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法理学总结(五篇范例)

法理学总结(五篇范例)第一篇:法理学总结一.简答题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2、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4、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之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都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
7、法律行为:一切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8、法律关系:被依法确认和调整,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9、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法律责任。
10、法律推理: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二.法律谚语1、法无明确禁止即自由:对于私法(民法等)领域来说,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对于公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来说,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
2、没有无权利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对立面。
同时,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互贯通的。
法理学研讨结课论文

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法律被发现还是法律被创造?:陈岚岚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涉外法律学号:2013301325前言:每个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工作者都不可防止地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法律是什么?纵横历史,不同时期的法学者对此问题都有不同的答复。
其中,最为基础的,也是影响最广且争论最为激烈的两种学说,便是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
实际上,从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兴起以来,西方关于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就从未停歇。
自然法理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时代,它的基本观点是: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此为基础,因此,法律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创造的;法的来源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法律与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法的功能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恶法非法。
归纳而言,自然法理论更加看重法律存在的价值目标,它强调理性、正义、平等、自由等,认为这些是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也是法律所探寻的终极价值目标,不符合道德、正义和理性的法律便不是法律。
而在近代兴起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恰恰相反。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就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并不存在所谓的自然法;法律是在实践经验和运用过程中被不断创造的,并不是发现的;法律与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违反道德的法律依然是法律,仍然要被遵守。
可以看出,法律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法,是国家的“制定法”,是中性且价值无涉的,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就是被立法者所创造的特定的法律规则,无论是否符合道德,都应该严格地被人们所遵守。
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从19世纪延续至今。
本文希望能通过对两种主张发展过程的阐述,来梳理两个学派的主要论点和主张,并比较两个学派的优点和缺陷,使对这两个学派以及法理学所探讨的关于法的本质的问题能有大概的了解。
一、不断发展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的提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时代,萌发于古希腊哲学。
它的最初含义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古希腊人认为大自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对万事万物的运行都有既定的秩序,人们只能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来认识和发现这样的秩序,而所谓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一切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法伦理学论文范文1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正正义的顽强捍卫者。
法是公正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正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正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
作为有良知的法学讨论者,将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
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
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需养成的思维习惯。
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怜悯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当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
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富强进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人心。
让人民信任法律、信任司法工、信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推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冲突。
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进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打算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
最终,法律人应当是有着独立思维力量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关心法律人进行是非推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大事进行独立推断。
法律人还应当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学问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大事的定位。
法理学期末论文

自然法与国家政权理论【摘要】自然法与国家政权关系的理论,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近代自然法从自然理性转向自然权利,认为国家是由人的理性创造的,而国家有机体理论的代表们则认为国家建立在历史有机体的理论上,这种国家有机体理论是对理性创造理论的否定。
关于国家政权的理论之所以有这种演变过程,是由它们不同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分析方法所共同形成的。
本文旨在对其进行简明扼要的梳理。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国家有机体一、自然法与国家政权关系的理论演变近代自然法学者在理性、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理性创造国家的理论。
他们不再像中世纪所说的那样,认为国家是“至善的共同体”,他们的理论完全取消了国家的历史,甚至可以说是否定了人的历史。
事实上,这种否定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神学认为,世界不是自然而然就有的,而是由上帝创造的,历史从上帝开始,由上帝创造。
这种神学观实质上也否认了国家是历史形成的这一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霍布斯认为,人进入政治生活是基于人的生活经验,是生活需要所迫,否定了人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
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也认为,人本质上是反社会的。
他们都对亚里士多德以及托马斯·阿奎那所坚持的国家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理论进行了否定。
而英国伯克、法国孟德斯鸠,以及德国的浪漫派、历史学派等对亚里士多德的社会性、城邦生活、政治动物等观点进行吸收、采纳,对理性创造国家理论进行了批判①。
国家有机体理论认为国家是有生命的机体,不是自然有机物,而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是民族使然。
二、国家有机体理论与理性创造理论的区别关于自然法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的不同理论在第一部分已作了大致阐述,尤其是国家有机体理论和理性创造国家理论针锋相对。
这种现象的形成有很多原因,本部分将从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分析方法对理论的形成作进一步的探讨。
① (英)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姚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1(一)历史背景17、18世纪的近代自然法学家们开始从理性转向自然权利,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强调人的本性。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指导老师:高迎春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
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
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
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波斯纳(美)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
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
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法理学论文2006

法理学论文2006第一篇:法理学论文2006法理学论文2006-05-27 00:00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
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
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亦即当事人的行为以规避某种法律为目的;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篇一:法理学论文安徽大学法理学期末论文(设计、创作)题目: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问题探究学生姓名:蒋琦学号: **********院(系):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专业: *********入学时间:年月导师姓名: ***职称/学位:导师所在单位: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完成时间: 2021 年 6 月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问题探究摘要如今,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日益成熟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有人便建议增加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极力加大刑事犯罪的惩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直接判处死刑,没收全部财产,以儆效尤。
此问题一度引起社会上众多民众的广泛争议和评论。
本文将对此种观点进行由表及里多方位地解析,并最终得到一个关于此问题的综合全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刑事犯罪;从重处罚;死刑;对策建议The study of criminal offence punishment dynamicsAbstractNowadays, with the people s awareness of the legal system is increasingly mature and abhorrence of the crime is strengthened, someone proposed to increase the crime ,which may be sentenced to death, strongly increased criminal penalties,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the directly sentenced to the death penalty, confiscation of all the property, as a warning to others. This problem has caused wide public controversy and criticism of the society. For this view, the article would analyze ranging from the outside to the inside, and finally we will get comprehensiv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uzzle.Keywords: criminal offence;give a severer punishment;death penalty ;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一、刑事犯罪概述及量刑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法理学论文

浅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什么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二)特征: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传统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
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
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
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
”“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
其中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他的信徒奥斯汀。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
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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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指导老师:高迎春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
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
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
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波斯纳(美)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
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
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说过:“法理学通常包括以下问题,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是否会进步,等等。
”可能很多人会说,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是什么”,他们认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但是,如果说解决“法是什么”就可以解决其他法理学难题的话,那么笔者只能认为有此言论者诣在管中窥豹、缘木求鱼了。
早在2500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已经从各个方面回答了“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并且,他们更是提出并设计了现代社会的雏形——法治。
那么我们现在还研究“法是什么”岂不是自相矛盾,毫无必要吗?!诚如开篇提到,法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特点。
作为理论法学科,“抽象性、概括性”以及理论性是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中就提到:“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
”当然,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具体性相对而言的。
为什么我们要认识法理学的抽象性,这对我们解决法理学问题有什么帮助?现代社会,法律人对法理学的要求是极为实用化的,也就是说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
经常干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希望法理学“放下架子”面对现实,在具体案件中解决他们所遭遇的法律难题。
这本来是对于法理学的正当要求和期待,只是过于功利化,直接导致了法理学理论的庸俗化。
正如上文所述,法理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中具体某个案件中的问题,亦不是解决法学高等教育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而是实际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从而借助法律人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具体实践之中。
我们认识了法理学的抽象性,是为了解决法理学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与法律实务工作对接。
当我们理解了法理学中的抽象、概况的概念、原则之后,加之自身的刻苦钻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基础,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从而在直接探讨、解决法理学难题的同时,也深化了每个法律实务人的心智,使其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法理学的价值。
在此,我们深度剖析了法理学问题这个关键词之后,下一步我们将要在法理学这门理论学科在法学专业上的定位问题上深入研究一番,以便直指今天论文的目标主体——法理学教育。
二、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在谈法理学定位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一谈法理学的使命问题。
国家教育的决策者们认为大学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笔者不否认这种观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直接体现为分数至上,什么东西都和分数的高低挂上钩,一切教育都围绕着知识的传授而进行,致使高等教育的其他作用和功能逐渐的荒废。
而笔者借用姚建宗教授的话认为,大学教育的任务不是培育人才,而是培养、塑造人,使其拥有在社会生存的基本素质。
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之一的法理学教育主要表现在为学生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这样就在为法理学专业和学科定位前,先行明确法理学的作用和使命,有助于接下来我们在定位上的思考与研究。
①法理学的专业定位我们来看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明确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目标是什么。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同时也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注: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科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3页。
)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重点在于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
其中,“素质”的核心在于“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核心在于“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
这样,法学本科教育就不能停留在“法条注释”层面上,而应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科学的法律价值观念,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显然,法理学等理论法学的学科教育至关重要!②法理学的学科定位法理学的学科定位相对于专业定位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经多方查阅资料,借鉴多名国内外知名教授的先进理论,在这里班门弄斧一般。
有不恰之处,望指正共勉。
就法理学学科而言,笔者认为其研究对象应该是指一切法现象。
这里的“法”是指“法的一般”,亦即历史上已经存在过以及现实中正存在着的所有法。
这里的法现象包括静态的法现象,例如法律规范、法律文件、法律制度等和动态的法律实践,例如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
法理学研究范围应该包括法现象的内容(本质、规律)和形式(结构、体系);法现象的历史和发展,法现象的自身及其与其他相关社会现象的联系等。
关于法理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对象内容”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律监督的规律;法的本质、特征、价值、作用和功能;法与国家、政治、政策、经济、科技、文化、宗教、道德的关系,等等。
“学科内容”研究指导思想、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原理等等。
法理学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的界定都是从根本上决定于法理学的使命:通过对法现象一般的理论分析研究,挖掘其中共有的规律,形成系统的思想理论,并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为实现民主法制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这一“使命”也使得法理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高度的实践性;基本法现象自身的广泛性以及法与正义、自由、权利、权力、利益、秩序等的内在、本质联系。
对法现象的研究除了要采用法学专门方法外,也必然要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等各种具体分析、研究方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研究。
随着法现象自身的逐步扩大,随着人类认识、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增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必然不断得到丰富。
比如正在尝试中的数学模型、计算机等知识技术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已经初有成效。
正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内在、有机、统一地构成了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使之成为理论法学的一门独立分支学科。
尽管这一学科的实际内容是不断更新和发展变化着的,但其学科结构是相对稳定统一的。
条件是研究主体理性化、研究方法多样化、发展趋势现代化以及研究态度的开放性。
我们由以上论述了解了法理学学科的本质特性,那么我们下一步就是考察法理学与相关法学分支学科(主要是部门法)的关系,从而在法学体系中给法理学以准确定位。
“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
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
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注:参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它在当代面临的问题》)法理学的理论来源比较多重,其中之一就是与部门法、部门法学息息相关。
可以简要地说,部门法学涉及的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观念和理论,是立足于部门法而形成、发展与完善的.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而言,部门法学与部门法的关联程度更为紧密,民法学与民法(典)可直接对观,而不会与刑法对视,反之亦然。
实际上,部门法学往往成为部门法的注释(司法解释),(笔者个人认为,有的部门法学就是法律解释学)。
更为重要的是,部门法学往往局限于一个特殊的领域,难以拥有对法律视野的整体性、全局性、宏观性、综合性考察,以偏概全,以点带面是经常的认知角度。
也正因此,部门法学较为系统地、深入地考察了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这是法理学所无法比拟的。
在教学、学习过程中,部门法学受到同学的欢迎和关爱,也是法学教育的常态。
但是,部门法学不能代表法学,也不能统率法学。
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只有法理学使之成为现代科学中的一员,使法学能够与其他科学竞争。
法理学接受部门法学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反思――再认识、再思考,进一步抽象、分析、综合、比较,进一步提炼、升华,从而获得更为一般、根本、基础、核心的认识。
如果做个不完整的比喻的话,我们可以说,部门法学获得是关于(某一)法律的知识,而法理学所获得是思想,是思想依其内在逻辑、关联性、结构性而形成的思想之体系。
毫无疑问,法理学内容及其教学不能脱离部门法学,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广泛地深入地接触部门法学知识,以此带动对于法律现象认识的深化;但是,我们不能将法理学变成部门法学,用部门法学知识取代法理学,那样实际上是贬低了法理学的学科尊严,摒弃了法理学及部门法学的学科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