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64441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XX公司垄断案”为例,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完善。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XX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研发能力和市场占有率,逐渐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竞争对手开始质疑XX公司的垄断行为,并向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举报。
经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XX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2. 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3. 拖延技术升级,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XX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XX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处以XX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的罚款;3. 要求XX公司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行业竞争。
三、经济法学分析(一)垄断行为的认定1.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本案中,XX公司凭借其在电子产品市场的强大实力,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中,XX公司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 限制、排除竞争对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本案中,XX公司通过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1. 反垄断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捂盘惜售、合同欺诈等。
本案例即围绕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展开。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中心开发了一处名为“XX国际”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地处繁华地段,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吸引了众多购房者关注。
甲公司为了提高项目知名度,采取了多种宣传手段,包括在各大媒体发布广告、举办开盘仪式等。
在宣传过程中,甲公司声称“XX国际”项目具有以下特点:1. 项目地处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独特,绿化率高达40%;3. 价格合理,极具投资价值。
然而,在购房者实地考察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甲公司的宣传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1. 项目周边交通不便,距离市中心较远,配套设施不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一般,绿化率不足30%;3. 价格虚高,不具备投资价值。
因此,部分购房者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甲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房屋设计、价格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已构成虚假广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涉及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该公司也加大了对环保设施的投资和改造力度。
然而,在某次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气处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据此,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 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三、法院审理1.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本案中,环保局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法院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此外,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
3. 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环保部门进行检查时,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气处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维持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该公司不服本判决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涉及法律的案例,具有以下启示:1.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经济法案例(给学生的)

经济法案例姓名:班级:学号:一、国有企业法1、甲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于1998年成立,该厂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
该厂长不善于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他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
由于该副厂长任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1998年12月,厂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举出新厂长接任。
政府主管部门纠正了甲企业上述行为中的违法之处后,该企业的各项工作才得以正常运行。
问:1、甲企业在干部任免问题上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2、甲企业职代会在行使职权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二、合伙企业法1、2007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7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7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7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8年3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2008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持有60%的股份,乙和丙各持有20%的股份。
经过多年的发展,开发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8年,甲因个人原因,希望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外地的合作伙伴丁。
乙和丙得知此事后,表示反对,认为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甲遂向乙、丙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股权转让纠纷。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是否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2. 乙、丙是否有权反对甲的股权转让?3. 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4.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三、法律分析1. 甲的股权转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持有公司60%的股份,已经超过了股东会决议所需的半数同意,因此甲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
2. 乙、丙的反对权虽然甲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但乙、丙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因此,乙、丙有权了解甲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反对意见。
3. 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股权转让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参照市场同类股权交易价格,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认定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4.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若甲、乙、丙三人在协商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则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基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区的一级土地使用证,规划用途为住宅。
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土地取得后两年内开工建设,并在五年内完成全部建设。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项目规划、资金筹措等方面遇到困难,导致项目一直未能按时开工建设。
2015年,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开发商存在土地闲置现象,随即启动调查程序。
经调查核实,开发商自取得土地使用证以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决定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行为?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当地政府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闲置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缴纳土地闲置费。
”在本案中,开发商自取得土地使用证以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构成土地闲置行为。
因此,开发商存在土地闲置行为。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超过两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存在土地闲置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当地政府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闲置土地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开发商存在土地闲置行为后,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当地政府的处罚决定合法。
四、判决结果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责令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2. 对开发商处以土地闲置费;3. 若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开工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给付的债务。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甲公司的义务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4)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就应该支付预付款,履行合同之约。
三.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
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答案: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四.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出具了借据。
后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先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却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甲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甲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五.甲方向乙方订购1000台电脑,分两批交货,时间为该年的3月30日和6月30日,每次500台。
由于该电脑市场需求量很大,甲方提出要求乙方3月30日一次性交付1000台电脑。
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
到3月30日,乙方交付500台电脑,甲方指乙方违约。
双方关于变更交付电脑台数的协商属于什么行为?乙方是否违约?为什么?由于双方当事人对3月30日具体的交货数量没有明确作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在3月30日交付1000台电脑,乙方在3月30日交付500台电脑不构成违约六.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电脑配件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3)如果是乙公司因故不能提供电脑配件,而改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按照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该怎样做呢?(4)如甲公司在接收了该批电脑配件后,尚未付款之前,与他人合并,该笔款项由谁来支付呢?答案:(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3)乙公司应该征得对方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4)主体变更不破除权利义务。
六.200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4月15日前提供真丝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
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09年4月25日,因纺织厂仍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09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09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权,属于那种法定情形?(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答案:(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七.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
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签收,但未退款。
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 .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
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
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
双方发生争议。
1、甲厂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假如甲厂购买乙公司原料后并未付款,而乙公司嗣后又向甲厂购买了一批价值2 .8万元的电器呢?可否抵消?3、这两种抵消有何不同?答案:1、符合。
为相同种类和品质的标的物:金钱之债。
为法定抵消。
此种抵消权为形成权,任何一方均可行使。
行使抵消权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也可。
属于约定抵消。
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的品质、种类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抵消。
八.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可以考虑赔偿,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1)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2)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3)甲油料厂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答案:(1)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也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3)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九.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
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