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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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仲裁中调解制度

中国的仲裁中调解制度

在我 国,仲裁与调解 相结合主 要包括 “ 调解一 仲裁 ”和
性。
“ 仲裁中调解 ”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 “ 调解—仲 裁 ” ;另一 种方式是 “ 仲裁 中调解 ” ,下面将对其进行具体 阐述 。 仲裁中调解制度在我 国的产 生与发 展 “ 仲裁 中调解 ”方式主要 是指 当事人 为解决争议 ,首先 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仲裁 ,仲裁员在仲 裁中的热河阶段 适时 进行 调解 ,如果 调解成功 ,仲 裁员就可 以依据调解协议 做出 裁决;如果调解不 成 ,则 由仲裁员恢复仲 裁程序 ,进而 做出 裁 决。该方式最大 的特点在于 调解程序成 为仲裁程序 的重要 组成部 分,且仲裁员和调解员 由同一人担任 。 仲裁 中调解制度 首先为 中国所 采用 ,在 中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成立初 期就 开始通过 在仲裁程序 中采用调解 的 方式解 决争议 。由于当时我 国仲裁 制度发展十 分不成熟 ,该 制度并没有 引起学者 的关注 。在 1 5 9 6年版的 《 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对外 贸易仲裁委 员会 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第 3 5 条仅规 定 “ 裁委 员会 已受理 的争议 案件 ,如 果双方当事人 仲 成立和解 ,案 件应 当撤 销 。在仲裁庭 组成前 ,由仲裁委员会 主席决 定撤销 ,在仲裁庭 组成后 ,由仲 裁庭作成准予 撤销的 决定 。 ”该条并没有对仲裁 中出现调解 的情 形做 出规 定。直到 18 9 8年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促进 委员会通过的仲裁规则才 以 明确 的 方式 肯定 仲裁 员在 仲裁 程序 中可 以进行 调解 。之后 CEA I T C的 1 9 9 4年版 的仲裁规则对 18 98年的仲裁规则作 了大 幅度 的修改 ,对 调解 的启 动、终止 以及调解 过程 中的一系列

深国仲仲裁规则

深国仲仲裁规则

深国仲仲裁规则深国仲仲裁规则是指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制定并实施的仲裁规则。

深国仲是中国境内首家以国际标准设立的全球性仲裁机构,其仲裁规则旨在为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仲裁服务。

一、背景介绍深国仲仲裁规则于2015年正式发布,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仲裁程序。

深国仲作为中国境内首家以国际标准设立的仲裁机构,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信赖。

二、适用范围深国仲仲裁规则适用于深国仲主持的所有仲裁程序。

根据规则第一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深国仲仲裁规则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仲裁协议书、裁决书、信函或其他书面形式中就争议提交深国仲仲裁达成的协议。

三、仲裁程序深国仲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高效。

根据规则第四条,仲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 仲裁申请:申请人应向深国仲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费用;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3. 仲裁庭组成:深国仲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意见组成仲裁庭;4. 仲裁程序:仲裁庭负责组织听证、调解等程序,并作出裁决;5. 裁决公告和生效:裁决作出后,深国仲将对外公告,并根据裁决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四、仲裁费用深国仲仲裁规则对仲裁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根据规则第十九条,仲裁费用包括注册费、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等。

当事人应按照规则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

五、特色亮点深国仲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一定的特色和亮点:1. 独立性和公正性:深国仲是由深圳市政府和国际仲裁机构共同设立的,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2. 高效性:深国仲仲裁规则严格规定了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确保仲裁过程高效进行;3. 专业性:深国仲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仲裁员队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4. 灵活性:深国仲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就仲裁程序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以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求;5. 公开透明:深国仲对仲裁程序进行公开,裁决结果也会公告,保证程序的透明性。

论仲裁自愿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价值

论仲裁自愿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价值

论仲裁自愿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价值一、我国《仲裁法》确立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内涵在现代仲裁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相对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是否将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以及裁决的范围和程序规则拥有充分的选择权。

同时,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范,更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我国《仲裁法》确立的相对受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以下制度中得以体现:1.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以书面形式的合意作为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

2.当事人通过合意约定仲裁事项,选择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将除了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如婚姻、继承、收养、抚养、监护等,以及依法属于行政机关主管的行政纠纷以外的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

没有书面形式的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超出了仲裁范围,仲裁机构没有仲裁权。

3.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双方当事人协商仲裁审理的方式,包括是否开庭,是否公开。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仲裁自愿原则在仲裁制度设计层面上的理论价值(一)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配。

意思自治具体而言就是指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自负其责,而仲裁正是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争议解决方式所做的选择。

所以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

仲裁是一种包含着当事人一方的个人利益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契约的本质就在于当事人自由形成合意的过程和结果。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民间调解机制。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它经历了传统到现代的演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仲裁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民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就在社会中广泛存在。

当时的儒家思想提倡以和为贵,鼓励人们通过协商、调解来化解纷争,避免诉诸武力。

这种思想为后来的仲裁制度奠定了文化基础。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的仲裁制度也逐渐传入中国。

1923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然而,这一时期仲裁制度的发展并不顺利,受到战争和社会动荡的严重阻碍。

新中国成立后,仲裁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

1956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成立了多个经济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仲裁制度在“文革”期间遭受了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仲裁制度重新获得了发展契机。

1994年,国务院通过了《仲裁法》,为仲裁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为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仲裁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各级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处理着大量民商事纠纷。

与此同时,仲裁制度也积极探索创新,例如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国际仲裁中心,专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提升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除了传统的经济仲裁和民事仲裁外,中国仲裁制度还不断拓展领域,涵盖了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

这些多元化的仲裁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仲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同时,中国仲裁制度还注重与国际接轨。

通过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交流,中国不断完善自身的仲裁体系,提高仲裁的质量和公信力。

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本土化与民间化——基于2004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个案研究

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本土化与民间化——基于2004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个案研究

尽量保持一致 。而在仲裁员管理上 , 则实行具 有本土特 色的严格管 理。该规则 一定程度 上显示 了 中国仲裁 界对仲裁 国际化 、 本土化及 民间化 的探索 , 即国际化 意味着采 用国际仲裁界 的共 同规则 , 本土化 意味着对共 同规则的变通 , 而民间化则意味着要充分重视仲裁 的固有特色。 [ 关键词 ] 中国仲裁 ; 北京仲裁委员 会 ;国际化 ; 土化 ;民间化 本 [ 中图分类 号] D 7 F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5 7 (0 6 0 0 8 0 0 0— 02 20 )5— 0 1— 8
产品与定标 准 , 二者 的贡献好 比是 授人 以鱼 与
也就成为一个 仲裁机构水平和声誉 的载体 。近 十几年来 , 国际上 各 大仲裁 机构 明显加快 了修 订 仲裁规则 的频 率 , 而且各 主要 仲裁机 构之 间
贸易法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及 18 ⑧ 9 5年 联 合 国
世 纪更迭之 际, 国的仲裁机构 以及受案量 , 中 特
别是增长速度 , 始令 国际注 目。深邃 的学 者据


北仲 20 0 4年规 则 的创新
仲裁规则是 进行 仲裁所 必须 的规 范 , 因而
此进一步提 出 , 国仲裁界应 力 图改变制 度创 中 新乏善可陈的形 象 。 办案 子与立 章程 , 同卖 如
授人 以渔 的关 系 。事 实上 , 创新 与可持续 发 展 相互竞争 、 互相借鉴 , 重视 17 96年《 联合 国国际 历来是 中国仲裁界关 注 的重点 。然 而 , 首 先 这
是一个 知 识 的 问题 , 然 后 才 是 实 践 的 问题 。 ②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 法》 的作 用 , 是明显 的态 也

浅议民事仲裁制度及完善

浅议民事仲裁制度及完善
Lg l y tm r o it e a S se Al c y dS e
2 1 0 0年 1 1月 ( ) 中
制 缸会
战仪 民事仲 裁制 度及 完善
韩 方 英
摘 要 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 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 就会发生各种矛盾和纷争。相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交往的 日益 频繁 ,争议 的数 量也 随之增 加 了。仲 裁与诉讼 的 关 系是 法制发展 史上一 个恒 久的话 题。仲 裁和 诉讼作 为最 主要 的解 决 民事纠纷 的方 式, 各具 特 色。 裁和 诉讼 的性质 及特征 是 定位仲 裁与诉 讼 关 系的基 础 。 仲 仲裁 则以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 经济 、 高效, 灵活, 便捷、 快速、 保密为特征, 是一种颇为流行的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有益补充。但仲裁制
阐述 , 比较典型 的说法 有:仲裁 ( “ 称为 公断) 是解 决争议 的一种方
法 , 由双方 当事人将 其争议 交付 第三者 居 中评断 并作 出裁 决, 即 该裁 决对双 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
( ) 二 民事诉 讼的 功能 我国传 统法 律文化 中 “ 实体轻 程序 ” 重 的意识形 态使 得 民事 诉讼 在相 当长 的时 问 内并 未得 到应 有 的重 视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的重要 环节 。 因此 , 诉讼 的最 深刻 的社会 功能还 在于 维护整 个社
的功能 是仲裁 所不 具备 的。 之 , 总 民事诉 讼的功 能 比仲裁 的功能
3 维护 社会经 济的 稳步健康 发展 。仲裁 是一 种 国家法律 认 会 的政 治秩 序和 国家权 力 的合法 性 。诉讼 的这 种社会政 治 层面 . 缓解 法院 的诉讼 压力 , 护社会 经济秩 序 的稳定 , 障经济 的 健 要宽 泛许 多 。 裁只 能解 决 民商事纠 纷中 的某些 部分 , 诉讼 几 维 保 仲 丽

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中国仲裁制度述评

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中国仲裁制度述评
成 为 中国仲裁 业 发展无 法 回避 的重 大理 论和 实际 问
题。
商人 所推 崇 的首选 排解 纷争 的 方式 。 随着 中国市场 经 济 体 制 的建 立 和深 化 , 场 主 市 体多 元化 的趋 势 日益 明显 。多元 化 的经 济 主 体 、 多
层次的经济关系、 多角度的经济交往 , 势必对争议解
组 成 部分 。
作 为一种 解决 民 商事 纠 纷 的 有 效 机 制 , 裁 法 仲
律 制度 在世 界许 多 国家和地 区早 已成为 众多 企业 和
深远的现实意义。当然 , 现行仲裁制度依然存在理
想 与现 实 之 间 比较 明 显 的 反差 , 临 着在 制 度 上 和 面 理 论上 被边 缘化 的 双 重尴 尬 境 地 , 在构 建 和 谐 社会 的背景下 , 何改 革 和 完 善 现行 中 国 仲裁 制 度 已经 如
基础 上 , 剖析 了中国仲裁业发 展的历程和现状 , 尤其 是逐一剖析 了地方仲裁业发 展存在 的诸 多 问题 , 并提 出了解决 对 策。同时 , 出了切实可行 的仲 裁业 发展 目标及实现 目标 的具体路径 。 提
关键 词 : 仲裁制度 ; 界说 ; 现状 ; 目标 ; 对策
仲裁制 度是 多元 化 纠纷解 决 机制 的一 种重 要方 式 , 有 自主性 、 活性 、 具 灵 便捷 性 、 保密性 和 民间性等 特点 , 快速 高效 、 时 省 事 , 省 因而 在 民 商 事领 域 得 到 广泛运 用 , 诉讼 外 纠 纷 解 决 机制 中也 始 终 占有 显 在 著 地位 , 是一 种最 重要 的诉 讼替 代 方式 , 是法 律服 务 体 系不 可或 缺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构 建 和谐 社 会 也 的重要 纠纷解 决 机制 之一 。 仲裁 属 于行业 性 的 民 间活 动 , 非 国家 裁 判 行 而 为, 它与 和解 、 调解 、 讼 皆属 于 解决 民 ( ) 争 议 诉 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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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仲裁的特色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仲裁中,这一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

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

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

调解并非仲裁的必经程序,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

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与可能性(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现实性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做法,在仲裁中体现了许多优点。

首先,它省掉了一个程序,从过程上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

正因为如此,我国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已在涉外仲裁实践中获得了很大成功。

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件总数的30%左右以当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终。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并由此引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广泛注重,这也是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几十年来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经验。

(159)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可行的。

(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可能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扬长避短。

其之所以能结合,也是由其各自特点决定的,现分述如下:1.仲裁的特点:(1)自主性:自主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仲裁上的意思自治是从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而来的。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进入20世纪后,由于仲裁制度在各国的普及,加上国际经贸的发展,使该原则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和进一步的发展,进而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具体争议的方法。

仲裁程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当事人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给作为私人裁判官的仲裁员或作为私人仲裁庭的仲裁庭解决,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持。

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需要仲裁的事项、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机构、人员,甚至可以自主地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间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其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2)便利性:仲裁的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讲求效率与公正,而且一般不公开审理,这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间及当事人与仲裁者间的沟通。

(3)经济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解决纠纷速度快,所需费用也相对较低,因而对于主要分歧在事实方面而非法律方面的纠纷,当事人更倾向于采用仲裁方式。

(34-35)(4)不公开性:《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秘密进行审理,几乎成为世界各国仲裁机构的习惯做法,否则将会被视作“违背商事性质”而不受欢迎。

仲裁多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发生财产权益纠纷,往往不愿公示于众,为当事人保密,便成为仲裁的显著特征。

仲裁不公开审理是就纠纷的外部环境而言的,对于当事人纠纷的内部分歧,则是根据公开辩论的原则充分表达各自观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体现民主。

(49)(5)法律性。

法律性使得仲裁更加正式化和制度化,从而有利于仲裁更有效地发挥其在解决纠纷方面所具有的特有优势。

然而,法律性或国家公权力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并未动摇仲裁的根本,不然则使仲裁成为了诉讼。

首先体现在,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并不能完全排除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

其次体现在,仲裁与诉讼(或法院)的联系方面,就我国而言,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这便是诉讼或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同时,法院以撤销而不是变更仲裁裁决的方式监督仲裁。

仲裁的法律化使得仲裁的性质由原初纯粹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发展到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的交相融合。

就现代仲裁而言,民间性和自治性仍然是其本质属性,法律性仅为附从属性。

2.调解的特点自愿性,接受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均是自愿,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

非对立性,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延续,是双赢的结果。

灵活性,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形式、程序、途径、内容、结果等,均可以以当事人便利、迎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需要而定,不必受法律的过多干涉;多赢性,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无论从时间成本、精力效益、价值效率、综合费用、面子影响等各方面都有益处,因此,调解解决纠纷具有多赢性。

但是,相对仲裁而言,调解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没有有力的制度保障,以致于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其间的协商极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调解的成功与否一般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如果纠纷主体达不成调解合意,则前功尽弃;而仲裁,由于其法律性保障着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环境中获得公平的对待和公平的结果。

在仲裁过程中,纠纷主体纵然没有达成合意,仲裁机构亦有权根据纠纷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公平正义原则做出裁决,而这些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是终局性的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且,由于其结果不具法律强制性,当一方当事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依此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调解成功所制定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当一方不执行时,对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二者相结合的显著优点。

因此,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可以避免因当事人坚持自己的利益而不肯让步时使纠纷难以解决的局面,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二.前景与展望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不仅建立了国内仲裁机构,而且也建立了涉外仲裁机构,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苏黎士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并且,还出现了国际性的仲裁立法,比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等。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友好协商;2、平等互利、3、效率至上。

而这些是恰恰是与调解的主要原则不谋而合、并行不悖的,调解的发展是有广阔的空间的。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调解的过分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很可能导致调解的难以达成,甚至于造成对弱势一方的明显不公正。

而仲裁由于其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一面,而且仲裁员往往是经验丰富的专家,甚至很多法律专家,他们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迅速公正的解决矛盾与纠纷。

在今天人类社会正面临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多元化的形势下,中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今后解决纠纷的工作一定会与日俱增。

在充满高度激烈紧张的竞争环境下,在节奏快捷的工作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需要快速经济地解决纠纷,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正是为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既有法律严肃性又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友好环境,因此,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施米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中译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姜宪明,李乾贵主编,《中国仲裁法》,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9马赛副,制定统一的调解法很有必要,百度网邵明,论仲裁,北大法律信息网·穆子砺,前景光明的调解事业,中国仲裁网∙新生女婴出租房内出生被弃垃圾桶脸粘污物死亡/l/ss/726814.html∙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l/ss/726813.html∙全国首例:因出卖个人信息获刑/l/ss/726812.html∙外地青年在西安闹市被扑倒在地砍死/l/ss/726811.html∙厨师因情感纠葛连杀女友等三人凶杀案当天告破/l/ss/726810.html∙中专女生马桶里生下女婴将其从三楼抛下摔死/l/ss/726809.html∙为琐事杀妻弑女戮侄重伤岳母凶犯伏法/l/ss/726808.html∙二审法院如何进行调解/l/ss/726807.html∙仲裁的基本制度 /l/ss/726806.html ∙驱逐出境的性质如何/l/ss/726805.html∙非当事人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l/ss/726804.html∙鉴定书应包括什么内容/l/ss/726803.html∙如何确定证券赔偿的诉讼方法/l/ss/726802.html∙第二审流程中的司法审查范围/l/ss/726801.html∙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对案件扣押的财物还能不能处理/l/ss/726800.html∙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流程/l/ss/726799.html∙第三人是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有什么 /l/ss/726798.html∙民事诉讼法对人 /l/ss/726797.html∙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l/ss/726796.html∙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回避申请/l/ss/726795.html∙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不应由执行机关批准/l/ss/726794.html∙非律师不可从事诉讼代理业务/l/ss/726793.html∙痴情男子拘禁孩子逼其母亲答应结婚/l/ss/726792.html∙中学生效仿刑侦剧连杀三亲戚开液化气纵火焚尸/l/ss/726791.html∙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条件2018最新/l/ss/726790.html∙弟弟与嫂子偷情用棍子将哥哥打死/l/ss/726789.html∙女子欲与前夫复婚遭拒为报复将其杀死并阉割/l/ss/726788.html∙电话诈骗出新招男子被骗一百万/l/ss/726787.html∙新娘不满婆家未给改口钱新郎官洞房内将其掐死/l/ss/726786.html∙刑罚结构具有哪些概念和功能/l/ss/726785.html∙盗汽车行驶证勒索被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l/ss/726784.html∙诉讼费如何算 /l/ss/726783.html∙19岁少女拒绝性要求遭五旬老汉掐死陈尸出租屋/l/ss/726782.html∙合肥某民办高校2名男生灌醉同校女生后实施轮奸/l/ss/726781.html∙闵行城管打人案一审宣判/l/ss/726780.html∙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是否该判刑/l/ss/726779.html∙休庭开棺验尸追踪之:法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l/ss/726778.html∙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l/ss/726777.html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l/ss/726776.html∙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l/ss/72677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民事诉讼有牵连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l/ss/726774.html∙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l/ss/726773.html∙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l/ss/726772.html ∙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l/ss/726771.html∙强制措施 /l/ss/726770.html∙一支砂枪“击倒”三名买卖人/l/ss/726769.html∙涉外 /l/ss/726768.html∙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l/ss/726767.html∙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l/ss/726766.html∙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l/ss/726765.html∙黄石港:加强立案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卷烟制品犯罪/l/ss/726764.html∙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l/ss/726763.html∙电刑犯人尸体解剖之病历探讨/l/ss/726762.html∙死后时间推断 /l/ss/726761.html∙批准 /l/ss/726760.html∙债务诉讼时效 /l/ss/726759.html∙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l/ss/726758.htm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l/ss/726757.html∙反诉与答辩有何不同/l/ss/726756.html∙马赛克:面对测谎仪:公民有没有沉默的权利/l/ss/726755.html∙恶男嫖娼被偷50元杀另一卖淫女报复后让人报警/l/ss/726754.html∙BP漏油事故或将因而代价飙升/l/ss/726753.html∙法医小常识 /l/ss/726752.html∙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如何区别/l/ss/726751.html∙什么是“一审判决” /l/ss/726750.html ∙男子常看黄色网站去医院偷拍女患者隐私被抓/l/ss/726749.html∙结束立案监督程序的要求/l/ss/726748.html∙广西最大诈骗高速公路通行费案半年偷逃超400万/l/ss/726747.html∙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l/ss/726746.html∙高中生被社会青年围殴60多同学乱石砸死打人者/l/ss/726745.html∙论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共性与差异/l/ss/726744.html∙取保后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重新收监/l/ss/726743.html∙诈骗罪的相关法条 /l/ss/726742.html ∙司法鉴定的受理 /l/ss/726741.html∙民事起诉状写作中值得注意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l/ss/726740.html∙强制医疗防“被精神病”/l/ss/726739.html∙关于批准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l/ss/726738.html∙浅议复核鉴定费的负担/l/ss/726737.html∙鉴定结论的内容 /l/ss/726736.html∙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l/ss/726735.html∙修正「法」 /l/ss/726734.html∙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回避/l/ss/726733.html∙文书鉴定的范围 /l/ss/726732.html∙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l/ss/726731.html∙哪些人不能成为证人/l/ss/726730.html∙五年立案监督28件 /l/ss/726729.html ∙印章真伪鉴定 /l/ss/726728.html∙立案 /l/ss/726727.html∙活体检验 /l/ss/726726.html∙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申报业务指南/l/ss/726725.html∙民事证据之当事人陈述/l/ss/726724.html∙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侦查阶段控辩平衡比较/l/ss/726723.html∙什么是公告送达 /l/ss/726722.html∙法院强制执行如何收费/l/ss/726721.html∙有价证券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l/ss/726720.html∙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25号/l/ss/726719.html∙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法/l/ss/726718.html∙仲裁当事人 /l/ss/726717.html∙国有法人 /l/ss/726716.html∙文强涉黑案强奸是否定罪成焦点/l/ss/726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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