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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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前言民商事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不足之处1.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仲裁机构虽然独立于当事人和政府机关,但实际上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影响和干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2. 仲裁程序不够公正透明在某些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存在不公正和不透明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中,可能会出现“关系网”、“黑箱操作”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公正的结果。

3.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虽然对于仲裁员的资格和素质有一定要求,但实际上,仲裁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某些仲裁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仲裁结果不够准确和公正。

4. 仲裁结果难以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但由于执行难度大,最终仲裁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之策1. 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为了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对于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改革。

例如,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来对于仲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法律上也应该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能干预或者影响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

2. 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标准和流程;(2)在互联网上公开所有案件信息;(3)增加听证会等环节;(4)建立独立的仲裁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程序进行评估和监督。

3.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2)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资格认证机构或委员会;(3)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员进行评估和监督。

4. 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为了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执行程序的管理和监督;(2)建立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和流程;(3)加强对于被执行人资产信息的收集和公开;(4)增加对于拒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力度。

浅谈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劳动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恢复实施,在90年代初期不断进行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多样。

近年来伴随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面临劳动纠纷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改革相对滞后,弊端日渐凸显。

(一)仲裁制度公正性缺失劳动仲裁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问题交给第三者——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公平的审理和裁决,最后合情合理解决纠纷。

但是目前的劳动仲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诉讼以及暴力强制的存在,因为正式诉讼及其暴力的威慑促成了冲突主体对非诉讼手段的选择”。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实行或裁或讼的双轨制。

我国目前的劳动仲裁强制性得规定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无需另一方的当事人的同意,强制性地对劳动仲裁制度作出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纠纷某一方的选择自由,有损法律的公正性。

而且在我国,一次劳动诉讼往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还要经历漫长的时间等待,加之一次裁决不但能终局进入诉讼的规定,使很多但是人在面临权益被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三方机制形同虚设《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这项规定反应了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同于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委员会,不同于法院,也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

但是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却附属于行政部门,这样就导致了所谓的“三方组成”知识一个虚设,工会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仅仅是形同虚设,有名而无实,只是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挂名,并不会实际参与劳动纠纷的解决,因而劳动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市劳动行政部门自己担任,这样就导致部门划分不清,处理劳动纠纷往往有失偏颇。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1.仲裁的概念、优势及发展现状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由第三者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涉及的是非和权利义务,进行公正评判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结论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①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所在:第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表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也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第二,仲裁具有灵活高效性。

法律对仲裁只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具体程序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使得仲裁程序更为灵活便捷;仲裁为一裁终局,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第三,仲裁具有经济性。

仲裁只需要缴纳一次费用,与诉讼花费相比更为经济;一裁终局性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错过商业机会的风险。

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

五,仲裁具有公正性。

仲裁员相比较法官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更能保证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更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

六,仲裁结果具有权威性。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做出的裁决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执行。

仲裁的优越性使其从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脱颖而出并得到迅速发展,近些年我国的仲裁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深入,仲裁制度不断创新,仲裁实践取得长足进展,仲裁法律意识得到较快提升,仲裁的国际、域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先进的仲裁理念得到培育并被广泛接受。

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当前我国的仲裁制度仍不够成熟和完善,与国际通常做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

2.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1 仲裁机构行政化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实践中在仲裁机构的组建上政府起了主要作用,并过多地介入仲裁活动。

某些地方政府试图把仲裁委员会办成其下属智能部门,不但按行政模式进行管理,在经费、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物质资助,而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甚至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

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

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

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提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与此同时,在国内,仲裁也越来越受到了法律、律师和商人的青睐。

虽然仲裁在国内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改善。

本文将探讨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措施。

一、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1.法律的基础不够稳定我国的仲裁法律法规相对较为落后,尤其是在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识上存在不一致和不协调的现象。

例如,“仲裁协议属于合同范畴”的观点,获得了法学界的认可和广泛应用,但是仲裁机构在应用该观点时,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持。

但是,当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将仲裁协议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因此,仲裁机构在应用该观点时,还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驾护航。

2.仲裁程序标准不一当前,我国各地区的仲裁机构之间存在着差异,而且各地之间的仲裁程序标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种差异很容易导致执行结果的不一致,从而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公正性和公正性要求。

3.执行力度不够强尽管国内仲裁规定很完备,但是在执行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尤其是在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虽然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仲裁结果,但实际上这种方式不够高效,仍然不能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全面的执行。

二、改善国内仲裁法律的措施1.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必须制定一些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

其中,应该改革仲裁程序,并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规定,以保护仲裁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2.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尽管在国内已经有很多的仲裁机构,但是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能力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仲裁机构需对全体法官和律师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同时,仲裁机构还应积极倡导法律文化和公众知识,以提高公众对仲裁的理解和支持。

3.采取科技手段,提高仲裁效率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采取科技手段已成为提高仲裁效率的必要手段。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摘要】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具有重要性,但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以及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

为完善现代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建立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简化仲裁程序,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

通过加强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共赢,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缺陷、独立性、公正性、劳动者权益、程序复杂、繁琐、独立仲裁机构、简化程序、权益保障监督、制度建设、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 引言1.1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现代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在劳动纠纷发生后,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频发,解决劳动争议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任务。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裁决争议,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通过仲裁,可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公正的对待,保障其劳动权益。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简化仲裁程序,以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共赢,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2. 正文2.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仲裁机构受到政府或企业的影响,仲裁结果可能偏向于雇主一方,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由于一些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或资金,导致他们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仲裁结果可能不利于劳动者。

仲裁程序复杂繁琐。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繁琐,耗时长,劳动者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费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与改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与改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与改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劳动法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劳动法仲裁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劳动纠纷解决效率不高。

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动法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必要进行改进和提升。

一、劳动法仲裁的不足之处1. 诉讼过程繁琐:目前的劳动法仲裁程序较为繁杂,包括材料准备、申请、调解、庭审、裁决等多个环节,导致案件解决时间长,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压力。

2. 裁决结果难以执行:部分裁决结果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使得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裁决结果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另一方面是由于执行成本高,劳动者不愿意或难以进行执行。

3. 裁决公正性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裁决结果中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存在主观偏见或不公正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提升劳动法仲裁效率的改进措施1. 简化诉讼程序:建立更为简洁高效的劳动法仲裁程序,减少繁琐环节,优化办案流程,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可以考虑采用网络劳动法仲裁、电子化材料提交等方式,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2. 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健全劳动法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裁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监督机构等监督仲裁结果的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进行信息公示、打击不法行为等,强化执行监督,提高裁决的实际效力。

3. 加强仲裁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专业化培训,确保仲裁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减少主观偏见的出现,增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4. 完善劳动法仲裁制度:建立健全劳动法仲裁制度,明确权责,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在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设立更多的劳动仲裁庭,优化案件分流和办理机制,提高仲裁案件的办理速度。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仲裁制度的认知和了解,提高劳动者通过劳动法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意识和信心。

仲裁制度的完善

仲裁制度的完善

仲裁制度的完善近年来,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和推崇。

然而,仲裁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仲裁制度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性等方面,探讨仲裁制度的完善之道。

一、透明度的加强仲裁是作为一种非公开的程序进行的,这使得其透明度相对较低。

在现实中,一些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和程序并不为外界所知,导致公众对仲裁制度产生疑虑。

因此,为了提高仲裁制度的透明度,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公开查阅仲裁案件资料的机制。

仲裁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众有权了解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

设立一个公开的数据库,供人们查询和查阅仲裁案件的裁决文书、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增强仲裁的透明度。

其次,要求仲裁机构公开披露自身的情况。

仲裁机构应当主动公开自己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样做既可以增加仲裁机构的透明度,也可以增加公众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度。

二、公正性的提升公正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价值,但在实践中,仲裁的公正性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仲裁制度的公正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要加强仲裁人的独立性。

仲裁人应当独立于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影响。

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仲裁人任命制度,确保仲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同时,也应当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避免仲裁人因私人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而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

其次,要完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机制。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例如陈述、辩护、质证等。

仲裁机构应当确保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和落实,从而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三、效率性的提高仲裁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方式,其优势之一就是效率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程序的效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仲裁的效率,可进行以下改进。

首先,推动技术的应用。

如今,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仲裁的效率提升提供了新的机遇。

征文浅析现阶段如何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征文浅析现阶段如何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征文浅析现阶段如何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而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争议,特别是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劳资方的矛盾就更加尖锐。

此时,适用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就有很大的优势。

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对于增进减少劳资矛盾、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制定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 仲裁机构的多元性不足在我国,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不够多元,主要以人民调委、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为主。

如果涉及到复杂或长期的人事纠纷,单一机构往往难以解决问题,需要更专业多元的仲裁机构介入。

2. 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足面对着持续增多的人事争议案件,有些仲裁机构只重量不重质,导致司法公正性欠缺。

这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去完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仲裁机构内部公正性,增加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仲裁裁决执行效率偏低尽管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并不愿意履行仲裁裁决,导致执行效率偏低。

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三、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1. 加强仲裁机构的多元性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到人事争议仲裁中来,减轻仲裁机构负担的同时,也能提高处理人事争议的质量。

此外,还应当依法授权企业、行业组织等实行仲裁机构资格认定和人员管理,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2. 提高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为了提高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应当加大对仲裁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仲裁人员惩戒机制。

此外,还应当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加强行业双向选择机制,同时加强对办案机构的监督。

3. 提高仲裁裁决执行效率为了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应当加强对被执行人过失责任的惩处力度,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信用、就业等方面帮助或惩戒,提高执行代价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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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目前,国际上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

仲裁的优越性在于其灵活简便、快速权威等特性,但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尚不能适应全面市场化的新需求,仲裁与司法监督不协调、仲裁机构行政化、制度性空白等不足严重影响仲裁作用发挥,仲裁制度急需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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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始建于19世纪末西方社会,20世纪30年代逐步发展。

所谓仲裁,指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纠纷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做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仲裁较之其他方式更具优越性,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与使用。

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越来越高,仲裁必将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

一、仲裁的优越性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协议的存在是提起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的合意,需双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2.仲裁具有快速灵活性。

仲裁无严格的程序,法律只原则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以保证仲裁程序正常进行,具体程序则委托仲裁人自行决定,使得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和简便,且为一裁终局,有利于提高效率。

3.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庭不许别人旁听,仲裁裁决的内容可不公开,裁决书可只写结果不写经过和理由,仲裁的不公开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彼此接受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继续往来。

4.仲裁结果更具有权威性。

仲裁人员具有较强专业性,比法官更具有专业优势,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采用专家仲裁,更有利于查明纠纷事实,保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现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我国从1995年9月1日实施《仲裁法》以来,仲裁事业得到很大发展。

但由于当初我国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与国外交流较少,对仲裁制度本质属性认识不足,使得《仲裁法》不尽完善,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仲裁法》不足与弊端日益突现,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相当的距离[1]。

1.仲裁的选择与程序的死板化。

仲裁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其充分尊重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我国《仲裁法》未能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一是对仲裁范围的规定过窄。

国际公约和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的仲裁范围很是宽泛,不仅契约性纠纷可仲裁,非契约性纠纷也规定为可仲裁事项,但我国将可仲裁的事项范围相对要小得多,只规定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提起仲裁,将生活中许多与财产无直接关系的侵权争议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

二是对仲裁协议的要件要求过高,将选定仲裁机构作为必备条件,并将仲裁机构的名称限定为“仲裁委员会”,如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全称,只写明“如发生争议在某某地区仲裁”、“某某地区或某某地区仲裁”或“某某地区的仲裁委仲裁”,将会被认定为指定不明视为没有指定,导致协议无效而无法仲裁,违背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2]。

三是没有赋予仲裁庭和当事人灵活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当事人无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规范的权利。

在证据出示时间与质证上也规定得过于单一,只能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才可质证。

如上规定就过于死板,无法体现仲裁的靈活、快速的特点。

2.仲裁机构的行政化。

我国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就有背仲裁的根本属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各地的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商会组建,但商会只是次要与从属作用,仲裁委员会组建基本上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这就必然导致政府对仲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干预仲裁活动独立正常开展。

实际中在我国多数的仲裁机构处于官办或半官半民的状态,仲裁委员会变成了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确定其主管部门,为仲裁机构提供经费等办公条件,其工作人员亦按行政模式定编定级,仲裁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大多数是政府部门的官员。

所有这些做法,使仲裁等同于行政裁决或行政调解行为,违背了仲裁为“私力救济”的本质属性,也不能充分彰显仲裁的优越性。

3.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非合理化。

仲裁是一裁终局,但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可见在我国是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但我国法院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设计不尽合理。

一是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最长期限为6个月,法院对申请的裁决最长期限为两个月,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期限而拖延,就会使裁决在长达8个月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并且当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被执行时其还可以再申请不予执行,法院需审查甚至再次进入审理程序,更使仲裁裁决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悖仲裁的快速高效的特点。

二是我国仲裁法对如何重新仲裁未作说明与详细制度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我国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是全面审查,但对涉外仲裁只是程序性审查,审查内容不同,导致我国仲裁制度同国际脱轨,影响我国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4.仲裁机构内部职权划分混乱化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组织部门,其各自的职权应当合理划分,才能确保仲裁正常高效运作。

但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职权划分与国际上的做法相去甚远,不尽合理,一是仲裁管辖的确认是仲裁的重要事项之一,应当由仲裁庭行使,但我国仲裁法却将此权赋予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庭的独立性不强,仲裁案件一般要经过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案件裁决、调解等过程,为体现仲裁庭的独立性,在仲裁庭组成之后,仲裁庭应当独立享有案件审理权、案件裁决权、案件的调解权。

仲裁委员会只应享有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的案件受理权。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常常越俎代庖,在许多程序上替代了仲裁庭,甚至仲裁庭在某些重要的程序性事项上还要请示仲裁委员会,严重侵害了仲裁庭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5.仲裁部分制度性空白化目前我国《仲裁法》条文存在许多制度性空白,仲裁制度不尽全面。

临时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且更节约、快速,与机构仲裁相辅相成,而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除了我国政府与其他一些国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于通过临时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解决有关争议的规定外,我国法律实际上是将临时仲裁排除在仲裁制度之外[3]。

国际公约和别国都对简易仲裁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而我国仲裁法对此没有涉及,严重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完整性与仲裁功能的全面发挥。

三、对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建议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是历史、对仲裁的认识等多种因素的结果,需进行全面检讨而加以修改完善。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为使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应扩大可仲裁事项,放宽对仲裁协议要件的要求。

关于可仲裁事项,引进仲裁的国际公约和别国的做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扩大可仲裁事项,规定“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任何财产性纠纷”均可仲裁;仲裁协议的存在已表明当事人把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

在今天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大气候下,去攻击一条写有“仲裁”两字的条款,说它这里不妥,那里不妥,都是徒劳无功的。

”[4]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应作更为宽松灵活的规定,修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中对仲裁委选择过于苛刻的规定,只要协议中对仲裁委可以确定或可选择其一,就该认定其有效;在仲裁过程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就应给予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规则和选择适用的实体规范的权利;要取消诸如“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的单一规定,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证据出示时间与质证方式,以体现仲裁的灵活、便捷的特点。

2.去仲裁的行政化,恢复仲裁的民间性为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和权威性,不可由政府为主导来组建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的运行经费不可由政府提供,更不能不可由政府行政化管理、指导工作,而应当对仲裁实行行业管理,独立核算,自我生存与发展;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不可由政府官员兼任,应当让专家充分发挥作用,体现权威性。

3.重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可过多与严苛,尊重仲裁的裁决,我国仲裁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为实现仲裁的高效快捷性,首先应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将其合理的内容吸收到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之中。

二是要缩小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严格限制在违反仲裁程序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体现司法监督的有限性和形式性。

三是对重新仲裁的条件、范围、期限、仲裁组织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增强可操作性,以提高效率。

4.赋予仲裁庭独立的仲裁权,增强仲裁权威性充分认识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性质,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使各自的职权合理划分。

首先将由仲裁委员会行使的仲裁管辖的确认权改由仲裁庭行使;其次要增强仲裁庭的独立性,为此,要明确规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由仲裁庭独立享有案件审理权、案件裁决权、案件的调解权,以改变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共同行使裁决权和调解权的现状,仲裁委员会只有案件受理权,摒弃仲裁庭在某些程序性事项上请示仲裁委员会的做法,裁决书和调解书只由仲裁员签名即可。

5.增设程序性制度,完善仲裁程序由于国际仲裁立法普遍承认临时仲裁,因其更能体现仲裁的自愿性,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加快捷高效解决纠纷方式,节省仲裁成本。

但赋予临时仲裁庭行驶仲裁机构权力的同时,也要完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约束和对仲裁庭的监督,这一工作可由仲裁协会来行使[5];增设仲裁的简易程序,以充分体现出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快捷的特点,但应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仲裁组织和具体程序等内容,做出详尽的规定。

6.当尽快组建中国仲裁协会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是独立的民间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协会依照相关法律制定仲裁规则。

早在1994年,国务院要求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但我国仲裁协会至今仍未成立,目前我国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基本由政府替代,这也是我国仲裁制度行政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此,我国应当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让仲裁委员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性组织,使仲裁彰显民间性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只有认真思考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完善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仲裁的自愿、快速和权威,以分体现仲裁的优越性。

相信我国的仲裁制度定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得以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1]宋连斌,黄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J].法学评论,2003(4).[2]韩健.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J].仲裁与法律通讯,1997(2).[3]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任桂芬.國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J].经济论坛,2003(21).[5]康明.临时仲裁及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J].仲裁与法律,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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