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BBBBB15.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16.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25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板报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2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8.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1、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2.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5.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36.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8.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9.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40.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44.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5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得人。
46、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
48.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比对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57.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证保险名词解释

保证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保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在保险人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以减轻其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商业合同。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提供保险服务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合同获得保险保障的个人或企业。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规定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各项内容的合同。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险别发生的风险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责任。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定比例或金额的赔偿责任。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一定费率计算的、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有关的经济价值。
投保: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参与相应险种的意愿和行为。
理赔:理赔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行为。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行为.ﻫ2、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得约定对所承保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得保险.3、企业财产保险ﻫ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得财产与物资作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4、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5、利润损失保险ﻫ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得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得预期利润及必要得费用支出提供补偿得保险。
ﻫ6、机器损坏保险ﻫ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得机器因人为得、意外得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得保险。
ﻫ7、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运输工具得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得责任得保险。
ﻫ8、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ﻫﻫ9、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
ﻫ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得保险.ﻫ11、货物运输保险ﻫ以运输途中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得保险.ﻫ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ﻫ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13、陆上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得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损失得保险。
ﻫﻫ货物运输保险ﻫ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6、ﻫ15、工程保险ﻫ以工程项目中得财产损失与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ﻫﻫ责任保险ﻫ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得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17、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她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得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得保险。
保险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为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标的(bǎo xiǎn biāo dì) (insurance object):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又称“承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 保险(Insurance):一种商业合同,指一个个体或组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以换取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或灾害时为其提供经济赔偿、补偿或保障的制度。
2. 保单(Policy):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文件,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保费、受益人等关键信息。
3. 保费(Premium):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一定金额,以换取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对象在发生风险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5. 保险期间(Policy Period):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即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 免赔额(Deductible):在保险公司开始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7. 受益人(Beneficiary):在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8. 续保(Renewal):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继续保持原有合同关系的行为。
9. 赔偿(Claim):被保险人因出险事故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
10. 赔付比例(Claim Ratio):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的赔付金额与其收取的保险费用之间的比例。
11. 理赔(Claims Settlement):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的赔偿补偿过程,包括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损失、支付赔款等。
12. 险种(Insurance Type):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车险、健康保险等。
13. 万能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一种寿险产品,结合了寿险和储蓄功能,具有灵活的保险费用和投资选择。
14. 废除险(Void Insurance):当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废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的名词解释金融学

保险的名词解释金融学金融学中保险的名词解释保险是金融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转移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财产损失、意外伤害、疾病等。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用于应对意外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集中大量的风险进行分散,以此来减轻单个个体面临风险的经济压力。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通过接受被保险人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来支付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来计算保费,并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些常见的专业术语,如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人是指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并享有保险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收益权的个人或组织。
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包括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汽车保险、财产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为了提供身故或生存期满时的经济保障而设立的保险合同。
医疗保险则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面临疾病和医疗费用压力时的经济负担。
汽车保险主要用于对车辆及其所有者在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赔付。
财产保险则是为了保障个人或组织拥有的财产免受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损失而设立的。
在保险中,有一些重要的概念也需要了解,如保费、赔偿、免赔额等。
保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来计算保费。
赔偿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自付部分,即超过免赔额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保险作为金融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不仅在个人生活中起到了经济保障的作用,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式,提供了一种经济保障机制,为个体和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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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解释分类:保险知识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又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人。
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四.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五.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
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储蓄保险费,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单现金价值。
六.保单贷款:对于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七.保单自动垫付:保单的一种规定,当保费支付中断时,投保人可用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以保额10万元保障期限20年的保险为例。
自动垫付,即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现金价值所能支付的保费决定,但期间保障额度仍为10万元。
比较来看,自动垫付更适合短期经济困境的家庭,如果出险,赔付时10万元的保障仍然比较划算;而减额缴清虽然相对适合经济困难稍长的家庭,但保障额度打了折扣,可能对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加不利。
显然,在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保额的高低有明显的优劣。
"八.减额缴清: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向保险人申请同类保险的"减额缴清保险"。
改保后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将来给付的保险金作相应调整,减少给付数额,而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也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减额缴清则是消费者可以按保单现金价值一次性缴清所有保险费,保障期限仍旧为20年,但保障额度将低于10万元。
九.免赔额:对于健康保险,特别是其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为了避免保险人在处理赔款时费用过大,通常健康保险单通过规定一些条款,来达到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费用共担的目的。
免赔额条款是其中的一种,即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十.保单周年日:指一份保单签发后满周年的日期。
十一.趸缴:对于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在保单签发时就缴付全数足额保费。
十二.展期定期: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以按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主要指的是定期死亡保险。
变更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会有所改变,而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致。
投保人无须再交纳续期保险费。
十三.附加险: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
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
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
十四.保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指保单列明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除外责任可以以列举式的方式在保单中列举除外事项,也可以以不列举方式明确除外责任,即凡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为除外责任。
任何保险商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都是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要考虑承担的风险的问题。
保险公司要对风险认真考察,避免承保风险过大,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
对应的,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筛选,把一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损失较多的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十五.保险责任: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责任是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而且投保人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开始的。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责任需要两个前提,一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它的标志为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一般投保程序分为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投保,并填写投保书,视为要约;保险公司核保以后决定承保并签发保单,视为承诺。
因此,签发保单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标志。
二是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
二者缺一不可。
十六.终身保险:即终身死亡寿险,是死亡保险的一种,以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属或依其收入生活的人陷入困境。
终身保险作为一种不定期限的死亡保险。
在保单签发后,除非应交的保费不交,或因解约而早期停交,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得给付保险金。
相对于定期死亡寿险,终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2)保险费率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3)具有储蓄性。
终身保险属长期性保险,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储蓄成分,因而适宜于需要终身保障和储蓄的人投保。
十七.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指对特定期间的死亡提供保障的人寿保险形式。
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于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人既不退还已交保费,也不给付任何金额。
如想继续获得此种保障,必须重新投保。
十八.两全保险: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是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既承保生存给付,又承担可能的死亡给付,而且保险人必然支付保险金。
2,费率最高。
相对于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全保险保费是定期死亡保险保费和生存保险保费之和,所以保费相对较高。
十九.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年金保险的保险金是否给付,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生存。
除年金这一特性外,还有两个独特之处:一是免体检。
二是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
从根本上来讲,年金保险是为了避免寿命较长者的经济收入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而进行的一种经济储蓄。
二十:健康保险: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残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危险应符合以下的构成要件:(1)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2)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3)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特征:(1)保险金额和期限:健康保险既有对患病给付一定保险金的险种,也有对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的险种,其给付金额往往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而定。
另外,人寿保险一般属于长期合同,而健康保险通常是短期保险,以一年期居多。
(2)承保标准: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要严格,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
二十一.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常见的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1)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所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其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主要是每天医疗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的诊断费、手术费、药费和医院设备使用费。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负担全部手术费用,而不由被保险人按比例分担。
(4)综合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保障范口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
(5)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灾难性的费用支付,如癌症、血液病、肾衰竭及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口的医疗费用支出。
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
二十二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
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
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视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但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种类的射幸合同如有奖销售合同、金融期权合同等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射幸合同应在法律上取得一席之地应为理所当然之事。
由于射幸合同的许多副作用,也由于例外从严的法律原则,我国也应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以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性,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而获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日趋复杂,各国在保险立法中不断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
二十三减额缴清,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
减额缴清后,当初订立合同的条件如预定利率、保险责任等都不变,只是保险金额减少,以后不必再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