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售后服务文档)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服务规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旨在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规范适合于装饰装修企业、设计师、施工队伍等相关从业人员。
二、服务准则1. 诚信守约:装饰装修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工程进度。
2. 客户沟通:装饰装修企业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方案。
3. 设计方案:设计师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预算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与客户进行确认。
4. 施工规范:施工队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严禁使用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
5. 进度管理:装饰装修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及时向客户汇报工程发展情况。
6. 质量验收: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 售后服务: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维修需求。
三、服务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a. 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咨询装饰装修服务,并提供基本信息。
b. 上门勘察:装饰装修企业派员上门勘察工程现场,了解客户需求和工程情况。
c. 报价方案:装饰装修企业根据勘察结果制定详细的报价方案,并与客户进行商议和确认。
2. 合同签订阶段:a. 合同编制:装饰装修企业制定装修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格、工期等要求,并与客户签订合同。
b. 交付定金: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确保双方权益。
3. 设计方案阶段:a. 客户需求确认:设计师与客户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风格偏好。
b. 设计方案制定:设计师根据客户需求和预算制定初步设计方案,并与客户进行确认和修改。
c. 最终方案确认:设计师根据客户的反馈进行修改,并最终确定设计方案。
4. 施工阶段:a. 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企业根据设计方案确定所需材料,并进行采购。
b. 施工组织:装饰装修企业安排施工队伍,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是为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施工流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度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包括设计师、施工队、材料供应商等。
二、服务准则1. 诚信守约: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强制消费。
2. 专业设计:设计师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理、创新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符合施工标准和安全要求。
3. 透明报价: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项目进行详细测量和评估,提供明细的报价清单,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不得隐瞒费用或以低价吸引客户。
4. 合理合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客户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同中应包括工期、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
5. 施工质量: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使用合格材料,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6. 安全施工: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配备专业安全员,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7. 施工进度: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与客户沟通施工进展,保证工期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 环境保护: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环保法规,合理使用和处理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9. 售后服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问题,保证装修质量的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
三、服务流程1. 前期准备:装饰装修企业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预算,提供初步设计方案和报价清单。
2.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装饰装修企业与客户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 设计方案:设计师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要求,提供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材料选用、装修风格等。
4. 确定预算:装饰装修企业根据设计方案和客户要求,确定最终报价和支付方式,与客户达成共识。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旨在确保装饰装修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障用户的权益,提高装饰装修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装饰装修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
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1. 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等。
2.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等,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服务机构应向用户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报价,明确工程范围、工程周期、材料品牌、工艺标准等信息。
4. 服务机构应与用户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服务机构应定期向用户提供工程进展报告,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测结果等,保持沟通和透明度。
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1. 设计阶段:a. 服务机构应派遣专业设计师与用户进行沟通,了解用户的需求和要求,并提供合理的设计方案。
b.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建筑设计规范、消防规范等。
c. 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和预算,避免过度设计和浪费。
2. 施工阶段:a. 服务机构应派遣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b.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杜绝违规操作和使用劣质材料。
c.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保障工人和用户的人身安全。
d. 施工完成后,服务机构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3. 售后服务:a. 服务机构应提供一定期限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等,解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b.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服务机构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用户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监督部门反映装饰装修服务机构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
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八条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2、南京市住宅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制二O一七年使用说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形成协议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有关委托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3、本协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可参照使用。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未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本协议文本。
6.本协议条款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业主 /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公司)为了保障小区所有业主的安全和共同利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房屋装饰装修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装饰装修流程说明(1)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乙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甲方申报登记,乙方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向甲方表明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并领取《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3.装饰装修方案(方案应包括:装饰装修项目、装饰装修工期、装饰装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数量、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留宿数量、消防及安全防范措施等和装饰装修施工全套资料、图纸);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7.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一、前言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是为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行业形象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合于装饰装修公司、设计师、施工队伍等相关从业人员,旨在建立一个规范、高效、透明的装饰装修管理体系。
二、服务准则1. 诚信服务1.1 与客户建立诚信合作关系,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约。
1.2 提供真实有效的装修方案和报价,不得故意误导客户。
1.3 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
2. 设计服务2.1 遵循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设计方案。
2.2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2.3 设计师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听取客户意见并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3. 施工服务3.1 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施工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影响。
3.3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告知施工进度和可能的变动。
4. 材料选用4.1 选用环保、质量可靠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2 提供材料的合格证明和质保书,确保材料质量。
4.3 在选材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提供专业建议。
5. 质量保证5.1 完成装修工程后,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5.2 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5.3 提供装修工程的质保期,保证在质保期内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
6. 服务投诉处理6.1 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6.2 对于投诉问题应及时回复客户,并提供解决方案。
6.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发布处理结果。
三、服务流程1. 前期准备1.1 与客户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预算。
1.2 提供装修方案和报价,与客户达成一致。
1.3 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设计阶段2.1 设计师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了解客户偏好和要求。
2.2 提供初步设计方案,征求客户意见并进行修改。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是指在住宅装修过程中,对于装饰装修公司和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装修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将就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装饰装修公司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公司及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资质,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员持证上岗等。
这样可以保证装修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装饰装修公司应该提供合理的报价和透明的收费标准。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装饰装修公司应该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装修报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等。
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装饰装修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装修效果。
此外,装饰装修公司应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施工现场应该保持整洁,减少噪音和扬尘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最后,装饰装修公司应该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在装修完工后,装饰装修公司应该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对装修质量提供保修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装修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规范。
装饰装修公司和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装修服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旨在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二、术语定义1.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指从事装饰装修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后期维护等环节的管理服务。
2. 业主:指委托进行装饰装修项目的个人或者企业。
3. 服务提供方:指从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4. 项目负责人:指装饰装修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
5. 项目监理人:指由业主或者服务提供方礼聘的专业人员,负责对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三、服务规范1. 项目策划阶段1.1 服务提供方应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业主的需求和预算,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方案。
1.2 服务提供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施工进度、材料采购、人员安排等,并与业主进行确认。
1.3 服务提供方应与业主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2. 设计阶段2.1 设计师应根据业主需求和预算,提供合理的设计方案,并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和修改,直到满足业主要求为止。
2.2 设计师应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材料清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2.3 设计师应与业主和施工队进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3. 施工阶段3.1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队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2 施工队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造材料,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3 施工队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垃圾分类、施工废料的处理等。
4. 监理阶段4.1 项目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合规性。
4.2 项目监理人应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向业主和服务提供方进行报告。
4.3 项目监理人应参预施工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竣工阶段5.1 服务提供方应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综合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和功能完好。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年)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第四章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范旨在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规范适合于各类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包括设计师、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等。
二、服务准则1. 诚信守法: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 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合理的设计方案,并能够熟练操作各类装饰装修工具。
3. 安全施工: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4. 质量保证:装饰装修企业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材和装饰装修产品,并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5. 环境保护: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资源,提倡绿色环保的装修理念。
三、服务流程1. 前期沟通:与消费者充分沟通,了解其需求和预算,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方案。
2. 设计阶段: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预算,提供合理的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材料选择、色采搭配等。
3. 合同签订: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费用等关键信息,并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施工阶段: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5. 验收交付:完成装修工程后,与消费者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按时交付使用。
四、服务监督1. 监督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2. 投诉处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信息公开:装饰装修企业应主动公开企业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案例等,提供消费者选择的参考依据。
五、服务改进1. 培训提升:装饰装修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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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服务规范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服务行为,保证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及其相应设计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是指针对住宅建筑室内所有厅、室、廊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和门窗套及固定家具与相应配饰所做的设计。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必须执行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标准NJB乙A-05-1《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制图统一标准》和NJB乙A-05-2《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美观原则。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应尽力为消费者提供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做到齐全完整,内容深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能够满足编制工料计划和工程预算以及指导施工需要。
第二章设计服务规定与要求
第五条从业资格规定:
1、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从事住宅装饰的设计人员,应持有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住宅装饰设计流程(装饰装修消费者称客户,承担项目设计者称设计人员):(设计人员与客户)相互沟通→现场勘测→提出方案(设计人员与客户交流)→方案定稿(客户确认)→施工图设计→客户确认→开工交底→配合施工→完工验收(客户确认)。
第七条住宅装饰设计相应服务工作要求:
1、签订设计委托书或协议:设计人员在充分了解客户意图和需求后,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监制的NJF-2006-0201《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2、现场勘测:
①按约定时间准时到达拟装修项目现场进行勘测,正确绘制勘测草图和记录勘测的原始数据并妥存;
②拟装修房屋勘测内容:原墙体内部尺寸,门窗尺寸及窗台高度,上下水管位,煤气管位,坑管、地漏、空调孔洞、排送风口、配电箱及水、电、气表位置,各房间楼面板底和梁底的净高尺寸,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特征(如别墅、公寓及建造年代、层高等),房屋朝向等。
3、方案设计:根据客户意图和需求及现场勘测结果,编制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并征求客户意见,经客户确认后定稿。
4、施工图设计:根据客户确认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①设计图纸及文字资料应包括:原房屋勘测图、墙体拆建平面图、平面布置图、
顶面布置图、灯具开关线路图、强电和弱电插座布置图、冷热水管走向图、主要部位立面图、门饰与窗饰施工图、家具制作图,设计说明和主要材料选配以及工程预算书。
施工图设计制图应符合《建筑室内设计制图统一标准》。
②图纸审核:设计图纸要有设计、校对、审核三级责任人签字或盖章,并有校审和修改记录,图纸审核完毕,设计人员在每张图纸的主设计人栏目上,加盖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发给的《出图专用章》并请客户签字认可。
③设计工作时限:方案设计一般房型3个工作日,复式、别墅房型5-7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一般房型5-7个工作日,复式、别墅房型8-12个工作日。
④住宅装饰施工图设计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工程预算,安排材料配件,采购供货,指导施工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第八条设计人员配合项目施工服务要求:
1、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2、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图纸有关的各种技术问题;
3、根据需要出具设计修改和变更手续;
4、指导与配合施工。
项目施工期间,每周到工地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视施工需要而定;
5、参加竣工验收。
第三章职业道德和从业守则
第九条设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设备,严禁哄骗欺诈客户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设计人员应坚持设计创新,以精心设计为荣,粗制滥造为耻,努力创品牌出精品,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业务水平,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设计人员应坚持平等竞争,自觉杜绝业务回扣,不发生“抢单”、“飞单”和其他危害企业利益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为年。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武汉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