偿金额的确定(1)家具损坏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
”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具损坏属于实际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其他损失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某因家具损坏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因家具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②因家具损坏而无法出售或出租的损失。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家具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张某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2019年6月,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同年9月,李某在简易棚上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
不久后,张某某发现李某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较低,且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某多次提醒李某加固太阳能热水器,但李某未予理会。
2020年1月,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袭击了该地区。
由于李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未采取固定措施,暴风雨将热水器吹倒,砸中了张某某家的一扇窗户,导致窗户损坏。
张某某因此向李某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对张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李某的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事实:1. 李某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且未在热水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2. 张某某在李某安装热水器后,曾多次提醒李某加固热水器,但李某未予理会。
3. 暴风雨发生时,李某不在现场,无法证明其在事发前已采取措施防止热水器被吹倒。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1. 李某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未采取固定措施,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2. 由于李某的过错,太阳能热水器在暴风雨中被吹倒,砸坏了张某某的窗户,造成了张某某的财产损失。
3. 李某应当对张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为:1. 李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是导致张某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张某某的窗户损坏,经鉴定,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包括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责任能力四个要件。
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该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业绩,采取了多种促销手段。
然而,在2019年,开发商因违规销售问题被当地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责任的大讨论。
二、案情简介1. 违规销售行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假宣传: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房屋面积,误导消费者;(2)捂盘惜售:开发商故意拖延房源供应,制造紧张气氛,迫使消费者高价购买;(3)捆绑销售:开发商要求消费者购买车位、储藏室等配套设施,才能购买住宅;(4)违规收费:开发商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如“团购费”、“诚意金”等。
2. 监管部门查处:当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开发商存在上述违规行为,遂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法律责任分析1. 民事责任:(1)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开发商应承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捂盘惜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开发商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捆绑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开发商应承担停止销售、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等民事责任。
(4)违规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开发商应承担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监管部门可对开发商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如果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房屋面积,误导消费者,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捂盘惜售:开发商故意拖延房源供应,制造紧张气氛,迫使消费者高价购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案例及分析会计(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0年左右,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2年,公司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异常,经审计发现,公司会计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严重损害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司也因此面临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现2012年,A公司董事会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异常,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司会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
随后,公司聘请了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2. 审计结果审计机构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会计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增收入: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虚增公司收入,导致公司财务报表收入虚增数亿元。
(2)隐瞒费用:通过隐瞒实际发生的费用,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利润。
(3)虚报资产:通过虚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提高公司资产总额。
(4)违规操作:会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
3.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A公司会计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具体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责任:根据《会计法》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会计人员违规行为的危害(1)损害公司利益:会计人员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误导了公司决策,损害了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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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08-4 林翠平201008043056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
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
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
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
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
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
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
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并从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建议
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学校不能因为害怕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进行必要的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只有立足预防,才是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屏障。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义务中要求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应该依据这些法律法规采取多方措施,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每年因校园环境不安全导致的学生伤害,约占全部校园伤害事故的一半。
因此,学校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落到实处。
如学校要保障教室、操场、实验室以及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设施标准;同时,还要保障在照明设施、取暖设施、课桌椅、仪器设备、宿舍用品、食品及饮用水及至阳台护栏的高度等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学校特殊的要求,对反复使用后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措施。
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做好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要增加有关安全教育的内容,使学生熟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要求,认识到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与预防伤害事故发生的关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从根本上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学校在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专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学生自我保护教育,教给学生出现意外情况时如何逃生和自救,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同时,安排好专门的教职工负责安全保护事宜;必要时,可以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请求帮助。
只要严格履行了职责,就可以避免或减少、减轻学生上课时打闹受伤、上实验课时被化学药品烧伤、上体育课时摔伤、上劳动课时被劳动工具碰伤、校外活动时发生伤害等。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为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规定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学校只有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才是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合理、有序解决的重要途径。
现将处理程序简要概述如下:
(1)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协助;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三种,即协商、调解与诉讼。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的,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4)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的筹措,当学校无力完全筹措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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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大平:让校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规范起来,河南教育,2004年2月;
5、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6、殷世东、李齐全、贾艳红:中小学教育法规的理论与实践,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