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郴州市201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考评细则

4
下发有关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文件, 50%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的为4分,其他等次酌情扣分
2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加载劳动调解职能,成立调解中心,通过公益岗位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效果明显
5分
5
基层劳动保障站调解组织的组建率达70%以上,作用明显得3分,5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的得2分,其他等次酌情扣分
2分
2
3
在法定的时间内立案、组庭和送达各项仲裁文书
3分
3
4
坚持疑难重大案件研讨制度和会商制度,对疑难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或新类型疑难案件有分析、有研究、有记录
3分
3
5
所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当年未发生上级或本级仲裁委员会认定或纠正的错案
3分
3
除法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案件外,每超期审结1件,扣1分
6
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11
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五项基本办案设备的
3分
3
办案设备如照相机、摄影(相)机、录音机(笔)、刻录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实物(证物)展台、屏蔽和监控设备等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多加4分;基本办案设备每减少一项,扣1分
12
配备办案交通工具
3分
3
有汽车的,得3分; 有摩托车的,得2分
13
经费有财政保障。
3分
3
年度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得2分,办公设施齐备得1分,办案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无办公设施扣1-3分
14
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分
2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及标准
分值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考评细则

1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 用,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4分
4
下发有关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文件,50%勺企事业单位建立 调解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的为4
分,其他等次酌情扣分
2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加载劳动调解 职能,成立调解中心,通过公益冈位 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 作,效果明显
2分
2
4
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按编制人数配 备到位(有编制部门批准文件)
2分
2
5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配备专职 仲裁员5人以上,50万人口以下的4人以上,配备专职仲裁员每增加 一名,加1分,最多加2分;每减 少一名,扣1分;未配备专职仲裁 员,不得分
5
仲裁办案人员服装统一,将仲裁员及 其他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在公 众场所公示
6
案件结案率达到95测上
4分
4
达到90%^上,得3分;低于90%
不得分
7
仲裁文书结构严谨,格式规范,表达 准确,分析透彻,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2分
2
8
案件审结后30日内立卷归档,确保 卷宗材料完整和规范,内容齐全,排 列有序,案卷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3分
3
较好得2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 得分
9
仲裁统计工作有专人负责,统计数据 上报及时准确,有定期的统计分析报 告,以市局收到的材料为标准
10
分
10
有稳定人员专人负责,确保及时、 准确、真实上报统计报表,得5分; 确保每季对本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及存在冋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 面材料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的,得5分
10
按规定上报重大(疑难)案件
劳动仲裁年度考核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劳动仲裁员,在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与支持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投身于劳动仲裁工作。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方向。
二、工作回顾1. 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深知劳动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
通过参加各类培训、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 积极受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一年来,我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XX起,涉及劳动者XX人,用人单位XX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3. 强化调解工作,促进争议化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注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耐心沟通、细致分析,成功调解XX起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为了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积极与劳动监察、工会、企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5. 积极参与仲裁员培训,提高仲裁水平为了提升自己的仲裁水平,我积极参加仲裁员培训,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和办案技巧。
通过培训,我进一步掌握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和技巧,为更好地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奠定了基础。
三、工作亮点1. 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办理的案件质量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这得益于我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强化调解工作,降低案件上诉率通过加强调解工作,我办理的案件上诉率明显下降,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仲裁工作的公信力。
3. 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我积极参与仲裁员培训,与同事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为提升整个仲裁队伍的素质作出了贡献。
仲裁员的专业素质能力与素质评价

仲裁员的专业素质能力与素质评价仲裁员是仲裁机构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处理纠纷、作出公正仲裁裁决的重要职责。
而一个优秀的仲裁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要具备一系列专业素质和能力。
本文将从仲裁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和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仲裁员在专业素质能力方面应具备以下几点:1. 法律知识扎实。
作为一名仲裁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熟悉仲裁规则是基本功,只有对法律有着扎实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仲裁工作。
2. 法律逻辑思维清晰。
仲裁员需要具备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案件事实和证据,独立分析问题,做出合理的裁决。
3. 沟通能力强。
仲裁过程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沟通,仲裁员需要善于倾听、善于表达,能够有效地引导各方参与仲裁程序,最终达成公正裁决。
4. 独立公正。
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客观地处理纠纷,做到没有偏袒,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5. 素质高尚。
仲裁员应当具备高尚的人格品质和职业操守,言行举止符合专业道德规范,能够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仲裁员形象。
其次,仲裁员的素质评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1. 专业素质。
评价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主要看其是否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2. 仲裁经验。
评价仲裁员的仲裁经验是考察其是否有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是否熟悉仲裁规则,是否能够独立处理各类仲裁案件。
3. 裁决效果。
评价仲裁员的裁决效果主要看其所作出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正合理、是否能够解决纠纷。
4. 社会声誉。
评价仲裁员的社会声誉是综合考量其在仲裁圈内的形象和口碑,是否受到各方认可和尊重。
5. 个人修养。
评价仲裁员的个人修养是看其是否具备高尚的人格品质和职业操守,是否能够做到公正客观,言行举止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仲裁员应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不断完善专业素质能力,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仲裁员述职报告

仲裁员述职报告引言:作为一名仲裁员,我承担着公正、客观、独立仲裁纠纷的重要责任。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担任了多起仲裁案件的主仲裁员,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
本文将对我在这些案件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报告,并总结一些我在仲裁实践中的心得与体会。
主体:一、案件背景针对每一起仲裁案件,我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核心。
在多起案件中,我遇到的争议主要涉及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领域。
我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都积极与各方沟通交流,确保了彼此立场的充分表达。
二、审理程序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始终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
我注重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借鉴了国内外仲裁实践的经验,运用辩论制、书面证据、听证会等程序,确保案件可以在充分的辩论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证据评估作为主仲裁员,我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评估。
我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并特别关注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评估证据的过程中,我严格遵循仲裁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我努力保持对证据的客观分析,并在裁决中根据证据的权重作出正确的裁定。
四、法律适用在每一起仲裁案件中,我都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
我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确保了对争议的正确判断。
我努力保持对法律条款的准确理解,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中。
在裁决中,我清晰地阐述了法律理据和裁决的合法性。
五、裁决结果在处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我始终力求公正和合理。
我在裁决中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尽力在法律框架内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注重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确保裁决结果的实际效果。
结语:通过这段时间的仲裁工作,我深刻意识到作为一名仲裁员的责任和使命。
我将继续努力提高专业技能,不断学习和研究仲裁知识,提升自己的仲裁能力。
我相信,只有不断完善自身,才能更好地为仲裁事业贡献力量。
参考:本篇文章主要讲述了仲裁员的述职报告。
仲裁员 评选优秀 提升

仲裁员评选优秀提升要评选出优秀的仲裁员并提升他们的能力,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能力:优秀的仲裁员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因此,可以对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案例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等。
2. 职业道德:仲裁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仲裁声誉的行为。
因此,可以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估,包括对当事人利益的关注、保密义务的履行、裁决的公正性等方面。
3. 沟通能力:仲裁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且能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
因此,可以对仲裁员的沟通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语言表达、倾听能力、谈判技巧等方面。
4. 团队协作:仲裁员需要与其他仲裁员、当事人、律师等人员进行合作,共同完成仲裁任务。
因此,可以对仲裁员的团队协作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合作精神、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
5. 持续学习: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仲裁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的法律变化和市场需求。
因此,可以鼓励仲裁员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在提升优秀仲裁员的能力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组织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活动,邀请专家学者或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进行授课,分享经验和技巧,帮助仲裁员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2. 建立评价机制: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仲裁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仲裁员晋升和奖励的依据,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表现。
3. 加强团队建设: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增进仲裁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4. 鼓励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支持仲裁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研究成果,拓宽视野和思路。
5. 设立奖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继续保持优秀表现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仲裁员年终述职报告

仲裁员年终述职报告仲裁员年终述职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某某公司的仲裁员XXX,首先,我感谢公司给予我这个机会向大家汇报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同时也是对我的一种认可和鼓励。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一直秉持着认真负责、积极进取的态度,努力工作,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工作概述作为仲裁员,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解决公司内部纠纷和争议的处理上。
首先,我要感谢公司给我提供了广阔的工作平台,尤其是领导的信任和支持,让我能够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我的工作中。
在公司内部的纠纷和争议处理方面,我尽力发挥了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调解、协商和仲裁等手段,尽量达到双方共同满意的结果。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处理了大量的纠纷案件,涉及到员工间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关系等等。
每个纠纷案件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我会认真调查了解双方的情况、逐一核实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结合公司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思考和判断。
在处理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兼顾员工的权益。
二、工作亮点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亮点和经验,总结如下:1. 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和程序:作为仲裁员,我始终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和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努力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坚守原则,确保公正的结果。
2. 善于沟通和协商:在纠纷案件处理中,很多时候双方的矛盾和争议其实并不是非常大,只是双方沟通不畅或者理解存在偏差。
因此,我善于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他们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3. 系统性思考和全面把握问题:在处理案件时,我善于系统性地思考问题,全面把握案件的各个方面。
通过分析案件的根源和相关因素,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4. 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能力:作为一名仲裁员,我深知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提升的地方。
因此,我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并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术研讨会。
仲裁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仲裁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的管理,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仲裁员资格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公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仲裁员资格的取得:(一)通过仲裁员资格考试;(二)具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教授、副教授、研究员等职务或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三)仲裁机构认为符合仲裁员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仲裁员资格考试:(一)由仲裁机构组织实施;(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三)考试合格者,由仲裁机构颁发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仲裁员聘任第八条仲裁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应当根据仲裁员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社会信誉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条仲裁员聘任程序:(一)仲裁机构发布聘任公告;(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三)仲裁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四)仲裁机构组织面试或考核;(五)仲裁机构决定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仲裁员聘任期限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四章仲裁员职责第十二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仲裁规则,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二)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公正、独立地发表仲裁意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五)仲裁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发现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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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履职考评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
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
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
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
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
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
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
个别仲裁员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
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
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
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正义。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成效。
这无论对仲裁机构的规范运行、持续发展,还是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履职能力的增强,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仲裁员履职考评的总体原则是:科学、客观、务实、前瞻地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坚持办案与推行制度并重,个案与整体结合,内部意见与外部反馈一致,为仲裁员提供明确的履职目标。
仲裁员履职考评的标准大体有如下要求:(一)素养层面的要求。
这是最基础的要求,涉及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和从业标准。
对此仲裁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凡具有“三八”、“两高”条件之一,公道正派者均可应聘仲裁员。
毫无疑问,这已规定提升了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也提升了仲裁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但仲裁员这一任职资格只是一个静态的标准,能否具有与这一静态标准相一致专业水平,还必须通过办案实践接受动态标准的检验。
从一定意义上讲,仲裁员从业的动态标准,更真实,更令人信服,也更有意义。
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解决动态达标问题,使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相统一,剔除少部分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不一致者,以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
就动态标准的具体要求来讲,主要考评仲裁员三方面的素养:一是思想素养。
仲裁员应忠于法律,公道正派,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并能超然与案外,探寻当事人利益的契合点,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 促进经济交往,实现仲裁执法的高起点、高境界、大作为。
要实现上述目标,绝不只限于对此概念的认同,而应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落实到具体案件当中。
有没有这种思想素养,在办案的效果上是大不相同的。
凡是具有较高思想素养的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其视野就比较宽泛,评判标准也较为客观,可以说胸有大局,心有群众,绝少臆断,尽可能地杜绝仲裁过程中的主观性错误;而思想素养不过硬的仲裁员,则不具有此胸襟,往往经常很难摆脱社会关系的干扰,不自觉地会带既定的目标办案,走入主观认识的误区,偏离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更谈不上仲裁立意与效果。
二是业务素养。
业务素养也是一种动态的界定。
绝不以职位、职称的高低以及从业时间的长短为依据,而是检验每位仲裁员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即如何将仲裁法提出的“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实际办案当中。
要贯彻这一原则,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还必须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惯例,能够扩张法理,智慧引法,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灵活地处置各种实际问题,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和谐性、兼容性。
通过仲裁员的履职考评,加强仲裁员间的相互交流,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仲裁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拓展仲裁的市场空间。
三是人格素养。
仲裁员的人格素养在案件办理中有特殊的功效。
如果说思想素养解决的是履职的立场和境界问题,业务素养解决的是尺度与标准问题,那么人格素养解决的则是二者的实现方式问题。
它是仲裁活动的润滑剂,是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不可或缺的要素。
仲裁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仲裁员解答, 当事人的认可程度截然不同。
这就是人格素养的魅力之所在。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要注意塑造自己的人格形象,充分发挥人格魅力的作用。
应摆正位置,开诚布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众生平等的心态对待具体的人和事,使人感到可信,可敬,可亲。
通过细致入微,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消除误解,缩短距离,最终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矛盾得以解决。
仲裁员的人格素养绝不可小视。
它是实现程序公正到实体公正的桥梁。
没有以人格相伴的程序公正,绝难达到当事人所认同的实体公正,更无从言谈案件的处理效果。
(二)制度层面的要求。
制度层面的要求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的要求,一类是仲裁委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无论哪一类规定,都是仲裁员履职的一道底线。
超越这一底线,将无法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仲裁的社会形象,自然也就会危及仲裁员的从业资格。
每位仲裁员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层面的要求,自觉遵守仲裁法对其履职行为的一些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同时也应对仲裁委有关仲裁员履职的制度和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并使之落实到仲裁实践当中。
对于这些法定及制度性的要求,规定已很明确,这里不过多赘述,仅想就其中一些重要或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强调和说明:1、仲裁权的认识问题。
作为一个仲裁员,应首先对仲裁权的性质有清醒的认识,以确定其行为方式,恰如其分地履行工作职责。
我们谈仲裁权有别于诉讼的公权, 它是基于当事人财产处分权授予,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私权。
因此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贯彻当事人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
仲裁的许多特点都是基于仲裁权的这一性质所决定的。
仲裁员行使仲裁权是受托于民,从命于法。
要依从法律的规定,更要遵从当事人的约定。
一些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的指定后,往往忽略了仲裁权力的成因,自视法官,简单地用仲裁套诉讼,机械地适用法律,按已有的经验办案,无视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结果使庭审效果不佳,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仲裁的特点无从体现。
常常不自觉地违反仲裁程序,因超裁、漏裁而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
以仲裁权的成因为基点,把握仲裁特点和规律,是仲裁员正确履职的前提。
仲裁员应审慎行使当事人授予的仲裁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当事人对法定权利的积极行使,平和、灵活地主持庭审活动,增强平民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回避矛盾,不搁置疑难问题,全面、彻底地平息纷争,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使仲裁的价值得以实现。
2、仲裁公正的实现问题。
仲裁的公正不是抽象、普遍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概念。
因而其实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裁决,也可以是调解或和解。
往往因不同个体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
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则去套,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仲裁员作为一个开锁人,关键是一个立场态度问题,其次才是方法、尺度问题。
如果立场公正,就会赢得当事人的信赖。
如果仲裁的目的不纯,定位不准,不能够作到居中公断,谁选定,就一定要替谁说话,误把自己当作一方的代言人,甚至当庭也不避嫌,表露出明显的倾向性,进行诱导性提问,就无法取得公正的仲裁效果。
公正是一切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仲裁的灵魂。
仲裁员应谨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神圣职责。
首先要作到程序公正,不偏不倚,使双方具有对等程序选择权和陈述权,以此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取得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理解、信赖、配合与支持。
其次才能谈得上灵活、自如、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充分施展其自由裁量权,满足不同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
这是仲裁公正的一条铁律,是我们仲裁员履职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
3、仲裁审限的保证问题。
效率问题是仲裁的重要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没有效率的仲裁将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审限规定是仲裁效率的具体体现,对当事人是一项承诺,对仲裁员则是一种履职行为的约束。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审限所规定的期间内按期结案,否则将失信于当事人,同时法院也会借超期结案、违犯仲裁程序之由而撤销仲裁裁决。
这一问题,事关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身的信誉,必须引起我们仲裁员的高度重视,切不可将其视为个人小节而掉以轻心。
实践证明,案件拖得越久, 处理的难度就越大;而审理时间越短,纠纷解决起来就越容易。
这涉及到仲裁的成本,外界的干扰,当事人的心态变化等一系列复杂因素。
4、仲裁员主导作用的发挥问题。
仲裁法规定:“仲裁活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
就决定了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拥有很高的自主权。
这种自主权具体表现为独立地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的指定;独立地认定案件实体问题;独立地决定裁决结果;独立地解答当事人的质询;独立地承担案件处理的责任。
总之要求仲裁员必须全面履行其相关的义务,发挥其主导性的作用。
譬如:制订庭审预案、确定庭审时间,在法定的审限按期结案,取得良好仲裁效果等。
仲裁委和办案秘书只是承担辅助、服务性任务,为仲裁员行使仲裁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任何对仲裁员正确履职的妨碍和限制行为,都是对当事人意志和仲裁法精神的违背。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仲裁员主导作用的倒置。
相当多的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职责,有一种雇佣和依赖思想,遇到问题绕道走,缺乏必要的工作责任心, 仲裁活动的进程完全依赖办案秘书的安排,甚至裁决书也直接交由办案秘书来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