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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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
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
(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
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一、竞赛规则原则
1.必须遵守平等、公正、自由原则,允许合理和正当的竞争行为,禁
止滥用其地位或权利,并禁止任何其他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

2.遵守国际体育竞赛活动方面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3.确保和促进运动员使用有利于他们健康和蓬勃发展的设备和工具。

4.加强和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5.积极促进体育的社会和道德教育,培养友谊、尊重和互助精神,促
进和平、友谊及合作。

二、仲裁机构
1.运动仲裁机构由国际体育组织设立,由认可的体育仲裁员组成。

2.为了促进国际体育组织设定的原则,仲裁机构应定期组织会议,讨
论和影响有关运动仲裁机构的行为准则。

三、仲裁机构的职能
1.仲裁机构负责实施和审查体育活动纠纷的仲裁,并确保这些争端得
到妥善处理。

2.仲裁机构负责审查和实施国际体育竞赛活动争端仲裁的细则和条款,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公平性。

3.仲裁机构负责检查有关道德问题及与之有关的争端,包括使用兴奋剂、欺诈和故意消耗时间的行为。

4.仲裁机构负责对运动员的保护权,审查有关运动员的使用及禁止使用的情况。

国际仲裁程序的步骤与要点

国际仲裁程序的步骤与要点

07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国际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
包括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 作出与执行等。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必须满足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如书面 形式、明确的仲裁意愿和仲裁事项等。
裁决执行要求
为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裁决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遵守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及支付必要的费用等。
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情形
申请撤销裁决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基于伪造证据等。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取得仲裁权的 依据,而法院的审判权是国家强制力 取得,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受理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 范围要广泛得多。
仲裁与诉讼区别
程序不同
仲裁程序由当事人约定,既可选择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约定适用其他规则甚至自行约定程序,而诉讼 程序相对固定。
裁决效力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适用范围及限制
适用范围
国际仲裁主要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解决,包括国际贸易、投资、知识 产权等领域。
ERA
仲裁定义及作用
仲裁定义

国际商事合同与涉外仲裁仲裁文书书写与语言要求

国际商事合同与涉外仲裁仲裁文书书写与语言要求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 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问题和争议,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作方的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信息,做到知己 知彼,降低合同风险。
加强涉外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规范 培训,提高涉外仲裁文书的书写质量 和语言表达水平,为涉外仲裁工作的 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商事合 同与涉外仲裁案件日益增多,对合同 文书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要求也 越来越高。
规范合同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 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减少误解和歧 义,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和仲裁裁决的 执行。
法律文化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商业习 惯、语言规范等存在较大差异,对合 同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要求也各 不相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 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 款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将其拥有 的技术成果转让给另一方,另 一方支付转让费的合同。
融资合同
融资合同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 资金支持,另一方按照约定还 本付息的合同。
PART 03
涉外仲裁制度及程序
涉外仲裁制度简介
涉外仲裁制度定义
失败并引发仲裁纠纷。
教训
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使用 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给合同履行 和争议解决留下隐患。
教训
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以降低合同风 险。
经验教训对今后工作指导意义
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和审查工作,确 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完整,能够 全面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 同目的。

国际仲裁的基本程序与流程

国际仲裁的基本程序与流程
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仲裁 庭听取双方意见并作出记录。
庭审笔录与签字
庭审笔录
仲裁庭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对庭 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记录,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
、辩论等内容。
笔录核对与签字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 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当事 人认为笔录有误的,有权要求补正 。
更换仲裁员
在仲裁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换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的产生
协商产生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或各自推荐一至三名候选人,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从中指定。
指定产生
若在规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未能 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
委员会主任指定。
特殊情形
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或重大疑难 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 三名以上(含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
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的职权范围
审理案件
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以调查 取证、询问证人、组织调解等。
程序管理
仲裁庭有权制定案件审理计划、安排庭审时间、确定庭审地点等,并负责庭审过程中的 程序管理。
裁决作出与执行
在审理终结后,仲裁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 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保密义务
参与仲裁审理的所有人员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 件相关的信息。
04
仲裁裁决与执行
作出仲裁裁决
01
02
03
裁决作出时间
仲裁庭在组庭后,应按照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一 般为4-6个月)内作出裁 决。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随着国际体育活动的日益频繁,体育争议也日益增多,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体育联合会(IFs)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规则,对国际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调查、仲裁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旨在为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争议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裁决结果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2、快捷性: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快捷,能够在比赛期间及时解决争议。

3、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争议。

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仲裁程序不够完善:目前,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规则和条款尚未统一,各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很难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1、加强仲裁监督机制:应建立更加完善、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国际体育仲裁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结果的权威性。

2、推进仲裁程序现代化: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仲裁程序规则和条款,使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更加规范、高效和便捷。

3、加强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应加大对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国际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实操演练国际仲裁程序与技巧

2实操演练国际仲裁程序与技巧
有实际意义。
证据的真实性
仲裁庭应对证据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包括证据 来源、形式和内容等方
面。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非
法证据将被排除。
证据的证明力
仲裁庭需评估证据的证 明力大小,以确定其对 案件结果的影响程度。
证据的保全与调取
证据保全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证据 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
作用
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具有高效、灵活、保密、专 业性强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
国际仲裁的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国际仲裁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包括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范围
国际仲裁的客体范围广泛,包括货 物买卖、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 权、海事海商等各类商事争议。
07
国际仲裁的实践与技巧
仲裁申请书的撰写技巧
1 2 3
明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申请书中清晰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仲裁机构准确 送达相关文件。
阐述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详细阐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请求的具体内 容、金额等,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供必要的证 据材料。
遵守仲裁规则和程序
裁决书的翻译和认证
如果裁决书需要在其他国家执行,可 能需要提供经过认证的翻译件。翻译 件应由专业翻译机构或律师进行,确 保翻译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语言差异对仲裁的影响
文化背景差异
不同语言背后的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在仲裁程序中,应尊重并理解各方当事人的文 化背景,避免因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和冲突。

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无论是在国内企业或者个人之间还是在国际的贸易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纠纷,遇到纠纷,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就是仲裁,通过仲裁通常都能过很好的解决问题,对于国际仲裁来说,相对比较复杂,需要选择好国际仲裁员,确保问题的处理公平公正。

一、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从实体上讲,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

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因素,根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规定原则。

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除适用国际公约外,参考国际惯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则。

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术语(fbo、cfr、cifd等),风险责任的划分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托收、信用证付款等都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广泛采用,已成为一种固定的商业习惯,虽然不是国际法律,但对双方当事人也有很大程度的约束力,仲裁庭仲裁案件也是应参照这些国际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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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迪斯比纳·曼劳马蒂马修·瑞伯著**, 张婷译郭树理校***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规定,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语言裁决标准一、导言(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如下:“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

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

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以及在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的分院主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溯其根源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语言是因为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而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

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都将使用被选择的语言:所有的官方文件、上诉请求、上诉状、答辩状、所有的证据、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庭的回复、听证会和判决书的文本,都将使用程序开始时选择的仲裁语言。

和曾经提出的建议相反,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会与就案件实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的语言相同,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同一种(官方)语言(例如,要么英语,要么法语),那么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将会自动选择使用该种语言;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交由仲裁庭或相关分院的主席决定使用何种语言。

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开始前就应完成。

因为仲裁语言确定的越早,越有利于仲裁庭的组成,所以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使用何种语言是非常重要的。

语言问题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也是仲裁庭需要首先决定的事项之一。

然而即使仲裁庭成员已经确定,被选择的仲裁语言的改变也会导致仲裁庭成员的相应调整。

实际上,大多数相关分院的主席都是通过“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做出了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因为选择何种语言的问题产生于程序的开始阶段,并且在大部分的案件中,仲裁庭在当时还没有组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基于仲裁庭对于语言选择问题的认识程度,并且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再让该仲裁庭作出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一种更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虽然,从表面上看,语言的选择问题只是一个形式性问题,因为这通常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费用与实施;的确,选择的语言会影响到整个程序的费用,因为它可能会使某一方或对方当事人承担巨额的翻译费用,或者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得到译文而浪费许多时间;此外,某种语言的优先使用,将有可能产生程序上公正缺失的问题。

同时,选择的语言也常常反映了与此相关的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

在某些极端的案件中,由于未能遵守程序应使用语言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仲裁裁决,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然而只有在那些当事人能够证明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与未能平等对待当事人的案件中,才能这样做。

否则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都是有效的。

主席(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分院的主席)将会充分考虑和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 all pertinent circumstances ”)。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会说明在开展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时,进行语言选择时需要考虑的一系列标准,而这些标准,在体育仲裁院目前所有已经登记的仲裁程序语言案件的裁决中均得到了体现。

(可以参见本文末尾的图表一)从以上可知,英文、法文这两种语言都是“官方语言”,此外,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69条的规定,英语和法语也是官方的和法定的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所使用的语言。

如果选择的语言与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有差异,第69条明确规定法语应该被优先使用。

这是因为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最初是由法语起草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都是用英语进行的(尽管英文与法文这两种语言都被认为是官方的工作语言)。

本文的图表三是根据已经使用的情况,更详细的描述了程序语言使用的分布情况。

(大约2743个仲裁程序是用英语进行的,大约643个仲裁程序是用法语进行的。

)事实上,只有这两种官方语言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院仅仅只接受这两种语言来进行仲裁。

作为仲裁庭,体育仲裁院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同时,更加会着重考虑如何保持灵活性和兼顾个案的具体情况。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最新增订的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重要的标准是当事人的选择。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

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尽管上述条款是最新增订的条款——它是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在2010年修订期间添加进来的,但这个惯例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了。

这个最新的条款,也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实践而自然而然产生的结果,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且说同一母语(并不一定是英语或者法语),当事人却可能希望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程序中使用其他非官方语言。

到目前为止,除了法语和英语外,在体育仲裁院的程序中,选择最多的语言是西班牙语、德语和意大利语。

非官方语言的使用,取决于仲裁庭和体育仲裁院的一致同意。

如果被任命的仲裁员都同意,并且能够在没有翻译人员的帮助下,用被选择的非官方语言进行仲裁和起草最终的判决书,那么第一个条件就满足了:拉扎雷夫(zareff)认为,“事实证明,一个裁判听不懂裁判的语言就不应该接受这一任务”,体育仲裁院同意受理案件的行为意味着该机构必须对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负责,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必须知悉仲裁裁决的内容,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向社会公众解释裁决的内容,或者,在仲裁裁决被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时,体育仲裁院必须解释仲裁裁决的内容。

至于对文件材料的翻译(物证、上诉请求、上诉状、辩护状等等),“仲裁庭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翻译费用”。

最后,仲裁庭将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应当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实际上如果仲裁员能够理解辅助性文件中所使用的初始语言——或者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同意,即使译文没有使用和程序相同的语言,翻译的文件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其他仲裁规则中仲裁语言的选用除了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外,大多数的仲裁程序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的工作语言来作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了交换文件或者进行听证会)。

如果他们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仲裁庭将会指定一种语言。

具体参见《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045条第1款的规定。

如下文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22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

但也有一些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以仲裁协议起草的语言为根据:比如,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区别出仲裁协议选择的初始语言和仲裁员指定的仲裁语言。

在实践中,法院如果通晓以外文起草的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的话,往往并不会要求该文件被翻译成官方语言文字。

在试图推翻仲裁裁决的上诉案件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通常并不会要求对于英文起草的文件或是用英文做出的裁决书必须进行翻译。

(因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语言是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而不是英语——译注)。

《国际商会规则》第16条规定,“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庭应该在适当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后,当然也包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再决定仲裁程序前及仲裁时所使用的语言。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仲裁的申请书”中应该包括仲裁程序的语言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仲裁地和法律适用规则等诸如此类的规则。

)类似于《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

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何种语言。

对于用其他外文起草的文件,是否必须要进行翻译,第21条并未规定必须进行翻译,但是仲裁庭可以做出这样的要求。

如上所述,《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在仲裁程序指定的语言中选择使用的仲裁语言,否则将使用仲裁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如果仲裁协议是用两种语言写的,伦敦国际仲裁院将会从中选出一种语言。

(第17条第2款之规定)。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在决定改变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时,首先应该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他们的意见。

仲裁庭此时不仅会考虑仲裁程序中最初使用的语言(例如为了避免因语言改变而产生的分歧),并且也会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文件使用的语言,不同于仲裁要求的语言,而且,当事人提交的依据性的文件也没有翻译。

那么,仲裁庭或伦敦国际仲裁院(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由仲裁庭或伦敦国际仲裁院视情况决定的语言格式的翻译。

”与仲裁庭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相比,合同的语言仅仅只是一个次要因素。

《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最初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将选择仲裁协议中所使用的语言来进行仲裁。

然而,这种缺乏灵活性的办法会产生不必要的翻译费用。

二、在仲裁庭组成前仲裁语言的确定(一)以裁决的方式确定仲裁程序语言通常,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普通上诉分院和仲裁上诉分院将通过“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对语言进行选择。

而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准据法的选择和合同的语言,其他重要文件语言的选择,可能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母语以及是否找得到具备必要的语言技能的仲裁员与律师”。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裁决方式仅仅只是用来阐释语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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