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
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解析及项目操作流程 p

增加村 内公共 服务设
施
维系村 落传统 民俗
增加就 改善人 业机会 居环境
控制项 目实施 风险
取得良 好改造 业绩和 信誉
解决历 史遗留 问题化 解矛盾
维持和 谐关系 促进社 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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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新改造的诉求与问题
(二)旧厂房更新改造中各方诉求
诉求主体与内容
旧厂房权属人
企业
政府
获取最大 补偿或者 开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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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更新改造政策亮点
(二)政策理念调整与转变
导向: • 从目标导向为主,转为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 • 从仰望星空、注重长远,转向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 • 城市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和解决局部现实问题并重
规划: • 以管理和服务为主,转向强调和坚持规划引领与调节 • 从侧重空间形态管控,到规划理念、机制、方法全面与时俱进 • 从强调技术图则,转向技术图则与公共政策并重 • 从强调规划蓝图,转向规划蓝图与行动方案并重 • 从偏重地产开发,转向产城融合发展
同56号文
集体物业:按合法性核定复建量。 • 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复建量。 • 违法建筑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按现有建筑
面积2∶1比例核定;之后建设的不予核定。
收益分成:按规划节余和竞争节余分别分配。 • 项目实施方案建筑面积(用地)与规划的建筑面积
(用地)相较有节余的,市政府、区政府、村集体 按4∶3∶3分配。 • 选择合作企业经竞争节余的融资建筑面积(或节余 的融资地块土地纯收益扣除按规定计提和上缴的部 分后)由区政府和村集体5∶5分配,用于改造项目 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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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更新新旧政策对比
(一)旧村庄更新改造主体、改造方式与改造模式
比较项目
广州市从化区旧村庄全面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doc

广州市从化区旧村庄全面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审议稿)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9届第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8〕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决策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及综合考虑企业的实力、规划方案、业绩、经验等因素的原则,择优选择。
(二)实施主体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引入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合作企业。
(三)条件要求合作企业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1、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二、工作程序(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1、区政府审定公布旧村全面改造类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开展合作企业的引入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招商代理机构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包括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基础数据成果、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对象的基本情况、合作协议主体框架、评审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2、招商文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合作保证金:(1)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保证金不少于5000万。
(2)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保证金不少于1亿元。
3、招商文件按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属地镇(街)、区城市更新局意见后,由区城市更新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进行表决。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第四条旧村庄全面改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征收储备。
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自主改造。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行拆迁补偿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融资地块开发融资。
(三)合作改造。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引进开发企业合作参与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或者通过融资地块公开出让引入合作企业进行改造。
广州城更新中改造项目施操作指引

广州市城市更新“中改造”项目实施操作指引为加快推进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借鉴上海等城市经验做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基本概念城市更新“中改造”以企业投资为主,将“全面改造” 和“微改造”相结合,优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及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通过对老城区的综合片区进行更新改造,在改善人居环境品质的同时,鼓励合理的功能置换、提升利用与更新活化,对地区产业进行转型升级,让老城市焕发新活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更新“中改造”主要适用于老城区旧城改造或旧城与国有旧厂相结合的连片更新改造,改造范围包括: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全区,原黄埔区、白云区华南快速路以南范围、天河区华南快速路以西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项目启动各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综合考虑项目区位、人居环境提升、产业转型升级、历史文化传承、居民改造意愿等因素进行遴选,确定“中改造”项目。
第四条确定片区综合改造策划主体对于不涉及跨区的“中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选定具有一定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力的市或区属国企(含市/区属国有企业联合体)作为片区综合改造策划主体;涉及跨区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相关区意见后,明确片区综合改造策划主体,必要时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片区综合改造方案、控规调整方案编制及审议区政府组织片区综合改造策划主体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和居民改造意愿征询等工作,结合《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编制片区综合改造方案(方案应包含资金需求及平衡方案等)及控规调整方案,同步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和市规委会审议。
跨区的片区综合改造方案和控规调整方案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协调。
(一)基本原则。
老城区城市更新片区综合改造方案新建建筑面积以满足回迁和考虑部分其他住宅需求,其余全部用于商务办公为原则,优先考虑改造项目自身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同时确定改造目标、改造成本、基本盈利水平、总体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涉及控规调整的,由规划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开展调整工作。
2018年06月01日《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指引》

3.《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指引》〔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按区政府规定办理,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市空港委规定办理,其余区域按本指引办理〕总体指引一、业务解释旧村庄全面改造: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政策依据(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 号)(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4 号)(三)《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 号)(四)《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府办〔2016〕2 号)(五)《广州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指引》(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八)《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 号)(九)《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令)(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 号)(十二)《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 号)(十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 号)三、报批流程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程序流程图阶段指引第一阶段计划申报一、操作流程二、操作说明(一)标图建库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应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 49 条,《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 号),标图建库流程图。
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上课讲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旧村改造作为广东省“三旧”(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改造的一部分,在各地市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但旧村庄的改造一直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更新改造的进程中,各地纷纷发现,通过引入合作企业来进行更新改造是旧村改造的一大契机,本文就广州市旧村改造中村企合作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政策演变自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以来,广州市就旧村改造问题曾多次出台相关文件1,从最初未涉及村企合作政策到如今对村企合作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从中可窥得广州旧村改造的政策脉络,相关政策列表如下:1本文以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为起点,不赘言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前的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如《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等。
同时,为方便阅读,本文以文号简称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简称为“〔2009〕56号文”。
通过上述表格可见,广州市在旧村改造村企合作政策上产生过诸多变化,其主要演变趋势如下:1、从无到有改造伊始,政府并未对村企合作进行规定,〔2009〕56号文中,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仅规定了一种其他途径,即“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
直到两年后出台〔2011〕51号文时,才引入“合作企业”这一概念,但此时“合作企业”也仅是“自主改造”过程中的一种选择。
而再往后,〔2015〕56号文中则直接把“合作改造”作为与“自主改造”并列的一种改造模式。
可以说,村企合作本身在更新改造政策的不断完善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2、监管趋严众所周知,目前的村企合作中选择合作企业仅能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而上述政策文件中〔2011〕51号文却规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且该文件规定的集体表决方式并不复杂,仅需要各区对企业资格审核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1至3家候选企业,再经过成员代表大会对各合作意向方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得到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即可报改造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解析(20220313)

二、新政策解读
省报告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 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
2015年12月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1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
2017年6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
二、新政策解读
省报告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片区策划与详细规划决策程序不合理,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个别区空间规划职权不统一 (省报告提出)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片区策划方案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先于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这将倒逼之后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规划会议,通过调整详细规划落实片区策划作出的规划安排,影响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工作的独立性,无法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意见对于政府规划决策的参考作用。黄埔区将空间规划管理职权一分为二,其中城市更新项目详细规划管理职权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承担,其余非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空间规划职权不统一,削弱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要求不符。
城市更新阶段(2015年-2019年
成立首个市级城市更新机构—城市更新局出台“1+3”政策,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城市更新体系,常态化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20170326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解析及项目操作流程电子版课件

五、城市更新新旧政策对比
(三)旧村庄更新细化和差别化用地处理和土地供应
56号文 20号文
留用地: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不抵扣留用地指标;没有 留用地欠账,可预支指标;微改造可纳入留用地;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工业、商业用地抵扣留用 地指标 融资用地: 融资地块可公开出让给市场主体或协议出让给村集 体经济组织;融资楼面地价参照半年内公开出让成 交价确定;融资地块合作改造和自主改造,协议出 让按市场评估价20%计收出让金 用地整备: 多个权属人进行土地归宗后由同一权利主体改造; 权属人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和房屋收购归宗; 原为建设用地的,集体用地之间、集体用地与国有 用地之间、国有用地之间可进行土地置换 完善手续: 完善征收手续保留工业用途,可自行改造完善手续; 集体用地转为国有,转移或补办出让时,按土地市 场评估价20%或房屋市场评估价5%计收出让金;纳 入微改造的,按市场评估价30%计收出让金
集体物业:按合法性核定复建量。 • 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复建量。 同56号文 • 违法建筑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按现有建筑 面积2∶1比例核定;之后建设的不予核定。
收益分成:按规划节余和竞争节余分别分配。 • 项目实施方案建筑面积(用地)与规划的建筑面积 (用地)相较有节余的,市政府、区政府、村集体 按4∶3∶3分配。 • 选择合作企业经竞争节余的融资建筑面积(或节余 的融资地块土地纯收益扣除按规定计提和上缴的部 分后)由区政府和村集体5∶5分配,用于改造项目 的统筹安排。
20号文
城市更新“1+3”政策
住宅复建总量:按“栋”或“户”核定。 • 以“栋”核定的,按每栋村民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 造范围内合法的村民住宅总栋数或以合法村民住宅 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总量10%的比 例上浮后核定; • 以“户”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每户280平方米乘 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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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旧村改造作为广东省“三旧”(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改造的一部分,在各地市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但旧村庄的改造一直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更新改造的进程中,各地纷纷发现,通过引入合作企业来进行更新改造是旧村改造的一大契机,本文就广州市旧村改造中村企合作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政策演变自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以来,广州市就旧村改造问题曾多次出台相关文件1,从最初未涉及村企合作政策到如今对村企合作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从中可窥得广州旧村改造的政策脉络,相关政策列表如下:1本文以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为起点,不赘言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前的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如《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等。
同时,为方便阅读,本文以文号简称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简称为“〔2009〕56号文”。
通过上述表格可见,广州市在旧村改造村企合作政策上产生过诸多变化,其主要演变趋势如下:1、从无到有改造伊始,政府并未对村企合作进行规定,〔2009〕56号文中,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仅规定了一种其他途径,即“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
直到两年后出台〔2011〕51号文时,才引入“合作企业”这一概念,但此时“合作企业”也仅是“自主改造”过程中的一种选择。
而再往后,〔2015〕56号文中则直接把“合作改造”作为与“自主改造”并列的一种改造模式。
可以说,村企合作本身在更新改造政策的不断完善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2、监管趋严众所周知,目前的村企合作中选择合作企业仅能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而上述政策文件中〔2011〕51号文却规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且该文件规定的集体表决方式并不复杂,仅需要各区对企业资格审核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1至3家候选企业,再经过成员代表大会对各合作意向方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得到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即可报改造主管部门备案。
此种操作在今天已不再可能,根据最新的〔2018〕1号文规定,仅招商文件的制定程序都比以前选择合作企业的程序复杂,可见政府对于村企合作的监管在这几年间越来越严格。
3、企业进入时机趋前严格意义来说,最初的几个文件并未规定合作企业在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哪个时间节点可进入项目,〔2015〕56号文第一次严格限制企业进入时机,即“合作改造类项目由区政府主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引进合作企业参与改造;或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引进合作企业参与改造。
合作改造类项目可以一次性引入合作企业,也可按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两阶段分别引入合作企业。
”同时规定“合作改造类项目一次性引入合作企业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展合作改造方案的拟定和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工作。
”,而〔2017〕6号文将合作企业进入时点提前到“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目前〔2018〕1号文更是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概念,同时规定“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旧村,应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此限制性规定变相说明,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可能在基础数据调查开展之前,否则也无需规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二、城市更新村企合作程序旧村庄城市更新2分为征收储备、自主改造与合作改造三种模式,村企合作仅是旧村庄城市更新中的环节之一,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于2018年3月公布的旧村庄城市更新流程图,旧村庄城市更新的整体流程如下:根据上图,合作企业在旧村庄城市更新中的介入点在“基础数据经区政府核查公布后”,理论上应当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政府申请更新改造后,但不受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所限。
但根据〔2018〕1号文,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存在两种合作企业,除合作企业(即正式合作企业)外,还存在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而正如上文所述,合作意向企业并无介入时间点的限制,选择两种合作企业的流程分别如下:(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的程序1、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草拟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2本文主要论述旧村庄的全面改造模式(即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更新方式),不涉及微改造模式。
合作意向企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结果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日以上;3、经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作意向企业及合作意向协议按程序抄报区政府,并将合作意向企业在村域范围内公布。
(二)选择合作企业的程序1、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项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包含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对象的基本情况、合作协议主体框架、评审办法及标准等主要内容;2、招商文件应按程序征求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的意见,区政府应从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指导,并抄报市城市更新局;3、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组织招商文件表决、公示;4、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商;5、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公开招商,非合作意向企业报名时,应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缴纳保证金;6、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选中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招商结果在区政府、市城市更新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村企合作的限制性规定(一)企业准入条件根据〔2018〕1号文规定,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参与旧村合作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联合体作为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组建联合体的企业均应符合上述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1号文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合作企业的城市更新经验进行了相应要求,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选择完成改造或完成回迁安置的旧村改造项目1个以上或具备国内的旧村更新改造经验,累计开发量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进行合作,但在正式稿中删除了相关规定,这对于有实力但尚无城市更新经验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但企业硬性条件可由各区政府结合各区实际进行调整,如《广州市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番府〔2017〕144号)对合作企业和合作意向单位的条件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资质。
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3.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
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4.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近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300万平方米以上。
5.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最近5年在广州市工商、税务、建设房地产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它违法等情况。
6.对每个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应缴纳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企业联合体视作一个企业。
各村可根据改造村庄规模增加相应保证金额。
7.合作企业如果是企业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成员不得超过2个,而且每个联合体成员均需同时具备上述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再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荔府办〔2017〕39号)规定引入的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法人企业;两年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有完成三旧改造成功案例的企业,优先考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旧村庄全面改造案例的企业。
不得引入正在实施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且尚未完成整村补偿安置工作的企业或联合体企业。
因此,虽然〔2018〕1号文对于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的硬性条件要求并不高,但旧村改造所需资金量大,改造周期长及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若引入实力差的合作企业,容易导致旧村改造项目“烂尾”或进展缓慢,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故各区政府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要求,即使在尚未出台相关细则的区域,有经验、有信用、有实力的企业也可能获得更多青睐。
(二)合作意向企业及履约金〔2018〕1号文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选择合作企业前,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引入合作意向企业。
但番禺区的《进一步加强番禺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意见》(番府〔2018〕31号)规定,“自本意见正式印发实施后,在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前,各村不得选择合作意向单位签订合作意向书。
对私自选择合作意向单位签订合作意向书的旧村全面改造类项目,5年内不得申请纳入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储备库或市城市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并追究相关村干部责任。
”番府〔2018〕31号文于2018年3月2日印发,在〔2018〕1号文之后明确规定不能引入意向合作单位,其他各区是否会做出类似规定尚不可知,但合作意向企业本身是否能够引入在各区层面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同时,〔2018〕1号文对合作意向企业的规定主要在选择程序方面,各区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合作意向企业的选定做出细化规定,如《广州市白云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同一改造项目不得与多个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未经区政府同意,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不得选择合作意向企业。
”“合作意向协议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此可见,即使允许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辖区,也可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值得有意广州旧村改造的市场主体持续关注。
此外,〔2018〕1号文规定在合作意向企业选择中,合作意向协议中可约定合作意向企业在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之日起30日内缴纳履约金3,同时规定,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缴纳履约金的旧村,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虽然政策并未硬性规定合作意向企业必须缴纳高额的履约金,但对于缴纳履约金的合作意向企业的鼓励实际上变相促使合作意向企业需要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加快项目进展。
(三)合作企业股权转让限制根据〔2018〕1号文,选择合作改造的旧村,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应按照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的政策目的非常明显,即防止市场主体拿到项目后炒卖项目,损害3履约金标准:(一)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金(现金);(二)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金(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